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幅度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建筑工程业虽然取得到了较快速健康的持续发展,获得了可观丰硕的经济成果,但近年来出现的由于重大工程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与日俱增,尤其是涉及重大工程造价纠纷的诉讼纠纷仍占有了很大的比例。因此建设领域工程造价司法评估确认问题在各类工程价格纠纷案件司法审判过程中屡见不鲜,而司法评估确认意见书则是进行该类工程案件的调解、审判程序或司法裁定程序的依据。本文将系统的论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原则、流程、依据、方法等,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同时做为法院审判时可用、可信的法定证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幅度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建筑工程业虽然取得到了较快速健康的持续发展,获得了可观丰硕的经济成果,但近年来出现的由于重大工程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与日俱增,尤其是涉及重大工程造价纠纷的诉讼纠纷仍占有了很大的比例。因此建设领域工程造价司法评估确认问题在各类工程价格纠纷案件司法审判过程中屡见不鲜,而司法评估确认意见书则是进行该类工程案件的调解、审判程序或司法裁定程序的依据。本文将系统的论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原则、流程、依据、方法等,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同时做为法院审判时可用、可信的法定证据。
建筑业也是我国当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对我国推动我国城市化的建设进程和建筑产业化的建设进程的快速发展不可或缺。据调查者了解,中国有百分之五十及以上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都需直接经由发展建筑业而产生,建筑业每年的固定资产增加值就大约只占到我国当年国内地区生产要素总值中的百分之七。建筑业发展对于全面促进了我国的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平衡发展和中高速的发展都发挥出了十分重要积极的影响。中国的建筑业在近年来的不断高速的增长可以说是机会与危险的同在,高速增长的同时,困难问题自然地也会跟着接踵而来,其中最主要突出了的一个现象便是中国建筑业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的比例大幅度的上升。而因为建筑工程技术的复杂性、可变性以及严重性,由此导致的工程价格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发承包各方希望保障他们各自的利益,再加上法制认识的提高,一旦发承包各方观点不能一致,也都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期通过法制的渠道来化解此类矛盾。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学科门类的增加,法官虽然精通法律知识,但是对复杂地工程案件内容不能够全面精准的判断,因此一旦涉及价款纠纷,法院通常会要求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现场踏勘、计量计价等科学技术手段来全面客观地反应事实,出具鉴定意见,为法院提供该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依据。鉴定意见为这类纠纷案件的调解或者裁决提供了直观证据,对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纠纷案件时,所依据的法律多为基本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基本法的内容比较抽象和概括,规定过于空洞不具体,需要配套的法规予以细化解释。而司法解释也仅仅是就过去司法实践中涉及的争议难点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使得法院在面对此类纠纷案件时,很难准确全面的解决争议问题。
因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建筑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主要依据,所以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过程要求往往会超过对一般建筑造价行业工作人员的要求,因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不但需要了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学科基础知识,还需要掌握相应的法律实践经验,同时也必须了解建筑法学方面的有关专业知识。目前而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员资质水平不齐,缺少懂专业知识、熟技能、通法规的人员。如部分法官因过于依赖于鉴定意见而不能再次作出仔细的评估,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员专业知识能力受限,缺少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指导,因而导致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越权行使了本应属于法官的司法审判权。
通常由申请人垫付,另一方当事人大都毫不知情,这就为费用的支付纠纷埋下了隐患。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目前大都由申请人垫付,而最终以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来确定支付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通常在接到法院任务后,会与申请人协商确定鉴定费用,申请人同意并缴纳鉴定费用后,鉴定机构才开始进行鉴定工作。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并不知情,当审判结果出来后,如需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鉴定费用,容易再次引起纠纷,给案件的审理额外的增加难度。
要解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优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应用,就必须严格的遵循司法鉴定的原则:①合法、独立、公开;②客观、科学、准确;③文明、公正、高效;④证据真实有效;⑤工程质量合格:⑥从约原则;⑦回避原则。其中前三条是司法鉴定的通用原则,后四条是根据工程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还需遵循的特殊原则。证据真实有效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认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供的资料是真实有效地,并且在后期的鉴定过程中,仅对工程造价纠纷相关的问题作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原则,是因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才有权请求支付,否则请求不予支持。从约原则,是指必须将合同作为依据,包括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签证变更、以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无论合同是否合理,司法鉴定人员都必须依据合同,不得私自修改和否认。回避原则,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鉴定人员应依法主动提出回避。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的公开透明,是鉴定报告有说服力进而被法院采用主要手段。包含以下流程:①鉴定机构接收法院鉴定任务;②鉴定机构对任务委托函确认;③交接该鉴定项目的证据资料;④初步鉴定实施方案的编制;⑤依法质证鉴定项目证据资料;⑥鉴定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与确认;⑦进行初步鉴定;⑧现场踏勘并收集记录和影像资料;⑨全面地对工程造价进行计量与计价工作;⑩内部审核;?公司三级复核;?提交经公司签字盖章的造价鉴定意见报告书;?对双方当事人就报告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提交经修正后的鉴定意见报告书。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建设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实际施工的方式、数量以及施工现场状况等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需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组织当事人、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应当形成勘验笔录,由当事人、鉴定人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签字后提交给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
鉴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并且有效,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非常重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主要包含:①司法鉴定委托任务书;②当事人的起诉书以及法庭庭审记录;③经质证的设计图纸、地质勘查报告资料、施工日志、工程变更、技术联系单、现场经济签证以及图纸会审纪要等资料;④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其他洽商记录;⑤双方当事人关于主要材料价格的约定;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资料以及中标通知书等;⑦现场踏勘记录(含影像资料)、调查和询问笔录;⑧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以及其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⑨国家标准、规范及部门规章等。鉴定的依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确认,未经质证的资料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对于资料不完整的项目,鉴定人员应书面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或当事人进行补充,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的需要补充的资料,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提供证据资料时,应当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提交给鉴定人,而不得直接提交给鉴定人。当事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造价鉴定机构不对证据资料的真伪进行鉴别。
建设工程的计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签证单等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①固定总价合同中,需要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确定工程造价。②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工程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工程、变更工程均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或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单价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③合同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或者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下浮一定比例计价的,从其约定。④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的调整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虽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但未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调整方式作出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⑤合同未对工程的计价原则作出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⑥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几乎决定着纠纷案件的最终走向,因此要求鉴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熟练的掌握工程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新的鉴定类型,它是工程造价与司法鉴定的紧密结合,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恪守的工作原则、加强流程控制、明确依据采用、优化鉴定方法等,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同时做为法院审判时可用、可信的法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