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套路:事关甲方与咨询方的工程签证
辨识度除外
2023年10月18日 1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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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

引语


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甲方、乙方及工程咨询方都回避不了的一个共同话题——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施工现场记录和结算的重要依据,也是施工合同双方达成共识的证明;工程签证不但直接关系到投资人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还是索赔和反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工程各参与方的工程签证管理,特别是甲方与咨询方对工程签证的把关管理,对于消除因签证“漏洞”而影响工程造价,实现项目投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是指按照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就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规定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由经授权的甲乙双方代表就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其主要包括除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工程实施过程中确需发生费用的工作内容。签证是合同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该协议可以看作是对原工程合同的补充。


二、工程签证常见的表现形式


工程实施过程中,常见的签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现场经济签证、工程联系单、洽商、技术核定单。


1、设计修改变更通知


设计修改变更通知是指原设计单位出于使设计更加完美、合理而进行的自我修复与改善,是在对原设计审核、验证或实施过程中,发现原设计的部分不足,而对其加以改善的过程所发出的书面文件,其目的是使设计更加合理、更加完善。


2、现场经济签证


现场的经济签证一般是由乙方提出并发起,其主要针对施工过程中,现场出现的问题和与原施工内容、方法出入的,以及额外的零工或材料二次倒运等,经甲方、监理(或咨询方)、设计单位同意后作为调价依据。


3、工程联系单


工程联系单常用于甲乙双方及工程咨询方日常工作联系。由于其较其他指令形式缓和,易于被对方接受,常常作为工程签证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工程结算中出现。


4、洽商


洽商分为工程洽商与经济洽商。


工程洽商一般是指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指设计单位(或甲方通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修改或补充的设计文件,洽商一般会伴随费用的发生。工程洽商一般是由乙方提出的,必须经设计、甲方、乙方三方签字确认,若有监理单位的项目,还需监理单位的签字确认。


经济洽商则是正确解决甲方、乙方经济补偿的协议文件。


5、技术核定单


凡在图纸会审时遗留或遗漏的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问题,属于设计产生的,由设计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属甲方原因产生的,由甲方通知设计单位出具工程变更通知单,并通知有关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和质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合理化建议等原因,需要进行施工图修改时,由乙方提出技术核定单。


三、甲方、工程咨询方的几种签证形式分析


1、只有签名无签署意见


这种情况充其量只能证明签名人对此签证阅过,至于对签证内容是否同意就不得而知。这种工程签证在结算时的可信度将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工程结算纠纷。


2、签名+“同意”


当签证内容既有工程量又有签证单价时,若甲方代表(或咨询方代表)在审阅该工程签证后,仅在审批栏进行了签名,在审批意见栏仅签批“同意”二字,这“同意”两字是同意乙方所报工程量属实,还是同意乙方所报单价,亦或是二者都同意,存在意思理解上的不同偏差。


还需注意:现场的工程监理代表,他只有权签署关于确认工程量数量大小的签证,至于签证中的单价确认,应交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分工与权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核算后的单价送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再行核签后,上报建设单位工程代表签证后方能生效,才能作为凭证进入结算。


3、签名+“情况属实”


如果工程咨询方签署意见为“以上情况属实”,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可以结算,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这种签证不能直接进入工程结算,至于能否增加工程费用或者顺延日期,尚需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才能认定。


4、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


如是“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表明了甲方或咨询方既确认了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实的费用。


四、工程签证易忽略几个点


1、签证的内容是否包括在合同的风险范围内


做好这点的前提条件是要分析合同的计价模式及边界范围。对于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主要从材料、施工工艺方面做重点分析;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则从增加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设计变更方面分析是否能给予签证。


2、签证是否属于投标报价的漏报部分


若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提供的招标清单有遗漏,那么此投标报价漏项属于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以工程签证的形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若是投标方在投标报价中因疏忽遗漏未填报,而实际中施工方对遗漏部分已实施完成,则按照招标文件,一般会视为投标方的让利或其价格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有经验的业主是不会为其办理工程签证。


3、口头指令的及时“固化”


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发出头指令发出后,在实施过程前或中,应给其相关人员发出确认文件,做到有据可依,以防事后签证有些业主或咨询单位会故意不给签认或具体负责人调离岗位情况出现时,给工程结算带来的不利影响。


4、签证内容是否属于包干范围内


固定总价合同常见是两种范围,一是图纸范围,再就是招标清单的范围。图纸范围的话,清单漏项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来承担,清单范围的漏项施工单位是可以提出经济签证进行索赔。


结语


工程签证可以说是我们工程人经常遇到的事情,看似简单,其实并不容易,其中牵扯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可以说整个签证过程就是甲、乙双方的一个经济博弈过程。作为施工单位现场签证人员需加强自律意识,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之外的责任事件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签认证明,在确保施工方既有利益的基础上,也不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作为建设单位(或咨询单位)的授权签证代表应认真对待现场签证工作,提高自身的工作责任感,认真审核施工方上报的工程签证,并做到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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