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9月起,未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不得进场!2类不得应用于我市房屋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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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6日 10:41:09
来自于时事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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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住建局 苏州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

苏州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归集范围      

第一批对应用于 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的 建筑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砂浆、地坪的产品质量信息 及其生产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应企业) 基本信息 等进行归集。

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信息库 ,对已归集的建材产品信息及绿色建材认证情况等通过系统进行 集中公开 

要求      

1、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扫码可查看供应企业基本信息及主要产品信息 

2. 未进行信息归集的批次产品 不得进场 

3、监理(建设)单位使用手机扫描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 通过“新增见证取样”功能 ,填表签字后拍照上传系统。

4、检测机构收样时应进行检查, 无《见证取样记录表》的送检样品 , 不得收样 

加大抽查力度      

加强对在建项目使用建筑材料质量的核验对检测机构核验和归档《见证取样记录表》情况进行检查。

  • 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建筑材料 , 不得进场 

  • 质保资料不全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 不得应用于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全文详见文章末尾。

       

    

住建部出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见证取样提出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 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 。 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 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 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 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 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其他重点:        

第二十一条 明确: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 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 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 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 予以撤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文件原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质〔2023〕23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完善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及送检机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并促进新型绿色建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集范围

第一批对应用于 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的 建筑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砂浆、地坪的产品质量信息 及其生产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应企业) 基本信息 等进行归集。 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信息库 ,对已归集的建材产品信息及绿色建材认证情况等通过系统进行 集中公开 

需进行信息归集的建筑材料产品清单(附件1)由市住建局适时更新,在“苏州市建筑材料信息归集系统”(网址:www.sznbm.com,以下简称系统)首页进行公开。

二、归集要求

1.供应企业信息。 供应企业注册并登录系统(系统操作指南在登录界面下载),归集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营业执照、安评报告、职评报告、环评批复、企业承诺书,主要产品信息、有效期内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及绿色建材认证报告等资料(信息归集申报表详见附件2)。系统对已进行信息归集的供应企业生成二维码(一级码),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扫码可查看供应企业基本信息及主要产品信息 

2.项目材料信息。 供应企业通过系统归集建筑材料产品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供应情况信息,主要包括供应项目的基本信息,按批次进场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质保资料等。供应企业通过系统生成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与产品合格证同步提供给所供应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扫码可查看对应供应企业所有产品在该工程项目的汇总信息(项目材料信息表详见附件3), 未进行信息归集的批次产品 不得进场 

3.进场送检信息。 监理(建设)单位使用手机扫描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 通过“新增见证取样”功能 ,填报见证取样相关信息并上传过程照片后,获取并下载《见证取样记录表》(附件4),签字后拍照上传系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收样时,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核验《见证取样记录表》相关信息并与检测委托单同步存档。 无《见证取样记录表》的送检样品 , 不得收样 

三、加强监管

1.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归集对于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重要作用,建筑材料质量信息更加公开透明、集中统一、过程可追溯。要加强对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宣传引导,推动相关建筑材料完成信息归集,获取两级二维码,探索在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项目进行展示。对于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成效突出的项目, 在各类评奖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2.加大抽查力度。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在建项目使用建筑材料质量的核验,通过扫描供应企业二维码(一级码)及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查验供应企业的相关信息、建筑材料质保资料及见证取样情况等,对检测机构核验和归档《见证取样记录表》情况进行检查。 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建筑材料 , 不得进场 ; 质保资料不全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 不得应用于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需进行信息归集建筑材料清单(第一批).doc  

??????2.  苏州市建筑材料生产供应企业信息归集申报表.doc  

??????3.  项目材料信息表.doc  

??????4.  见证取样记录表.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2日


yj蓝天
2023年10月18日 08:26:29
2楼

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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