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检查和认证 承担运输、爆破、吊装、电焊、气割(焊)以及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法令、法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进行高处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1.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检查和认证
承担运输、爆破、吊装、电焊、气割(焊)以及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法令、法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进行高处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爆破作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参加爆破工作的管理、质检、运输、储存、保管、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经地方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2.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爆破作业应根据工程要求、地形条件、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和施工机械等爆破作业条件,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并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内,未经监理机构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炸药。炸药库的布置和设计以及炸药的贮存与运输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事先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等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规范的规定。工程承建单位应定期对其爆炸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监理机构报送爆炸材料的购买、储存、使用和保管情况,并接受监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监督。
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经过监理单位批准的爆破操作规程和告警规程。承建单位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公私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
在浓雾、大雨、大风、雷电或黑夜等不利作业条件情况下,不得进行起爆作业。
3.开挖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开挖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或上、下层同时进行开挖及支护等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在不良地质地段中开挖,应在地质预报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查清地质构造,加强安全检查、岩体变形监测与分析,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对于施工人员必须停留作业或经常性地穿越的可能存在高空物体或物料掉落的安全危险区域,工程承建单位必须设置安全棚、安全通道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4.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溢洪道及坝体面板混凝土浇筑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安装和拆卸模板必须站在牢靠的立足点上,不得站在被安装或被拆卸的模板或支撑构件上作业。
(2)吊装大型模板或面板滑模所使用的吊具、机具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件可能坠落范围外,否则必须在上、下层作业面之间设置安全防护层。
(4)必须在施工平台、浇筑仓面等边沿部位堆放模板、支架等材料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也不得影响作业面的交通。
(5)浇筑、吊运等机械设备设施之间,以及其与钢筋和浇筑埋设件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防碰撞安全距离。
5.高空及夜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对施工人员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施工部位,工程承建单位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安全作业平台、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并张挂安全防护网。
对必须采用两台以上设备进行抬吊作业,或多台设备在近距离作业,或施工人员必须从上层作业区下穿行,或其他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的临时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岗或流动安全哨。
在夜间或廊道、隧洞等光照不良部位进行施工时,工程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技术规范和用电安全规定设置照明系统,并保证道路交通区域、施工作业区域、堆存区域和其他室内、外工作区具备为交通运行、施工作业和工作能安全进行所必须的照明设备容量和照度。
6.安全用电与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在廊道、隧洞等地下建筑施工中,应有足够的通风、照明设备及排水设施,以保障人身安全。进入地下建筑物内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地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120V。
在工程施工中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用具,如防爆灯、防毒面具、报警器等。一旦发生有害气体,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疏散人员,同时立即把情况报告监理单位。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得到监理单位的书面指示同意后方能复工。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等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建单位应负责这些装置的供应、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应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这些装置效果。
7.安全标志
工程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必须在属于其使用或管理区域的下列部位设立告警、指示等必要的信号和标示:
(1)现场车辆交通频繁的路段、交叉口、陡坡、高边坡、急弯、限制高度、行人或施工作业人员频繁穿越、路况不良以及可能遭遇其他危险源影响等路段。
(2)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作业和运行区域。
(3)高压电器、高压设备和埋设有防雷、接地等设备设施的保护区域。
(4)限制非施工管理、监理检查与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的施工区域。
(5)其他可能存在安全危险的施工部位和作业区域。
8.施工营区安全检查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配备适量的消防人员和消防灭火设备、器材。消防人员应熟悉消防业务。消防设备和器材应随时检查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承建单位在向监理单位递交施工总规划的同时,应递交上述内容的消防措施和规划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9.安全度汛检查
每年汛前,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审查设计单位制订的防洪度汛方案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写的防洪度汛措施,协助业主组织安全度汛大检查。监理机构应及时掌握汛期水文、气象预报,协助业主做好安全度汛和防汛防灾工作。
承建单位必须重视水情和气象预报,并应有专人负责。通常,水情和气象预报由业主委托的专业机构或部门统一发布,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或气象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止气象灾害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并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必要时,承建单位应做好必须的汛期物资储备,组织防汛抢险演习。同时,承建单位有责任协助业主和其它单位、部门采取有力的防护、救灾措施,以减少灾害对工程和工区所有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失。在汛期,承建单位应服从工程防汛领导机构有关防洪、抢险和其它防汛工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10.安全防护规程手册编制
承建单位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印通俗易懂适合于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规程手册。在监理机构下达书面开工令后,应立即将手册送交监理机构备案。这类手册应分发给承建单位的全体职工以及监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