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生态环境部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工作后,排污许可执法陆续在多地铺开,多地出台相关规范工作。 01 典型案例公布
自生态环境部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工作后,排污许可执法陆续在多地铺开,多地出台相关规范工作。
01
典型案例公布
亳州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通知》要求,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等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查处多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并在中国环境平台公布。这些案例中,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台账等违法行为。
一、利辛县旧城镇某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大数据平台发现,利辛县旧城镇某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自动监测颗粒物数据异常,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的烟尘仪发生故障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二、亳州市谯城区某福源墙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亳州市谯城区某福源墙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三、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按期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五千元罚款。
02
什么是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那么什么是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未来企业排污工作面临哪些监管?
生态环境部4月份印发的《“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提出,排污许可核心制度进一步稳固,其中,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未来企业排污许可方面面临哪些监管?
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工业固体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工作,强化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的填报质量;或将推动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等;排污许可证内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挂钩,深化部分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制修订研究工作,探索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环境质量挂钩的计算方法;强信息化建设,优化完善排污许可平台与移动执法、自行监测等平台系统的衔接,推动监管执法精准化、高效化,实现数据互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推动排污许可数据应用。
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是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的核心,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将排污许可作为企业合法生产的“身份证”,是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03
排污许可领取后续工作都有哪些?
生态环境部“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体现了国家对于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重视,企业领取排污许可证后需要做些什么?
1、核对排污许可证信息。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首先要对排污许可证上所记载的内容与系统填报内容进行认真比对,逐一核实排污许可证所载内容与环评文件、企业现场、技术规范等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填、错填现象。特别提醒委托他人进行填报的排污单位,务必逐项认真核实,确保排污许可证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依证排污、按证监测。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第六项 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申报内容 “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中确定的监测内容、监测因子、监测方式、监测频次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3、做好台账记录。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超过5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台账记录要求的记录信息进行记录。记录形式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监测记录信息保存不少于5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4、按期上报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六项 环境管理要求(三)执行(守法)报告”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行报告编制格式参照对应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应要求。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和季报;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
5、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污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