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概风险管理:案例分析与策略建议
一身肌肉的领结
2024年10月15日 10:50:00
只看楼主

来源:全造价

|

作者:孟开娜

       摘要: 某地铁项目在立项、实施、设计、施工等多个阶段均面临着成本控制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项目的财务负担,也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有必要对项目的成本控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以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这一研究对于提升项目建设的成本控制水平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摘要:

某地铁项目在立项、实施、设计、施工等多个阶段均面临着成本控制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项目的财务负担,也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有必要对项目的成本控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以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这一研究对于提升项目建设的成本控制水平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案例背景

   

     

在某政府平台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的地铁项目中,立项阶段遭遇了一系列挑战,导致项目成本控制面临严峻形势。具体而言,审批流程的繁琐性显著增加了时间成本,这一过程中市场材料价格出现了显著上涨,给项目预算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同时,由于项目初期对成本估算的精确性不足,导致项目概算明显低于实际需求。

在项目实施阶段,政府为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环保政策,要求地铁建设必须使用更加环保的材料和技术。这一政策调整使得项目定额发生了变动,同时产生了额外的成本支出。此外,由于部分关键设备需从国外进口,汇率的波动对项目成本产生了显著影响,增加了成本控制的难度。

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项目资金的融资成本逐渐上升,利息上浮进一步加重了项目的财务负担。在设计阶段,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多变,设计单位不得不进行多次设计变更,以适应实际情况。这导致原计划的清单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偏差,给成本控制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在施工阶段,由于项目管理不够规范,出现了额外的技术措施和图纸外费用的增加。这些额外费用并未在项目预算中充分考虑,因此进一步加剧了项目的超概现象。

   

二、项目超概的分析

   

在深入剖析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概产生的原因时,我们可以将其系统地划分为两大类:客观原因与主观管理因素。

首先,客观原因主要源于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动态变化。其中,政策性调整是显著的影响因素之一,国家及地方政策的变动可能导致项目成本结构发生调整。定额调整则是随着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原有的定额标准可能不再适用,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外,金融市场波动导致的利息上浮和汇率变化也是不可忽视的外部经济因素,它们直接影响了项目的资金成本。设备和材料价格的上涨则是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对项目成本构成直接压力。

其次,主观管理因素则更多与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相关。在项目立项阶段,估算偏低可能是由于前期调研不充分或缺乏经验所致,审批时间过长则可能导致项目错过了最佳的市场时机,使得原本的风险预测变得不再准确。在设计阶段,设计变更过多、错项漏项频发,以及清单与实际施工情况的较大偏差,都反映出设计管理的不规范和不严谨,这也直接影响了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在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和额外采取的技术措施往往导致图纸外费用的增加,这既可能是出于工程安全的考虑,也可能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不精细所致。此外,施工过程管理的不规范也是造成超概的一个重要原因,它可能表现为施工进度控制不力、成本控制不严、质量监管不到位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概算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实施限额设计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重要依据。从项目立项到整个项目施工结束,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或管理不到位都可能对概算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对于超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项目管理的复杂性,也为今后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综上所述,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概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动态变化,也有项目管理自身的问题与不足。通过对这些原因进行系统性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为提升项目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项目成本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三 项目超概风险管理建议

   

     

针对项目超概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原因和所处阶段,建议如下:

在招投标阶段,针对施工总承包项目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取不同的策略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对于施工总承包项目,首要关注点在于业主方是否将概算及调概批复纳入合同结算依据。若已纳入结算范畴,则必须严谨地复核施工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仔细甄别是否存在显著的工程量偏差及潜在的错漏项问题。这一过程对于预防后期结算纠纷至关重要,有助于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顺利推进。

相较之下,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则更需注重设计层面的细节。具体而言,应重点关注初勘报告和初步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与质量。设计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以及缺漏项较多等问题,均可能导致图纸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之间存在显著差距,同时也可能造成概算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去甚远。因此,进行现场踏勘显得尤为重要,它能够帮助我们核实图纸工程量与现场实际工程量是否存在较大偏差,进而评估是否存在概算金额远低于施工图预算价的潜在风险。

在预判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工程量偏差过大的情形,应积极主动地向业主方提出澄清与答疑的要求。这不仅有助于澄清合同中的模糊地带,更能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避免在后期施工中因工程量或价格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在合同签订与谈判的关键阶段,招投标合同文本作为双方共同遵循的基础性文件,无疑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法律效力。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文本往往难以穷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和变化。因此,在中标合同谈判阶段,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可能触发合同调整(即调概)的事项进行灵活而详尽的约定。

具体而言,这些约定应涵盖多种极端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限内启动调概程序、调概申请长时间未能得到审批、调概申请最终未获通过,以及业主方已表现出明显的资金支付能力不足等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合同文本中应明确赋予承包人合同解除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合同解除后的相应补偿方式也应作为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补偿方式应基于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保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

通过对这些极端情形及补偿方式的详细约定,不仅有助于增强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其更好地适应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变化,还能够有效减少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缺失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3)在项目实施的关键阶段,施工图编制及预算制定过程中,造价管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确保项目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防止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必须采取一系列精细化、专业化的管理措施。

首先,限额设计是造价管控的核心策略之一。通过设定合理的造价限额,并在施工图编制及预算制定过程中严格执行,可以有效控制项目成本。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设计方案进行经济性评价,确保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同时,实现成本最优化。

其次,为降低超概风险,可适当将部分风险转移至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分包工程的预算金额以业主审定的金额为准,并规定分包商需自行承担因报送预算超出审定金额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这一措施有助于增强分包商的成本控制意识,同时减轻业主单位的压力。

针对中立事件或工程变更等可能导致调概的情况,施工单位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前督促并协助业主单位启动调概程序。这要求施工单位具备较高的工程管理和协调能力,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导致成本变动的问题。

此外,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索赔管理同样不可忽视。在中立事件、工程变更等符合调概情形发生时,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妥善保管相关工程记录等证明资料。这些资料将成为后续申请调概的重要依据,为项目成本调整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通过加强限额设计、合理转移风险、积极应对调概情形以及加强签证索赔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提升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管控的效率和水平。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控制项目成本,提升项目效益,还为今后类似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四、司法实务建议



   

为有效应对超概风险,在司法实务方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以期实现申请调概。

针对因政策性调整、定额调整、利息上浮、汇率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超概,可以参考《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了对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这意味着,如果超概是由于这些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并申请调整概算。

对于项目立项阶段估算偏低、设计阶段出现设计变更或错项漏项导致的超概,以及施工阶段因设计变更或额外技术措施导致的超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这表明,当超概情况发生时,首先需要检查合同中关于概算调整的约定,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超概问题。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概算调整机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规范导致的超概,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该条规定了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意味着在发现可能导致超概的情况时,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超概的调整通常需要通过以下流程进行:首先,项目单位应当对超概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然后,向项目审批或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包括超概的原因、影响、调整后的概算等相关材料。审批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概算调整。

裁判文书中也有关于超概处理的案例,例如【(2017)晋0428民初1004号】案件中,法院对于超概算部分的处理方式,强调了合同双方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工程量、工程价款等,这为处理超概提供了实践指引。

综上所述,有效应对超概风险及申请调整概算,需要根据超概的具体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通过正当的流程进行沟通、协商和申请。同时,参考相关裁判案例,按照法院的判决逻辑和实践操作,合理处理超概问题。

参考法规:

《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整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免费打赏
天心化羽
2024年10月15日 12:28:33
3楼

资料很有用,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