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层(间)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以及避难区域与其他区域的关系,应结合规范条文和规范管理组的相关复函精神,综合处置。 本文要点: 1、基本概念; 2、为解决竖向疏散距离过长而设置的避难层(间); 3、高层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 文末附规范争议: 1、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住宅每户设置的一定安全功能的房间,是否属于避难间? 2、每个避难层(间)的人数,是按该避难层(间)以上所有楼层的使用人数计算,还是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楼层的使用人数计算?
避难层(间)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以及避难区域与其他区域的关系,应结合规范条文和规范管理组的相关复函精神,综合处置。
本文要点:
1、基本概念;
2、为解决竖向疏散距离过长而设置的避难层(间);
3、高层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
文末附规范争议:
1、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住宅每户设置的一定安全功能的房间,是否属于避难间?
2、每个避难层(间)的人数,是按该避难层(间)以上所有楼层的使用人数计算,还是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楼层的使用人数计算?
第一章 基本概念
避难层、避难间,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3),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为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而设置的避难层(间):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不需要整层面积时,可以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这个局部区域可称为避难间;
2、一定条件下的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避难间。
以上两种情况的避难间,都是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房间,但要求差距甚大,分述如下:
第二章 为解决竖向疏散距离过长而设置的避难层(间)
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因而人员的疏散时间长。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同时,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m较为适宜。
二、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计算。当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不需要整层面积时,可以设置避难间,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难层。
注1: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4.0人/ m?计算。
注2: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难层。
三、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
注:本要求引自“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8)6号。复函针对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宜参照此要求执行。
四、避难区以外的其他空间,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注1:具体分隔要求,可参考规范图示(5.5.23)、(5.5.30)。
注2:住宅建筑避难区以外的其他空间,当用于跃层户型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五、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6.5.2)
六、除以上要求外,避难层(间)尚应符合下列规定:(5.5.23)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4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5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6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7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8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七、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以及各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尚应符合《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高层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
一、为了满足高层病房楼和手术室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人员的避难需要和保证其避难安全,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5.5.24)
1、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病房楼按最少3部病床梯对面布置,其电梯前室面积一般为24m?~30m?。但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以防止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
2、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二、为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难需要,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5.5.24A)
1、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上述第一条第2项规定。
2、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3、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不需另外增加12m?避难面积。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净面积大小还要根据该房间所服务区域的老年人实际身体状况等确定。
注: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
第四章 规范争议
一、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住宅每户设置的一定安全功能的房间,是否属于避难间?
对于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5.5.32)
本房间的功能与与避难间类似,也是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但其要求与前述章节的避难间有较大区别,并无其他特殊要求。
因此,住宅每户设置的一定安全功能的房间,不属于常规的避难间范畴。
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并不需要按该避难层以上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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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避难层、避难间-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