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街区空间公共性有效供给机制研究——以广州珠江新城居住街坊为例
南风草木香香
2022年11月15日 10:33:38
只看楼主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187828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107)、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202006150142) 【作者简介】 袁奇峰,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187828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107)、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202006150142)

【作者简介】

袁奇峰,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如如,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潘卓鸿,通讯作者,高级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区域所副主任工程师。

摘 要

小街区开发对城市空间公共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而原本属于大街区封闭小区的绿地如何有效供给为小街区开发中可共享的社区公共绿地值得深入研究。文章以广州珠江新城为例,梳理了历版珠江新城控规的开发模式,从规划设想、建设过程及管理状态三方面,对其中分别代表公有公共空间模式和私有公共空间模式的两个居住街坊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小街区空间的公共性问题,最后从规划机制、建设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及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形成完整且有效的小街区空间公共性供给机制。

[关键词]  小街区;空间公共性;有效供给;公共空间;广州;珠江新城

[文章编号]  1006-0022(2022)09-0079-09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B

[引文格式]  袁奇峰,李如如,潘卓鸿.小街区空间公共性有效供给机制研究——以广州珠江新城居住街坊为例[J].规划师,2022(9):79-87.

   


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原则上不再建立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2018年12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以下简称《2018居住标准》)开始实施,明确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布局模式;以“居住街坊”为居住基本单元,并限定居住街坊的规模和尺度(2~4?hm 2 );对各级生活圈和居住街坊内的公共绿地建设也提出了要求,以提升城市公共性。

公园绿地、图书馆、休闲娱乐等设施是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及质量的设施。在公园绿地等各类公共空间中,与有政府财政支持的城市级公共空间相比,社区级公共空间的供给往往受到忽视。然而,社区公共空间的存在和共享性恰恰是小街区中开放小区的重要特征之一。同时,公共空间的本质是空间公共性。若按照产权公有来定义公共空间,土地所有权公有的中国城市的公共空间必然是最具公共性的,但现实并非如此,这揭示了以所有权界定公共空间的问题所在。Nemeth与Schmidt对纽约62个产权公有的公共空间与89个产权私有的公共空间(POPS)的公共性进行定量测度,结果表明两者在公共性上没有显著区别。对私有产权公共空间的承认,极大地突破了传统公共空间的范围,丰富了公共空间的类型,同时也意味着公共空间的价值追求能够回归到其本质——人的使用这一话题上来。

因此,笔者从公共空间的本质——空间公共性出发,以具有小街区特征的广州珠江新城内分别代表公有公共空间模式和私有公共空间模式的居住街坊作为案例,探讨小街区中社区空间公共性的困局,并试图揭示其内在逻辑,进而对小街区社区公共空间的有效供给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 珠江新城的规划历程——典型的小街区模式


处于广州城市中心的珠江新城经历了两版均采取“密路网、小街区”理念的控规方案。然而,因具体的开发模式差异,居住空间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形态。


1.1 珠江新城1993版控规——城市轴线+中央公园+小方格街道开发模式

1992年,珠江新城的建设被提出。1993年,美国托马斯服务公司以“城市轴线+中央公园+小方格街道”为理念的方案成为珠江新城城市设计国际竞赛的优胜方案。同年,以该方案为基础的控规——《广州市新城市中心——珠江新城综合规划方案》获批(以下简称《1993规划》)。《1993规划》将珠江新城划分为15个功能区、402个边长为50~80?m的规则矩形开发地块,目的是通过高密度支路网或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空间形成公共通道来增加地块可达性以及城市空间整体的公共性。

然而,对按照《1993规划》建成的典型街坊I1的分析可知,《1993规划》在实际建设管理中出现了“建筑排排坐、街道墙失控”等城市形态问题,以及使用者可以从城市公共街道直接进入私密的单体建筑的情况,街坊空间的过渡作用基本丧失。另外,单体建筑的开发商又千方百计地通过将支路网私密化、专用化来实现从公共空间到私密空间的过渡,并使用围栏等工具将街坊的内街辟为专用车道,或将建筑退让街道的空间作为专用停车场,导致城市街道和街坊完全丧失了空间的公共性(图1)。

 

图1 小地块+ 方格网模式下的规划情况(左)与实际情况(右)的对比(以I1 街坊为例) 

资料来源:根据《2003规划》和百度地图绘制(由于地块的出让与建设,《2003规划》延续了《1993规划》在I1街坊的用地布局模式)。


1.2 珠江新城2003版控规——计划单元综合开发模式

1999年,广州开始对珠江新城的建设进行检讨,并在2003年完成控规成果——《GCBD21——珠江新城规划检讨》(以下简称《2003规划》)。《2003规划》采用了国际通行的“计划单元综合开发”(PUD)模式,将《1993规划》中由支路划分开的若干个小型开发地块整合为一个扩大单元,形成边长为150~250?m的矩形街坊,在街坊内再细分2~4个1~1.5?hm 2 的开发地块(图2)。建筑采取周边围合的布局方式,以争取更大的街坊围合公共空间,同时有利于形成完整的城市“街道墙”。现在看来,《2003规划》中的居住街坊尺度与《2018居住标准》提出的2~4?hm 2 的街坊尺度要求较为契合。

 

图2 《1993规划》小地块+方格网模式(左)与《2003规划》PUD模式(右)的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1993规划》和《2003规划》绘制。

在启动规划修编时,珠江新城内有相当比例的土地已按《1993规划》出让给了开发商以及赔给了因珠江新城建设失地的村民,其中部分属于未建状态。因此,《2003规划》希望通过规划的介入,采用PUD模式增进城市空间的公共性,并根据产权划分两类社区公共绿地:第一类是能够明确划出产权的社区公共绿地,政府保留了对应绿地的公共产权,属于社区公有公共绿地;第二类是通过规划干预,在已经出让或有产权主体但又未建设的地块内划定绿地范围,即为新建小区采用周边式布局而出现的集中绿地,希望这些产权各异、空间连片的绿地能够成为相邻地块之间共享的“半公共绿地”,属性为私有公共空间。

从规划实施情况看,这些绿地在空间上都留出来了,然而使用情况究竟如何?基于此,本文在珠江新城建成的街坊中,选取了D5与G2街坊分别作为社区公有公共空间与社区私有公共空间的代表,从规划、建设、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跟踪考察和分析(图3)。

 

图3 珠江新城公共空间的规划体系及案例地示意图

资料来源:根据《2003规划》绘制。


2 社区公有公共空间模式的困惑——以D5街坊社区公园为例


2.1 规划情况

在D5街坊规划中,D5-6地块占地面积为0.57?hm 2 ,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地,即社区公园。《2003规划》通过出让高强度的净开发用地(容积率为8~10),将周边小区内的公共绿地集中起来,规模化设置公共空间,为邻里交往、老人锻炼、儿童游戏等社区活动提供场地(图4)。

 

图4  D5街坊的规划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2003规划》绘制。


2.2 建设与使用情况

单从空间布局来看,D5街坊切实反映了《2003规划》的设想,但D5-6地块的实际建设与使用情况却不佳(图5)。经调研,D5-6地块作为公共绿地仅通过简单的植被铺设与绿化种植满足基本的视觉绿化效果,与周边小区内部精致的花园形成鲜明对比;公园没有明确的管理单位,且基本无人问津,内部活动设施锈迹斑斑;部分绿地成为废弃共享单车的停放场所,甚至沦为堆放生活垃圾的场所。

 

图5  D5街坊的实际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百度地图绘制。


2.3 开发与管理情况

D5-6地块属于政府保留下来用作社区公共绿地的储备土地。因产权公有,其投资主体应为区政府。从对管理D5街坊的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访谈可知,政府未对该公园投入建设资金,仅临近的丽江花园开发商在楼盘建设时,为销售楼盘对公园进行了绿化处理。但政府认为开发商带有经济属性的行为并不受其指定,因此原天河区园林局未对该公园进行验收。

公共空间一般由区政府财政统一拨款建设,建设完成后交由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科负责具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但政府未对该公园进行验收,也就没有将其列入公园绿地管理名录,相关管理费用自然也未落实到该公园,最后造成了公园基本处于无人打理的状态。经访谈,丽江花园的物业管理人员表示:“该公园平时并无人员进来打扫,因为公园主要靠近丽江花园,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会组织清洁工人对靠近自己小区且有碍小区景观的公园进行整理,费用由丽江花园承担”。周边其他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该社区公园对自己小区没有影响,且未有业主就此提出相关问题,便未对其进行管理。

事实上,作为社区公园的公有公共绿地在各版广州市绿化条例中就出现具有双重身份、性质含糊的情况。从投资主体来看,D5-6地块本应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其应属园林局管理,相关费用由财政承担。然而从使用性质来看,它又同时属于居住区绿地的类型,而居住区绿地应由居住区内的业主来负责,费用也由业主来承担。这样双重的身份造成了管理权责主体不清晰,一方面政府部门认为该公园是居住区公园的范畴,并且开发商为提高小区品质和房价溢价,确实也对公园进行了建设;另一方面,负责各小区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D5-6地块既然属于政府保留下来用作社区公共绿地的储备土地,即使该地块在自家门口也无权过多干涉,该地块即便最后交给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产权公有的情况下,也难以保证各个小区保持同样的参与积极性。此外,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提道:“社区管辖范围内很少出现政府建设社区绿地的先例,街道办与区园林局正在对D5-6地块的困境商讨具体的解决方案”。这也反映了社区公有公共空间容易出现复杂的管理权责关系,小街区中的社区公园“到底归谁管”的问题突出。

从D5-6地块可知,政府本质上还是依照大街区时代下封闭小区“谁建设、谁负责”的思路,希望社区公园旁的小区开发商作为供给和管理主体,这是当前各地对于社区公园的普遍处理方式。然而,随着小街区的推行,为周边小区服务的小型社区公有公共空间将会越来越多,其供给与管理将是一个大问题。


2.4 公有模式下,政府角色在社区公共空间建设上的迷失

笔者对珠江新城其他社区的公有公共空间进一步考察发现,社区公园这类小型公有公共空间都存在着开发与管理不完善的情况。这说明政府在社区公共空间的供给上效率不高,主要体现为政府在公有公共空间建设上出现负向的“规模效应”及管理上的“公地悲剧”。

2.4.1 产权公有下,公有公共空间建设中出现负向的“规模效应” 

负向的“规模效应”在公共空间建设中体现为产权公有的制度安排在大型公共空间的开发上具有较高的效率,而在小型社区公共空间的开发上则相反。产权公有的制度安排就意味着政府承担公共空间投资开发的责任。在过去30年间,政府在珠江新城建设了一系列省、市级公共空间,如花城广场、珠江公园、临江带状公园等,而小型公共空间的建设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由于政府有限的财政与对自身政绩价值的追求,使得政府更青睐于大型公有公共空间的投资建设,并且大型公共空间的建设和维护都有专项资金保障,建设和管理单位十分明确,能较好地实现空间的公共性,在实际运作中也有较好的效果,如花城广场作为广州新中轴线的一部分,就是由政府专门成立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与管理的,其各项支出由财政承担,现已成为广州著名的公共空间之一。另一方面,政府在决策过程中采用的无差异性策略,在小型公有公共空间的建设上容易导致公共空间建设与市民的需求不相符。此外,因社区公有公共空间的维护工作下放到街道办事处,相应的资金又难以得到保证,必然会出现管理不善的情况。

这种长期过分依赖单一政府供给的公共空间建设模式,会导致各类城市公共空间在规模上的结构性失衡。以公共绿地为例,广州公共绿地中与市民日常活动密切相关的街头绿地、社区绿地等小型的公共绿地约占到全市绿地总面积的1.3%。

2.4.2 产权公有下,公有公共空间管理中的“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源于哈丁假设的“公共草场放牧”的场景——在一个缺少私人产权安排的公共牧场中,公共财产会被私人自利的行为“踢成碎片”。“公地悲剧”表明了公共物品属于“公共池塘资源”时,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不需要付费的情况下,会导致公共物品超额消费。因此,对于社区公共空间,在产权公有的制度安排下,容易出现私人不加节制的使用,甚至私人占有的行为。同时,政府颁布的绿化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认为社区公共空间应由直接使用者来维护,在潜意识上出现了“不归我管”的怠慢态度,法律上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区公有公共空间出现“产权主体虚位与责任主体虚位”的情况。

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随着政府权力的分散,城市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维护不善的社区公有公共空间,推动社区公共空间的私有化管理和运作是美国政府的应对措施之一。为此,纽约通过修改区划法,成为第一个通过区划奖励政策来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公共空间的城市,私有产权的公共空间(POPS)因此而出现。事实上在珠江新城,《2003规划》也规划了私有公共空间,那么其效果如何?


3 社区公共空间私有模式的尝试——以G2街坊社区公园为例


3.1 规划情况

与D5街坊不同的是,G2街坊在土地出让时将公共绿地与开发用地一并捆绑出让,街坊内的该类社区公园属于私有公共空间。《2003规划》规定该类社区公园“应采用联合建设的方式联合设计报建,待后建项目竣工时一并建成,费用根据开发量公平分摊”。通过构建规划机制,政府让开发商共同筹资建设街坊社区公园,希望形成“一个个漂亮的小花园”(图6)。

 

图6  G2街坊的规划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2003规划》绘制。


3.2 建设与使用情况

G2街坊实际建设效果与《2003规划》的愿景存在较大差距。具体来说,《2003规划》规划的环绕社区公园的街坊道路在实际中只剩一条用以分割不同楼盘的人行通道。规划设想的社区公园并未形成,取而代之的是各小区用来显示“主权”的栏杆与围墙,规划中完整的社区公园被分割成三个私家花园。


3.3 开发与管理情况

在G2街坊中,G2-2与G2-4地块属于同一个开发商开发,小区名为璟晖华庭。G2-1与G2-3地块由另一个开发商开发,但有实质上的差别,G2-1地块为冼村的回迁房(盈嘉花园),而G2-3地块为商品房(博雅御轩)。因此,G2地块由两个开发商开发,形成了三个项目,不同项目分别建设了各自产权红线内的绿地空间(图7)。在管理上,G2街坊可以概括为“一街坊、三小区、两居民委员会、两物管”(表1)。

 

图7  G2街坊的实际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百度地图绘制。


表1  G2街坊的管理情况

 

从物业管理情况来看,博雅御轩和璟晖华庭采取全封闭的管理方式,由开发商旗下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且开发商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聘请,均没有业主委员会;盈嘉花园采取半封闭的管理方式,由于盈嘉花园内很多村民对外出租房屋,人员流动性较大,难以实行门禁管理。虽然盈嘉花园由开发商旗下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但雇主是冼村村民委员会,而盈嘉花园的业主都是村民,村民委员会实际承担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通过调研发现,盈嘉花园的使用边界与管理边界并不重合,附近小区的老人会带着小孩来使用盈嘉花园的公共设施。另外,G2街坊内的幼儿园及街坊南部的小学的儿童放学后会结伴到盈嘉花园内的公共空间玩耍,这种现象表明本属于小区内部的私有公共空间可以成为共享的私有公共空间。


3.4 私有模式下,社区公共空间私人利益与公共性的冲突

根据D5街坊和G2街坊案例,可以看到《2003规划》在营造小街坊公共空间上的努力,但在实际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规划中“漂亮的小花园”均未能落地。在产权私有模式下,G2街坊社区公共空间遇到从分散建设、分散管理到封闭使用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3.4.1 产权私有下,公共性交易成本与开发商的成本规避

在G2街坊,《2003规划》试图通过地块控制,让多个开发商将相邻绿地整合起来以增加街坊的公共性,但多开发商介入在建设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交易成本,尤其是协商成本。

《2003规划》规定G2这类街坊的社区公园应采用“联合建设的方式联合设计报建”。若按该方式执行,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中会同时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问题。时间问题是指开发商开发建设小区的时间均不相同,极端情况是一个小区的开发商建设完成时另一个小区的开发商还是未知的,这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空间问题是指不同开发商对于产品都有不同的建筑风格、人群定位、质量追求和投入预算,而这种差别往往是开发商的营销策略之一,无法进行统一,并且这些差异又需要不同的管理维护标准。在控规没有强制规定的条件下,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开发商往往通过各自建设的方式来规避交易成本。因此,建设策略的改变并没有改变开发商追求的价值导向(物业价值),但交易成本的减少就意味着开发商的利益所得增加(图8)。因此,每个开发商在各自地块内建造了空间割裂的私家园林,该现象在珠江新城屡见不鲜。

 

图8 开发商规避交易成本的分析图

根据制度经济学,好的制度设计应该做到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然而《2003规划》的制度设计却增加了交易成本。为解释这一现象,笔者引用诺斯对政治市场与私人市场的对比分析。诺斯认为政治市场所涉及的是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交易侧重公共效用,一般表现出高额的交易成本;而私人市场所涉及的是私人领域,以私人效用为标准。也就是说某些交易成本是为了表达社会上各方利益的诉求、实现社会资源的均衡与共享所必须投入的。对于私人开发商而言,这些成本和其他的成本被无差别地混在一起。而对于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而言,这类成本的产生与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密切相关的。

可以认为在多开发商介入的私有公共空间建设中,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同样具有公共性,在某种程度上,这类成本的存在赋予了空间的公共性。但从开发商角度来看,这类成本会损害其私人利益,由此开发商采取围墙隔离、独自建设的方式规避了公共性交易成本,也因此导致私有公共空间的分割及公共性的丧失。

3.4.2 产权私有下,公共性带来的“潜在帕累托改进”与补偿机制的缺失

产权私有的社区空间公共性的增加,不仅在建设阶段会给开发商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在管理阶段也会给住户带来额外的使用成本,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共使用可能对社区的安全性造成影响;二是公共使用会造成公共空间的拥挤,降低业主的使用价值;三是公共使用带来了公共空间额外的管理维护成本。街坊社区公园的开放虽然增加了社会的总体利益,但是并没有增加街坊内居民的自身利益,反而增加了私人的使用成本。因此,正常情况下私人产权的社区空间并不会提供给公众使用,私人利益与公共使用也由此产生了矛盾。

社区私有公共空间在有效供给上缺少了必要的激励机制。公共空间供给的激励机制可以认为是以“潜在帕累托改进”为理论基础的,本质是公共利益导向下政府为了增进社会总福利而采取的一项补偿机制。“潜在帕累托改进”由经济学家卡尔多与希克斯提出,指出“如果某项变动使受益者获得利益的总和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利益的总和,这种增进社会总福利的改进就是潜在帕累托改进”。“潜在帕累托改进”必须建立在经济变动中受益者对受损者提供利益损失补偿并且使得受益者的处境仍然能够维持的基础上。那么,激励机制的过程实质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与代表私人利益的开发商/业主就私有产权公共空间使用权的一次交易行为。这种补偿机制生效存在着一定的条件(图9),假设U1为产权所有者对公共空间的效用,U2为外来使用者对公共空间的效用,X与X`分别代表拒绝公共使用与允许公共使用的效用情况。若△U1<△U2,那么就可以认为公共空间的激励机制是有效的(假设条件为受益者一般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边际效用大于受损者的边际成本)。

 

图9 “潜在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分析图


4 小街区空间公共性有效供给的改进建议


公有公共空间的供给是在产权公有制度下城市空间公共性的供给,其本质是政府主导下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制度安排;而私有公共空间的供给是在产权私有制度下城市空间公共性的供给,其本质是政府为促进社会公平与增进社会总福利而激励私人资本,为市民提供公共空间的一项公共政策。然而,从珠江新城的建设情况可知,美好的规划并不能解决小街区空间公共性的有效供给问题:《1993规划》划分的地块尺度过小,容易出现单一的住宅空间形态以及支路和公共空间被私密化的问题;《2003规划》中的公有公共空间在建设中会出现负向的“规模效应”和管理中的“公地悲剧”问题,私有公共空间则会出现公共性交易成本与开发商的成本规避,以及因公共性带来的“潜在帕累托改进”与补偿机制的缺失等问题。

与大街区开发相比,小街区开发本来就是一个空间公共性整体提升的过程,社区公园是小街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原本封闭的居住小区级绿地也将向社区公园转变。笔者认为,在满足规划供给的基础上,有效的空间公共性供给还需完善公共空间的使用制度及规则,包括由规划机制、建设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及监督机制组合成的一系列制度,以此保证公共空间同时具有物质条件与使用状态的公共性,也就是完整的空间公共性(图10)。

 

图10 空间公共性有效供给机制示意图


4.1 规划机制:控制土地出让尺度,建立公共与私密明确的空间边界

在规划时,应研究居住用地的尺度,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以避免本该属于城市公共空间的街道或社区公园被开发商私密化。另外,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指出,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必须界线分明。这说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有明确的边界,进而在设计中构建“公有公共空间—私有公共空间—半私密空间—私密空间”这一完整的城市空间体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私有公共空间与私密空间的边界(图11)。

 

图11 完整的城市空间体系(左)及各类空间边界(右)示意图

4.2 建设机制:建立产权合理的制度安排

在产权公有的制度安排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建设由政府负责,容易忽视小型公共空间的开发;在产权私有的制度安排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建设由市场负责,但是市场一般无法胜任大型公共空间的建设。这意味着产权制度的安排与公共空间的规模存在密切的关系,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合作关系,并可以演变出不同形式的开发机制(表2),因此产权的界定尤为重要。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如果产权没有得到清楚的界定和保护,市场参与者将面临高昂的缔约成本等交易费用,难以通过交换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表2 公共空间的多元开发

 


4.3 管理机制:建议地方立法加强公共空间的管理规则约束,同时建立权责清晰与主体统一的运作模式

(1)加强地方立法,使公共空间受管理规则约束。

借鉴纽约和新加坡对社区公共空间的管理规则,建议各地加强公共空间的立法研究,使社区公共空间的使用得到地方法规的支持。

(2)建立以公共空间为纽带的街坊共同体,实现管理主体的统一。

借鉴郑州市的以楼宇为单位的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制度,笔者建议在居民委员会的协调下,建立以街坊为单元的街坊共议区。街坊共议区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之间有着不同的分工,街坊共议区管理的对象是街坊内的私有公共空间,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对象是不同楼宇间的半私密空间,而居民委员会管理的对象是街坊与街坊之间的公有公共空间(图12)。

 

图12 公共空间管理方式的改进示意图

(3)改进社区管理手段,促进私有公共空间的公共使用。

以半私密空间作为门禁防卫单元代替小区门禁。借鉴中山市万科城市风景小区的经验,门禁防卫单元的占地标准一般为0.5~1?hm 2 。G2街坊的G2-4开发地块的纯居住用地面积为0.9?hm 2 ,刚好达到门禁防卫单元的标准。门禁防卫单元周边为半私密空间,单元内部可以有封闭的宅前绿化、老人休憩设施、幼儿游戏场地等基本设施。而其他较大的公共设施与公共绿地应该布局在私有公共空间内。这样的管理手段可以减少公共使用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有助于实现私有公共空间的公共性。


4.4 激励机制:建立私人利益损失的有效补偿机制

(1)明确激励对象。

不管是前期开发建设还是后期管理维护,激励机制的对象都是因公共空间供给而产生额外费用的实际承担者。在实际运作中,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会在前期开发建设与后期的管理维护中出现不同的产权主体,此时政府的激励机制就应准确地针对相应的利益受损者,避免在这一过程中被某些利益团体窃取不应当的补偿(图13)。

 

图13 公共空间激励机制的改进示意图

(2)明确准入标准。

通过对纽约区划法的分析可知,产权私有下的公共空间激励机制必须建立在一套完整可行的准入标准上,如此才能保证在公共空间开发与管理过程中对品质的把控。由于空间的公共性可以用物质条件和使用状态去衡量,笔者尝试从这两方面提出对空间公共性的要求,具体内容如表3所示。


表3 公共空间激励机制准入标准

 

(3)明确资金来源。

对于供周边社区使用的小型公共空间,政府延续大街区时代“谁建设、谁负责”的态度,未安排足够的资金给小型公共空间,难以保障小街区时代社区公共空间的有效供给。笔者建议,政府应坚持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社区公共空间的供给,同时学习新加坡的绿地绿化管理经验,成立城市绿化基金会,鼓励市民以个人名义捐赠资金并吸引其他资金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以支持各地建设“公园里的城市”。


4.5 监督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

公共空间的规划、开发、管理和运营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过程,涉及土地、市政、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一方面,我国的公共空间规划往往只是城市规划编制中的附属部分;另一方面,不同的公共空间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如城市公园归属园林部门、街道归属市政部门、康体设施归属文体部门等,缺乏集规划、开发、管理、运营于一体的公共空间监督管理机构。笔者认为可在当前的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公共空间管理委员会,由该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起草激励性公共空间条例、审批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方案、验收公共空间的建设、定期检查公共空间的使用等,同时负责公共空间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等相关工作(图14)。

 

图14 公共空间监督机制的改进示意图

公共空间在通过验收后,须在显著位置明确标识出相关内容,包括公共空间的开发者、管理者、使用规定、开放时间、设施数量等基本信息,以使信息透明化并杜绝所有者通过隐性手段规避公众使用的行为,增加公众监督的途径。


5 结语


在大街区时代,地块内的公共设施与公共绿地的供给按“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配置。这种“排他性”的配置方式造成了城市空间封闭、城市交通拥堵、公共服务设施低效、社会阶层分离等问题。为应对这些问题,“小街区、密路网”的开发模式在我国被广泛推广。

当前,我国城市正经历从大街区向小街区转变的关键时期,这不仅仅是增加道路网密度的过程,更是城市空间公共性整体提高的过程。因此,审视现有小街区开发中社区空间公共性供给制度,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显得非常迫切。然而,根据对具有小街区特征的珠江新城居住街坊的分析可知,不论是社区公有公共空间还是私有公共空间,其空间公共性均受到严峻的挑战,面临难以有效供给的困局,未真正发挥社区公共空间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在满足规划供给的基础上,空间公共性的供给更需要构建空间的使用制度及规则,并尝试从规划机制、建设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五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唯有如此,社区公园的公共性才能进一步提高,进而成为大众可共享的开放性公共物品,使我国真正走向小街区时代。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22年9期

小街区空间公共性有效供给机制研究——以广州珠江新城居住街坊为例


lijiawei411
2022年11月20日 10:09:14
2楼

小街区开发对城市空间公共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而原本属于大街区封闭小区的绿地如何有效供给为小街区开发中可共享的社区公共绿地值得深入研究。文章以广州珠江新城为例,梳理了历版珠江新城控规的开发模式,从规划设想、建设过程及管理状态三方面,对其中分别代表公有公共空间模式和私有公共空间模式的两个居住街坊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小街区空间的公共性问题,最后从规划机制、建设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及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形成完整且有效的小街区空间公共性供给机制。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