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审增额 【问题】工程造价审计只审减不审增,这种做法合理吗? 【案例一】 我是施工方。我方施工的项目正在在进行审计。在核对中发现部分内容在有明显的错误,更正这些错误会导致部分工程造价审增(总造价还是减少的)。现在的问题是:(1)审计单位只审减,审增部分不同意给,说我们当时在送审结算书上面签字了,错误和漏报的责任自负;(2)经过我方协商后(审增部分的审计费我方出),审计才同意把审增部分给我们,但是要建设单位同意,现在建设单位不同意。事情搁置在这里。请问审计只审减不审增,有什么依据吗?我方该怎么办?
知识点:审增额
【问题】工程造价审计只审减不审增,这种做法合理吗?
【案例一】
我是施工方。我方施工的项目正在在进行审计。在核对中发现部分内容在有明显的错误,更正这些错误会导致部分工程造价审增(总造价还是减少的)。现在的问题是:(1)审计单位只审减,审增部分不同意给,说我们当时在送审结算书上面签字了,错误和漏报的责任自负;(2)经过我方协商后(审增部分的审计费我方出),审计才同意把审增部分给我们,但是要建设单位同意,现在建设单位不同意。事情搁置在这里。请问审计只审减不审增,有什么依据吗?我方该怎么办?
【案例二】我在一家集团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正在审计一个项目的工程结算。发现施工方报审的结算书有漏项(实际已施工),很纠结,在施工方没有觉察的情况下,我是否应该把漏项给其加上去?加吧感觉吃里扒外,不加吧感觉有点不公平。该如何是好?
案例1说的是施工方的困惑,案例2说的是审计方(内审)的困惑。两个案例其实说的是同一个问题:即在审计实务中“只审减不审增”的做法是否有理由?是否有依据?并且,都不知自己应该怎么办。当然,不同点是困惑的主体不同:案例1是施工方对审计的质疑,案例2是审计人对自身的拷问。
面对这个问题,无论是站在施工方的立场还是站在公正的第三方立场,一般都会认为:审计应该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准则,该增就增该减就减,审计单位只审减不审增有违基本准则,是不合理的。审计就相当于法官,不应该偏袒任何一方。这种观点不错。并且,审计方也拿不出“只审减不审增”的依据。但是,我们还应该分析分析审计的初心和案例的背景。
先看案例背景:案例1和案例2中的审计方分别是社会中介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有着各自的服务性质和利益倾向。特别是中介审计单位靠审减额拿审计费,肯定是想扣得越多越好,追求高审减额。所以实务中审计人员审减不审增几乎成了潜规则(天朝初级阶段很多事都有潜规则)。这样做确实不合理,但是现实就是这种状况。一如施工方高估冒算一样平常。
再发散一下审计思维:(1)审计的初衷是什么?不就是担心被审对象会多算多计吗,而绝不是担心被审对象少计了,可见审减是主要目标和职责。(2)施工方报的结算书应是乙方权利的申诉,施工方自己漏报或少报的可以视为自动放弃这部分权利,由其自己负责。这个理由似乎也成立。(3)虽然没有依据可以证明“审减不审增”是对的,但是同样也没有法规禁止“审减不审增”。虽不合理但也不违法。(4)众所周知乙方报签证往往“签增不签减”,并且结算报审额一般是有水分的,所以其与“审减不审增”客观上形成一种权利对等。审与被审之间实际成为一种权利博弈。
好了,这样一来,“审减不审增”似乎也有其存在的理由了。当然,如果是国家审计,出于其强烈的公正公平意识,“审增”也是可以的和应该的。
最后回答两个案例问的“怎么办”。先答审计人的困惑:审计面对施工方结算书的漏计少计,是否应该把漏项给其加上去?加还是不加,审计人可以根据本文以上罗列的诸条理据,自主定夺(仍然疑惑?)。如果你选择给其加上去,也不宜直接审增,应当先口头告知乙方,请乙方另外报补充结算书给甲方管理部门签认,再报送审计方追加。
至于案例1施工方问的“怎么办”,也是应该先向甲方提交补充结算书,甲方如果不同意,也只能据理力争了(打官司可不是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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