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方开挖 1、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国家规GB50202-2002表6.2.3的规定。 2、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GB50202-2002表6.2.4的规定。 (二)土方回填 1、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国家规范GB50202-2002表6.3.3的规定。
(一)土方开挖
1、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国家规GB50202-2002表6.2.3的规定。
2、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GB50202-2002表6.2.4的规定。
(二)土方回填
1、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国家规范GB50202-2002表6.3.3的规定。
2、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GB50202-2002表6.3.4的规定。
(三)土方工程质量预控内容
1、组织现场勘查,掌握熟悉图纸
a、了解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下埋设物、地上障碍物和临近建筑;
b、了解水、电供应、市政排水管网和运输道路情况;
c、算土石方工程量;
2、审定施工方案及土石方调配计划的合理性;
a、土石方作业方式:本工程为整板钢筋混凝土基础,根据土质情况,宜采用机械大开挖。
b、场地排水:施工区域应做临时排水系统。临时排水系统应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应尽量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配合,但应注意在使用中不得因淤泥沉积等降低永久性排水设施效率。
3、检查施工区域“三通一平”的情况
基础施工前应对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妨碍施工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沟渠、管线、坟墓、树干等进行妥善处理。包括拆除、拆迁或改建迁移等清理措施。对于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应事先做好加宽、加固工作,修筑好施工临时道路及供水、供电临时设施。护坡桩已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按方案完成了现场排水和降水设施。
4、定位放线的验收
根据规划部门给定的建筑红线(桩),按设计要求坐标和标高确定单体建筑的实际轴线位置(中心线),并应在轴线延长线外设置半永久或永久的控制桩,以便上层施工及各层复核检查时使用。
按设计的基础大样图的底宽加上放坡及操作位置尺寸,计算出基槽开挖宽度。按这些尺寸放线,同时将这些尺寸、标高一一标志地设于附近的建筑物上的龙门板上(龙门板是土方、基础施工的重要设施,操作中要注意保护以保证施工和检查验收的需要)。基槽开挖的验收标准为:主轴线交角误差±20″,建筑物个各轴线距离相对误差1/ 2000 ,轴线投测误差±5mm,标高投测误差±5mm。
(四)土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要点
1、不允许扰动老土: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基坑开挖中绝不允许超挖后再撒土找平,发现超挖的基坑部位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按照规范规定采取加深基础或夯实的补救措施。基坑局部加深应用阶梯衔接,土质松软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0.5m,高度与长度之比不应大于1:2;为防止扰动老土,机械开挖应留出最后200~300mm,改用人工铲平;基坑挖好后最好能及时做基础垫层。这些预防措施对于软土更为重要。
基础作业前如发现基坑被雨水或地下水浸软,必须将浸软的土挖去后满超挖处理。
2、坑底部要平整:
常见通病是基底不清理有浮土等,或基底为萝卜坑,致使地基造成应力集中,降低地基的承载能力。补救措施是进行二次清理。
3、开挖断面验收;
为实测项目,验评标准规定允许偏差值为-20 mm,即地坪宽度,长度不得小于设计基础底边尺寸。在保证满足宽度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基槽开挖宽度。实际验收要先用经纬仪重新复核中心线,基槽端面尺寸,要从轴线向两边量。
4、开挖标高验收:
为实测项目,验评标准规定允许偏差为+0mm,-50mm,验收以水准控制点为标准,用水准仪直接检查,验收中应结合检查基底是否平整。
5、地基复查记录:
基槽开挖好后,应对地基土进行全面、详细、审慎的检验,要对照设计或地质资料复核土层分布情况和走向,复核地耐力,要观察土的颜色是否均匀一致、有否局部过松,要沿基底行走一周,注意行走是否有颤动感觉,观察有无局部含水量异常现象,分析土层走向或土质变化,判断基底是否到老土。要探明基底土质是否均匀,基底有无空洞、墓穴、枯井及其它对建筑物不利的情况存在,并做好记录。探明基底的检验方法一般有钎探和洛阳铲探孔两种。
6、基槽隐蔽工程记录(验槽记录):
要全面记录基槽施工检查情况,包括平面位置、开挖断面尺寸、基底标高边坡坡度、地耐力复查结论,基槽底下异常地质处理施工情况、设计变更或扰动老土基底处理情况、排水、降水施工措施等。
7、回填土控制及验收:
土方施工中回填质量往往被忽视,轻则造成室内管沟积水,室内地面、室外散水空鼓下沉,台阶、花台沉陷开裂;重则可能回填土挤动墙体,回填土透水使基础耐久性减弱或引起低级下沉,甚至地基结构迅速破坏导致结构下沉、开裂以致破坏,因此必须十分注意回填的质量要求。
a、回填土质要求: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规范所规定的要求,不得采用有机质含量大于6%的土、石膏或水溶性硫酸盐含量大于2%的土、膨胀土、淤泥质土、冻结土等。回填土的干土颗粒不用较大,较多,否则受水浸湿、沉陷大。回填土应尽量采用同类土填筑。如采用不同土料填筑时,应将透水性较大的土置于下层。不宜将各种土混在一起作用。
b、基槽清理:回填前应将基槽中的木屑、建筑垃圾、松土等杂物清理干净,排除积水、淤泥并防止地面水流入。
c、基础保护:回填应在基础具有一定强度下进行,并在两侧同时夯填,高差不应超过300mm,以免挤动基础造成基础松散和轴线位移,影响基础结构受力性能。如遇室内外回填土高差较大的外墙等单侧夯填土时,应将不回填一侧同步加侧支撑。
d、夯填要求:回填要求分层夯实,采用动力打夯机械,虚铺厚度不大于300mm,每层压实遍数,采用平碾时为6~8遍,采用蛙式打夯机时为3~4遍。人工夯实不大于200mm,夯打要求一夯压半夯,每层夯打3~4遍。采用碎石类土或爆破石碴作回填石料时,为保证打夯,最大粒径不得超过铺田厚度的2/3。
(五)土方工程基坑(基槽)质量通病:
1、边坡塌方:
a、未根据土质按规定放坡或加支撑;
b、坑槽上口无挡水措施,地表水浸泡坑邦、基底;
c、防水措施不当,地下水浸泡坑邦、基底;
d、边坡顶部活荷载过大,或堆荷距坑边太近;
e、旧房基础在基坑上方,距离太近;
f、地下管线渗漏;
g、旧地下管线未堵,下雨灌水,突发性泻入基坑;
h、放坡不够或槽底挖偏、挖小,在无防塌方措施的情况下随意掏挖坑邦。
2、基坑(槽)超(欠)挖,基底土扰动:
a、测量不准,机械开挖与人工清底配合不好;
b、机械开挖予留量过小而超挖;
c、施工运输机具直接进入坑底持力层,基底扰动;
d、坑底暴露时间过长,受雨、及地面水、地下水浸泡。
3、钎探不符合要求:
a、未按有关规定钎探(即300mm一步,共五步,作好记录,并附平面图;1500mm间距梅花布点;ф25钎杆,10公斤穿心锤,500mm自由落距);
b、钎探深度不足,有弄虚作假现象;
c、钎探布点太稀;用大锤击打,记录不详;
d、钎探记录无分析,可疑点未作处理;或处理部位方法未作认真记载;缺设计、勘探人员签认。
(六)土方回填质量通病:
1、素土回填(包括房心填土)不符合要求:
a、回填前基底未清,草皮树根、淤泥、耕土等未除,软弱土层未清至要求深度、范围;
b、地下水、地表水未排除;
c、土质不合格,用淤泥、耕土、冻土、垃圾、膨胀土等回填;
d、回填土颗粒太大;
e、不分层夯填,或分层太厚,夯填机具的影响深度达不到要求,夯填遍数不够,边角漏夯;
f、用推土机回填及碾压,分层不清,数据不准,难达密实度要求,或回填后用水沉;
g、不按规范留槎;
h、夯填密度达不到要求;未经设计、实验室确定密实度要求;未在各层取点试验或平面取点太少;数据不真实;
i、边回填边取点,取点代表范围不清,无严格认可手续制度;
j、含水量较大,未采取吸水措施,夯成橡皮土,未采用翻晒晾干再夯或换土措施;含水量太小,未适当洒水;
k、肥槽回填不认真,造成室内地面及室外散水下陷;
l、未考虑基础两侧对称回填,造成基础挤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