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常见问题之一 未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在新的规定未出台前仍需按照既有的规定,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在新的规定未出台前仍需按照既有的规定,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有不少项目是在开工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有的项目截止到检查之日仍然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主要原因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备案材料,或者是材料不全。的确,各省关于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中要求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齐全后再办理。
作为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及时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如果不能一次性提交全部的备案材料,也要及时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在容缺时限内尽快补齐备案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确认工程项目划分不规范
常见违规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确认项目划分,或者未督促或提醒项目法人及时报送项目划分,或未重新报送确认工程项目划分。
许多时候质量监督机构感觉很委屈,明明是项目法人未报送,怎么就是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了。
项目法人未及时报送项目划分调整是项目法人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不能说没有责任,都进行了核备了,不能说不知道其进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的调整,既然知道就应及时督促或提醒其重新报送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