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一节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目的和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一节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目的和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
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送变电、供水、节水、围垦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修复、配套),都必须由监督机构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法人、工程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必须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依据是:
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规程、质量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
第二节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组成、职责
一、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1)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3)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各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指导。
(二)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人员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3)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为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兼职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二、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全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管理,指导、检查各级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作;
(四)对自治区进行建设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
(五)协助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及珠江委监督分站,对我区境内的中央项目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六)监督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参与安全事故的处理;
(七)根据需要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八)参加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的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下同)和项目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九)对受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核发施工质量等级证书;
(十)掌握全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动态和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区水利厅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及珠江委监督分站报告;组织培训全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和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人员,开展全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测,组织交流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经验。
2、各市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本地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归口管理本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检查各县监督机构的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地区内由中心站委托或授权监督和除第十二条
(四)规定以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五)协助配合由中心站在本地区组织监督工程项目的工作;
(六)监督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参与安全事故的处理;
(七)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八)参加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的阶段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九)对受理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核发施工质量等级证书;
(十)掌握本地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动态和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站报告;开展本地区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和检测,及时总结和组织交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经验。
第三节 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申报、工作程序、监督内容与方式
一、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申报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如实填写质量与安全监督报批表。
1、申报管辖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到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办理,其他项目到各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其中,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为:
(1)市级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级城区防洪工程,4级以上海堤工程;
(2)大、中型水库工程;
(3)单机容量≥2MW或4MW≤总装机容量<2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35kV送变电工程及地方电网110kV送变电工程;
(4)中央投资安排的库容≥500万m3或主坝坝高≥30m的小(1)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5)中央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和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
(6)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
(7)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8)单项工程批复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中小河流整治工程;
(9)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10)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2、办理时间: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
3、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计划批准文件或立项批准文件、工程设计说明及主要图纸;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4)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二、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程序
1、成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在受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后,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决定设立项目站(组)监督或巡视监督,并明确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人。
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人对监督的工程质量与安全承担监督责任。
2、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人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及建设工期等,编制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据此安排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
监督工作计划应有针对性,明确监督的内容、监督工作依据、监督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现场监督活动安排。
在监督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监督计划的,应当由该工程责任监督员修改质量监督计划。
3、召开第一次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会议
现场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应结合第一次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参加会议的单位包括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成员、建设、设计、监理以及施工等单位的主要人员,由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宣读成立机构文件、明确现场监督责任人员以及工作开展方式。
4、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机构备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征上岗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它有关事项
5、拆除工程开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材料或评估报告;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对拆除现场的安全防护及可能发生危险的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确认防护和预防措施到位后,将确切的开工日期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发现有隐患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6、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三、建设实施过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内容
(一)确认项目划分方案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在工程建设初期,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建设内容进行项目划分及制定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监督机构应及时确认项目划分方案原则及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二)建设各方质量与安全行为的监督工作
1、对建设单位质量与安全行为的监督
(1)对质量行为的监督
①是否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③施工、监理、设计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署;
④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关手续;
⑤是否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⑥是否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及时进行评定及验收;
⑦质量缺陷的备案、处理情况;
⑧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记录。
(2)对安全行为的监督
①是否已经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②是否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③是否单方面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④是否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⑤是否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与安全行为的监督
(1)对质量行为的监督
①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勘测设计文件的签章情况;
②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大中型项目应设立现场设代机构或派出设计代表;
③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交底情况;
④是否有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⑤参加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分部工程等各阶段验收情况;
⑥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安全行为的监督
①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特殊结构工程和施工作业环境特别危险的工程,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安全防护要求和措施。
3、对监理单位质量与安全行为的监督
(1)对质量行为的监督
①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②是否按投标承诺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并与承担任务相符;
③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④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⑤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或跟踪检测等形式;
⑥按照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程,及时对单元工程或工序进行验收签证;
⑦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⑧对施工单位自评单元工程质量及时进行复核。
(2)对安全行为的监督
①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有安全监理的内容;
②是否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
③是否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④是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是否督促整改,结果如何。
4、对施工单位质量与安全行为的监督
(1)对质量行为的监督
①施工单位资质;
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按合同承诺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③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④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⑤执行“三检制”等质量保证制度;
⑥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按规定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⑦做好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
⑧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⑨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详细、及时、真实、完整;
⑩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⑾对历次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2)对安全行为的监督
①项目部是否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真正履行职责,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且已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
②分包单位是否具备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应的资质,总包单位是否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③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检查制度、验收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进场查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④是否有经过审批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是否编制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方案是否经过审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过专家审查论证,验算结果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⑤是否已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⑥是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对检测单位的监督
(1)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是否超越核准的检测范围承揽检测任务;
(3)是否制订《质量手册》并按照其规定开展检测业务。接收样品、试验过程、检测报告、档案资料管理是否规范和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1、基础开挖工程。
(1)基础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
(2)实际开挖轮廓应符合设计要求;
(3)保护层的开挖是控制基础质量的关键,其垂直向保护层的开挖爆破,应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4)在建筑物及新浇混凝土附近进行爆破,必须确保建筑物安全;
(5)不得在灌浆完毕地段及其附近进行爆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爆破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同意;
(6)开挖后的建基轮廓不应有反坡(结构本身许可者除外);若出现反坡,均应处理成顺坡;
(7)在建基面上发现地下水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新浇混凝土受到损害。
2、土石方填筑工程。
(1)各部位填筑料的质量应该符合要求;
(2)土石方工程的清基、新老结合面的清理刨毛、击实及碾压试验情况,填筑土料是否符合要求、铺土厚度及压实情况记录;
(3)填筑压实标准应根据设计要求通过试验提出来,对粘性土以干密度来控制,对非粘性土以土料的相对密度控制;
(4)施工前初步确定压实机械的类型,根据压实参数得出铺土厚度、碾压遍数作为施工填土碾压的依据;
(5)土料填筑应特别加强对填筑边缘部位压实情况的检查;
(6)土料填筑压实检查项目及取样试验次数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7)填筑质量控制除在每个压实段有代表性地点取样检查外,尚需在有怀疑处(坝与基础、岸坡、刚性建筑物结合处,坝体纵横向接缝、观测仪器埋设处等)抽样检查。
3、砌石工程
(1)砌石施工不得使用裂石、风化石;
(2)面石砌筑禁止使用小石块,不得出现通缝、浮石、空洞,无宽度在1.5cm以上、长度在0.5m以上的连续缝;
(3)浆砌石施工应采用坐浆法施工,铺浆必须全面、均匀,无裸露石块;
(4)砂浆原材料、配合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达到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
(5)浆砌石层面处理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前一层砌体表面的浮渣必须清除并冲洗干净,无积水和积渣。
4、灌浆工程。
(1)灌浆前是否按要求进行工艺试验;
(2)灌浆孔的孔位、孔斜、孔深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灌浆材料、浆液配比、容重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灌浆水压、气压、液压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钻孔及灌浆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6)对灌浆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7)灌浆质量检查方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