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的认定、核定与核备
傻傻的弓箭
2024年06月04日 11: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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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承担工程质量核定职能,这对于监督机构以及每一名监督人员来说都是利好的。那么认定、核定与核备究竟有何区别?将核定改为核备对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来说有哪些积极意义呢?下面我们就来分析探讨一下: 一、认定 认定即为承认并确定 ,工程质量需要项目法人认定,即工程质量的最终决定权在项目法人,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意见必须经过其认定。 二、核定。

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承担工程质量核定职能,这对于监督机构以及每一名监督人员来说都是利好的。那么认定、核定与核备究竟有何区别?将核定改为核备对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来说有哪些积极意义呢?下面我们就来分析探讨一下:

一、认定

认定即为承认并确定 ,工程质量需要项目法人认定,即工程质量的最终决定权在项目法人,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意见必须经过其认定。

二、核定。

核定是指检查确定,一般指检查、核实之后签署确定等级的意见 。如果要求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因质量监督人员不能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人员需赴工程现场实地查看工程建设质量,但仅凭有限资料和工程外观很难达到核定的要求,这也明显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巡查、抽查履职方式不符。

三、核备

核备是指核实备案 ,即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法人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在结合抽查、巡查情况,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准备案。

综上,从核定改为核备,政府(质监机构)与市场(参建各方)的权责界限更加清晰。也就是说针对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质量监督机构的履职是独立的政府监督行为,其质量监督职责不替代参建各方的责任,质量监督机构也不具有对工程质量结论的最终确定权。因此,取消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职能,或将核定改为核备,这一改变明晰了质监机构与参建各方的责任,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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