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 2021年2月5日前 反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意见及建议,要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便于我们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袁永才、杨林,电话:0531-87087017,电子邮箱:yuanyongcai@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4日
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辅助支撑,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在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辅助性检查抽测。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以下简称“辅助巡查”),转办督办辅助巡查发现的有关问题,通报闭环整改和处理处罚有关情况;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辅助巡查有关工作,指导监督行业企业和项目做好巡查配合工作,落实对巡查发现问题的现场核实、整改复核、处理处罚;第三方辅助巡查机构(以下简称“巡查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承担辅助巡查具体任务,细化辅助巡查内容体系,制定并落实辅助巡查计划。
第四条 辅助巡查内容 主要包括工程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技术资料、重点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等,同时验证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行为情况,根据不同季节施工特点等适时调整巡查重点。巡查内容体系向行业公开,以便行业企业和项目对标完善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条 辅助巡查 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允许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被巡查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在建工程项目库中 随机抽取 ,重点突出薄弱区域、薄弱企业、薄弱项目。
第六条 辅助巡查专家由巡查机构组织,专家资格、数量应满足项目情况、内容方向等辅助巡查工作需要。巡查专家以巡查机构自有人员为主,可从全省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抽取部分补充强化。
第七条 辅助巡查专家组应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辅助巡查告知书和巡查证进场开展巡查,巡查前应明确告知内容程序和配合要求。被巡查项目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辅助巡查,客观全面提供现场情况和工程建设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辅助巡查后举一反三抓好发现问题整改。 发现阻挠巡查、弄虚作假的,直接判为零符合率并公开予以通报。
第八条 辅助巡查专家组现场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了解、实测实量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开展辅助巡查,必要时安排专业检测机构随行取样进行检测。对于巡查项符合率和发现隐患问题等情况,进行写实性记录。
第九条 对于辅助巡查发现的隐患问题, 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划分急办隐患问题、一般隐患问题两类进行分类处置 。对于情况较为严重、如不立即处置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急办隐患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24小时内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转办督办。对于其他情况的一般隐患问题,当轮辅助巡查结束后一周内转办督办。
第十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辅助巡查转办督办隐患问题后, 应于24小时内派员现场督办限时整改,整改完成后跟踪复核交圈 。针对辅助巡查发现下辖行政区域多发性问题,应研究落实针对性治理对策。
第十一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 严格倒查隐患问题特别是急办隐患问题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按程序从严从速落实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措施。有关整改复核和处理处罚情况,急办隐患问题应于接到转办督办通知后10日、一般隐患问题应于20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通报对各市辅助巡查符合率和整改处罚等情况, 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 不定期组织对前期转办督办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复核情况进行“回头看” ,发现整改复核和处理处罚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三条 严格辅助巡查专家管理,巡查专家应严格按规定内容、程序开展巡查,确保公平、公正、专业、规范,严禁收受巡查对象任何形式贿赂。巡查机构负责对巡查专家进行管理,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辅助巡查前组织巡查内容交底培训。巡查专家对个人行为负责。
第十四条 巡查机构和辅助巡查专家应全程接受被巡查项目参建各方和社会各界对其有无违背辅助巡查内容程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被巡查项目参建各方应如实填写反馈辅助巡查行为监督反馈表,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反馈、反映的各类问题严格核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