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还可以补办环评手续吗?
yj蓝天
yj蓝天 Lv.16
2020年07月11日 07:52:04
只看楼主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增加了处罚条款,该条款与2002年发布实施的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相比,未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因此,环保部门应当首先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增加了处罚条款,该条款与2002年发布实施的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相比,未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因此,环保部门应当首先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限期补办不再是对“未批先建”行为免于处罚的条件,更不能作为借口,也不再是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前置条件,即一旦发现有“未批先建”的情形,立即做出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的五种情形,开展技术评估,甄别是否对此建设项目作出批准的决定。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