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总承包服务费(配合费、协调费、管理费费、保管费)的理解和计算案例分析
工程分包主要存在于甲方对专业工程的直接发包(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人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中。工程分包情况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极为常见,有合法分包,也有违法分包。有分包现象才有了关于总包配合费和管理费、服务费的相关问题,对于总包配合费和管理费、服务费的理解以及如何计算是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一个常见的合同纠纷问题。总包服务费常见于相关国家规范、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中,而总包配合费和管理费则常见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践和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
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吗?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如果采购人自行决定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吗?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从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效率等角度赋予采购人自行决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力。如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也按照相关采购程序开展,会出现多次招标、重复招标等问题。采购人自行决定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的,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