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EPC项目中的“保护伞协议”?
儒雅的单车
2023年12月29日 16:31:26
来自于造价筹划
只看楼主

目前在国内,“保护伞协议”还是一个非常罕见的内容,但是在国际EPC工程采购中,“保护伞协议”是一个常见的采购模式,随着我国EPC市场的发展及建筑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对于“保护伞协议”,大家还是有必要进行一个基本的了解。 首先,“保护伞协议”不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法律概念,是一类交易模式的统称。“保护伞协议”(umbrella agreement)是美国法学者卡尔·卢埃林(Karl Lewellyn)于1931年提出的一种契约形式。哈佛法学院的KATIESHONK对此的定义是指为将来的更具体的买卖合同设定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性协议。“保护伞协议”是一种零值协议,并不直接为某特定的一次交易而缔约,而是为了合同期内会发生的不定次数的交易缔结的原则性协议,包括固定的型号、技术规范等的产品目录及相对应的价格条款。同时,“保护伞协议”一般也通过排他性条款的约定,使交易方能够获得交易相对方全部的产品/订单。


目前在国内,“保护伞协议”还是一个非常罕见的内容,但是在国际EPC工程采购中,“保护伞协议”是一个常见的采购模式,随着我国EPC市场的发展及建筑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对于“保护伞协议”,大家还是有必要进行一个基本的了解。

首先,“保护伞协议”不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法律概念,是一类交易模式的统称。“保护伞协议”(umbrella agreement)是美国法学者卡尔·卢埃林(Karl Lewellyn)于1931年提出的一种契约形式。哈佛法学院的KATIESHONK对此的定义是指为将来的更具体的买卖合同设定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性协议。“保护伞协议”是一种零值协议,并不直接为某特定的一次交易而缔约,而是为了合同期内会发生的不定次数的交易缔结的原则性协议,包括固定的型号、技术规范等的产品目录及相对应的价格条款。同时,“保护伞协议”一般也通过排他性条款的约定,使交易方能够获得交易相对方全部的产品/订单。

这些表述非常学术化,非常难懂,我有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各项要求及对应价格,采购方承诺只要是名录中的材料设备就必须向该供货商采购,不得向其他供货商采购;而相对应的,供货商同样必须承诺只要是名录内的材料设备,则必须按照名录中的要求及价格进行供应。

可见,“保护伞协议”的两大核心是确定性与排他性。所谓确定性,是指双方 必须确定明确的采购名录,明确采购材料设备的各类要求及价格,一旦名录确定,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所谓排他性,是指一旦名录确定,就名录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协议供货商具有排除其他供货商竞争的权利,采购方只能向协议供货商采购无权向其他供货商采购。

因此,“保护伞协议”本质上是采购方通过放弃未来向其他采购商的自由议价权,换取名录内材料设备的稳定、低价供应。“保护伞协议”的优点在于通过一次商业谈判或招投标,即可使买受方获得充足、可靠、优质且相对廉价的供货源,使出卖方能够获得可期的持续稳定的订单,无须每次采购都要重新谈判,减少管理成本。通过设计合理的采购目录,使采购流程标准化,减少采购同类、同种或互相关联的商品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对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维护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都有裨益,能有效减少采购时需要面对的交易相对方的数量,节约采购方和供应商的管理人力;还能在减少备品备件的库存和种类的同时保证供应的稳定,使工期不会因采购过程繁复导致产品不及时到位而发生延误,产生损失。“保护伞协议”虽然在国内尚未广泛使用,但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十分常见的交易方式。

“保护伞协议”根据采购供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采购,另一种是间接采购。所谓直接采购,是指“保护伞协议”中一方直接向另一方进行采购;所谓间接采购,是指“保护伞协议”的一方并不直接向相对方进行采购,而是保证第三方向协议相对方进行采购,这里的第三方通常是指该单位的发包项目的承包商、分包商或子公司等,第三方可以就采购的具体约定与供货商进行进一步谈判,但如果谈判无法达成一致,则应以“保护伞协议”的约定为准。

“保护伞协议”在国内存在立法问题,对既有法律问题的思考,也是对国内引进“保护伞协议”这种模式的探究。《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应当依法招投标,如果允许政府投资类的项目采用“保护伞协议”,那么事实上就绕过了《招标投标法》的限制,使工程材料设备可以不经招投标而实质上指定了供货商,这种情形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此等情形并未直接规定为无效,但政府投资类项目的资金来源与项目用途都与社会利益直接相关,因此直接引用“保护伞协议”模式容易产生法律上的空白及“权力寻租”问题,直接影响合同约定效力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及履约模式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而致无效的问题。是未来我国工程市场引进“保护伞模式”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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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发电
2023年12月30日 09:03:00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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