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项目划分、施工质量检验
侠义非凡的馒头
2024年09月18日 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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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工程质量

    3 项目划分

   


3 项目划分


3.1 项目名称

3.1.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3.1.2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铁路、专用公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3.2 项目划分原则

3.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3.2.2 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为一个单位工程。

2、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3.2.4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4 施工质量检验


4.1 基本规定

4.1.1 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1.3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

4.1.5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1.6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4.1.7 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4.1.8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4.1.9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10 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1.12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办建管[2002]182号)。

   2、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4.2.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3 质量检验内容

4.3.1 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4.3.2 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4.3.3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合。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4.3.6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应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3.7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现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A。


       

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A.1基本规定

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2.1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

A.2.2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单位工程王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

3、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7、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各级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1—2。

表A.3.1—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A.3.1—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A.3.2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A.4.2—2)中类似建筑物。

A.3.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


A.4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4.1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4.1-1。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4.1-2。

表A.4.1—1 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A.4.1—2 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A.4.2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4.2-1,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4.2-2。

表A.4.2—1 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A.4.2—2 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标准

A.4.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

A.4.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5其他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A.5.1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A.5.2水利水电工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5.2。

表A.5.2   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A.5.3房屋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

1、表A.5.2表头的“分部工程”栏,指发电厂房、变电站、水闸对我那个单位工程中包含的房屋建筑分部工程,需按表A.5.2评定外观质量,同时应在表中填写分部工程名称。

2、外观质量检查的内容多为定性判断项目,应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共同通过观察(有时可辅以简单量测),经商讨后给与评价。

3、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外观质量有具体检验要求。表A.5.2中质量评价标准如下:

1)好,指外观质量较优良;

2)一般,指基本符合要求;

3)差,指外观质量达不到要求,且存在明显缺陷者。被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到质量要求后再检查评定。

4、观感质量评定后,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应在表A.5.2表尾签字。

A.5.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4.4.1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

4.4.2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4.4.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4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4.4.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有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4.5 数据处理

4.5.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JJG1027-91和JJF1059—1999的规定。

4.5.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 数值修约应符合GB8170-87的规定。

4.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4.5.6  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4.5.7 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4.5.8 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

4.5.9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试块组数较少或对结构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2、碾压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评定按SL53—94的规定执行。

    3、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与评定应符合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详见附录D。

4.5.10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4.5.11  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他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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