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为什么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在今年的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会议上,省设计处的领导说: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后来查了有关文件有这方面的规定)。在8月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现在有个问题比较困惑:由于专业的局限性,作为一名建筑师怎么能保证各个专业都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又怎么能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住建部新的规定要求,作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专业人选,又有什么新的规定或改变吗?了解情况的出来解答 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