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电气)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电气)[推荐]建筑设计, 电气, 综合医院, 规范, 推荐 第5.4.1条 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第5.4.2条 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波动范围和线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第5.4.3条 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第5.4.4条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闸刀。第5.4.5条 照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4.5的规定。照度推荐值 表5.4.5 用房名称 推荐照度(lx) 病房、监护病房 15-30 侯诊室、病人活动室、放射科诊断室、核医学科、理疗室 50-100 诊查室、检验科、病理科、配方室、医
JGJ49-19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JGJ 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 建标字第 263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