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一、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综合医院在医疗技术和管理模式等领域发展迅速,在结构、机电设计方面,应为今后医院的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如开间尺寸、管道井、设备层的位置与负荷计算等。 二、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一、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综合医院在医疗技术和管理模式等领域发展迅速,在结构、机电设计方面,应为今后医院的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如开间尺寸、管道井、设备层的位置与负荷计算等。
二、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应设雨篷。(本条强调了建筑物出入口的无障碍设计。)
三、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2、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①设置。(本条增加了医院标识导向分级,以规范医院标识的设计和设置)。
表①医院标识导向分级
一级导向 |
二级导向 |
三级导向 |
四级导向 |
户外/楼宇标牌 |
楼层、通道标牌 |
各功能单元标牌 |
门牌、窗口牌 |
建筑单体标识, 建筑出入口标识, 道路指引标识, 服务设施标识, 总体平面图。 |
楼层索引, 楼层索引及平面图, 大厅、通道标识, 公共服务设施标识, 出入口索引。 |
各功能单元标识, 各行政,会议单元标识, 各后勤保障单位表示。 |
个房间门牌, 各窗口牌, 公共服务设施门牌。 |
四、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
2、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根据目前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近期新建医院的现状,对电梯设置要求提高了标准,要求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
五、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六、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七、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病房日照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目前,由于空调设备普及,容易忽视建筑朝向,这对患者的心理健康和疾病治疗都是不利的)。
八、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考虑到目前医院的发展趋势和现实情况,过分强调一些用房的采光比值显然不现实,但还是应鼓励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降低医院运行成本)。
九、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诊查室不宜低于2.60m;
2、病房不宜低于2.80m;
3、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十、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医院建筑的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的法定要求,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长远之计)。
十一、病房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本条强调了病房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十二、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要求:
1、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手术室、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3、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防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十三、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十四、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