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JGJ 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 建标字第 26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 建标字第 263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8年10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 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
2楼
第3.4.16条 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并宜设少量单人病房。
第3.4.17条 灼伤病房
一、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
二、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
三、由处理室、抢救室、治疗室、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康复病房、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组成。
四、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五、重点护理病房和康复病房每间不应多于3床,设专用厕所,并应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
六、应设观察窗。
第3.4.18条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准备和康复病床、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和消毒品贮藏柜等组成;
二、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三、病人浴厕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四、净化室仅供一病人使用,应符合三级净化标准,并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五、应设观察窗。
第3.4.19条 血液透析室
一、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自成一区,平面应按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顺序布置,不得混淆。如条件限制,准备、洗手、化验可合于一室,洗涤、污物可合于一室。
二、医务人员入口应设于清洁区,并设卫生通过室;病人入口应设于污染区,并设换鞋、更衣处。
三、血液透析治疗室的室内装修和设施与“一般手术室”相同;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得小于1.30m。
四、洗涤室的墙面、墙裙、洗涤池应耐酸碱。洗涤池宜设专用冲洗设施。
五、宜设隔离透析治疗室和隔离洗涤池。
第五节 传染病用房
第3.5.1条 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第3.5.2条 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3.5.3条 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家属探视处。
第3.5.4条 消毒室
一、传染病房应设消毒室。
二、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20㎡,分发洁物和收受污物的门应分别设置。
三、消毒室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淋浴设施。
第六节 手术部
第3.6.1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一般手术室、无菌手术室、洗手室;护士室、换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库房。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术后苏醒室或监护室;医生休息室、麻醉师办公室、男女值班室;敷料制作室、麻醉器械贮藏室;观察、教学设施;家属等候处。
第3.6.2条 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术室应邻近外科护理单元,并应自成一区。
二、不宜设于首层;设于顶层者,对屋盖的隔热,保温和防水必须采取严格措施。
三、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洁污分区见附录一)。
四、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区;换鞋(处)应有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宜有推床的洁污转换措施。
五、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第3.6.3条 手术室的间数及平面尺寸
一、按外科病床计算,每25~30床一间。
二、教学医院和以外科为重点的医院,每20~25床一间。
三、应根据分科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无体外循环装备的手术部,不应设特大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手术室平面最小净尺寸 表3.6.3
手术室 平面净尺寸(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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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第七节 放射科
第3.7.1条 X线诊断
一、X线诊断部分,由透视室、摄片室、暗室、观片室、登记存片室等组成;透视、摄片室前宜设候诊处。
二、摄片室应设控制室。
三、设有肠胃检查室者,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厕所。
四、悬挂式球管天轨的装置,应力求保持水平。
五、暗室宜与摄片室贴邻,并应有严密遮光措施;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采用深色面层。
六、一般诊断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CT诊断室的门,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70m。
第3.7.2条 X线治疗
一、治疗室应自成一区。
二、室内允许噪声不应超过50dB(A)。
三、钴60、加速器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
四、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不应小于1.2m,转弯处净宽不应小于2.10m。
第3.7.3条 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八节 核医学科
第3.8.1条 设置位置和平面布置
一、宜单独建造;如与其他部门合建时,应设于建筑物的顶层或首层,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出入口。
二、平面布置应按“三区制”(见附录二)原则顺序布置。
三、污染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四、污染区人员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
第3.8.2条 实验室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四、通风柜排气口应高出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高度3~4m,并应设过滤装置。
第3.8.3条 治疗病房
一、应自成一区,每病室不得多于3床,平行两床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病房内宜单设浴厕。
二、治疗室应接近病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备餐室宜设于病房入口前部。
第3.8.4条 防护
一、贮源、分装、标记、高、中活性实验室、洗涤室、注射室、γ照相机室和治疗病房的防护,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实验台的台面、通风柜的内衬,均应采用易清洁、不吸附、无缝隙的材料。
三、γ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第九节 检验科
第3.9.1条 检验科
一、临床检验室应设于近检验科入口处;为门诊服务的临床检验,应有标本采取室和等候处。
二、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药口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三、细菌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设无菌接种室时,应有前室;如设培养基室,操作台应右侧采光;接种室与细菌检验室、培养基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四、检验室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设施;每一间检验室至少应装有一个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第十节 病理科
第3.10.1条 病理科由取材、制片、镜检、标本陈列、洗涤消毒,以及病理解剖等组成。
第3.10.2条 病理解剖室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二、取材台和解剖台之一端均应安装水池,另一端应有冲洒装置;病理解台,应在距水池0.70m处泄水口。
三、病理解剖台两侧均可操作,教学医院应有观察设施。
第十一节 功能检查室
第3.11.1条 功能检查室
一、包括心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宜分别设于单间内,无干扰的检查设施亦可置于一室。
二、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并宜有隔断设施。
三、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
四、脑电图检查室宜采用屏蔽措施。
第十二节 内窥(内腔)镜室
第3.12.1条 内窥镜室
一、上、下消化道内窥镜不宜共用一室。
二、洗手池和洗涤池应分别设置;观片灯应固定于墙上;宜有悬挂软管的设施。
三、教学电视内窥镜室应另设电视室。
第十三节 理疗科
第3.13.1条 理疗科设计应按《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有关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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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第十四节 血库
第3.14.1条 血库
一、宜临近手术部,并不得与产生放射线的用房贴邻。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规模较大者贮血与配血室宜分室,与走道之间应设前室。设于检验科的血库应有适当的卫生隔离。
三、有自采血的血库,应增设献血室、灌液室、血细胞分离室,以及献血员休息室,并应自成一区。
第十五节 药剂科
第3.15.1条 药房设置
一、医院规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与中心药房宜分别设置;医院规模较小者,可集中设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
第3.15.2条 门诊、急诊药房
一、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五、西药调剂室可与西药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剂室、分装室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
第3.15.3条 药库
一、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二、门的宽度应适应运输车的出入和冰箱的搬运。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第十六节 中心(消毒)供应室
第3.16.1条 中心供应室由收受、分类、清洗、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和更衣室等组成;规模较小时收受与分类可合用一室,贮存与分发可合用一室。
第3.16.2条 平面布置
一、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
二、敷料制作的粉尘不得影响其它用房。
三、消毒室应贴邻贮存、分发室,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四、清洗室应分别设置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十七节 辅助用房
第3.17.1条 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应有便捷的联系廊;设在病房楼中的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第3.17.2条 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叠、贮存、分发的工艺流程。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三、宜单独设置更衣、休息和浴厕。
第3.17.3条 太平间
一、尸体停放数宜按总病床数的2%计算。
二、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三、宜设遗体告别室。四、室内应防鼠。
第3.17.4条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 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第4.0.3条 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4.0.4条 楼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第4.0.5条 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第4.0.6条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4.0.7条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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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设备管线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层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力求适应维修和改、扩建的需要。
第5.1.2条 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用途以不同颜色分别标明。
第二节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5.2.1条 医院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的规定。
第5.2.2条 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生活用水量 表5.2.2
病人 设施标准 最高用水量 (升/日) 小时变化系数
每病床 集中厕所、盥洗 50~100 2.50~2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100~200 2.50~2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200~250 2.50~2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250~400 2
门急诊病人 厕所、洗手池 15~25 2.50
注:本表所列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生活用水。
第5.2.3条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 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 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 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 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8条 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热水用水量 表5.2.8
病人 设施标准 65℃用水量(升/日)
每病床 集中厕所、盥洗 30~60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60~120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120~150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150~200
门急诊病人 洗手池 5~8
注:本表所列热水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热水用水。
第5.2.9条 医院污水必须按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5.2.10条 核医学科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的要求。在地面上未经处理的污水管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措施。器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变等处理。
第三节 采暖和空调
第5.3.1条 针炙科诊查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线诊断室和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用房,均应采用“早期采暖”。
第5.3.2条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3.2的规定。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表5.3.2
用 房 名 称 计算温度℃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 18~20
病房、病人厕所、治疗室、放射科诊断室 18~22
儿科病房、待产室 20~22
病人浴室、盥洗室 21~25
手术室、产房 22~26
第5.3.3条 用散热器采暖的,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第5.3.4条 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节。
第5.3.5条 下列用房在采用空调时,应符合相关净化要求:
一、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专科病房和一般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中效过滤器处理;
二、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
三、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器处理,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
四、灼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过滤器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5.3.6条 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护空气正压。
第5.3.7条 空调用房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25~27℃;其相对湿度为60%左右。
第5.3.8条 采用空调的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的气流速度宜为≤0.2m/s。
第5.3.9条 核医学科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风速应保持1m/s左右。
第四节 电气
第5.4.1条 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第5.4.2条 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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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楼主这个不全,我来发一个整理好的
JGJ49-19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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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谢谢。谢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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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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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有用的,顶楼主和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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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六搂的,先顶一下,不过这个似乎有点老了?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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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谢谢,支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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