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49-19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ttt001
ttt001 Lv.13
2004年12月25日 16: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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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JGJ 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 建标字第 26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 建标字第 263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8年10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 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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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chch1983
2008年07月24日 17:41:35
12楼
搂主想的真是周到啊
很受用
很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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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wanting1989
2008年11月07日 16:28:30
13楼
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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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cht_gu
2008年11月25日 20:38:37
15楼
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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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y_0620
2008年12月01日 14:09:12
16楼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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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tengxiao
2008年12月02日 18:18:06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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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1s11j
2008年12月12日 21:30:15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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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pch211
2008年12月26日 18:38:01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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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tingcabbage
2009年01月08日 14:55:11
20楼
JGJ49-19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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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xanne328
2009年03月09日 10:37:49
21楼
好东东~多谢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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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liang_007
2009年03月12日 17:30:19
22楼
这个规范都用了20年了,还没有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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