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用房建筑设计规范(门诊部) 一、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本条主要规定了门诊部在总体布局中的位置,及其与院内主要功能用房的关系。每天大量的门诊患者来门诊部就医,其交通主要依靠公共交通或私家车,因此,门诊部应临近医院的交通入口处,以方便门诊患者到医院就诊。又由于大部分门诊患者需要到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和治疗,所以门诊部应与医技用房邻近。
综合医院用房建筑设计规范(门诊部)
一、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本条主要规定了门诊部在总体布局中的位置,及其与院内主要功能用房的关系。每天大量的门诊患者来门诊部就医,其交通主要依靠公共交通或私家车,因此,门诊部应临近医院的交通入口处,以方便门诊患者到医院就诊。又由于大部分门诊患者需要到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和治疗,所以门诊部应与医技用房邻近。)
二、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间等。
三、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方式。(利用单侧候诊的走道净宽要求不小于2.40m,适当提高了标准。本条第3款反映了现代医院的一些最新发展趋势,如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可供医院设计时酌情采用。)
四、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2。(由于信息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的普遍应用,以及单人诊室在一些新建医院中的广泛采用,原定的诊室标准已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因此根据近年来的实际需要进行了修改。单人诊室的尺寸已考虑了诊室内的一些基本配置,如办公桌、检查床及电脑设备等。)
五、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1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3.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
5.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考虑到有些新建医院用地较为紧张、建筑较为集中,设单独出入口有困难,所以对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门诊的单独出入口放宽了要求。由于这些科室均有各自的特殊要求,为避免和其他科室患者接触,减少院内感染,故应自成一区。这些科室可采取设在尽端等方式的布局,达到自成一区的目的。)
六、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
4.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m2。(由于儿童年龄小,对传染性疾病的抵抗力弱,特别在门诊部,人流嘈杂,环境卫生难以保证,为避免院内感染,儿科应自成一区,并从保护儿童考虑,单独列出第3款内容。鉴于有些新建医院用地较为紧张、建筑较为集中,设单独出入口有困难,对儿科门诊设单独出入口放宽了要求。)
七、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
2.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
八、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
2.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九、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
3.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
4.可设资料室。
(七~九这几条分别对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提出了基本要求。)
十、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2.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4.80m。(根据医院建设实践,门诊手术用房宜与手术部合并设置,其优点是便于管理,节约资源。)
十一、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2.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小便器不应小于1个;
3.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
4.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十二、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
2.可增设心理咨询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