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托儿所(班) 幼儿园(班) 小型 1~3 1~4
1 总 则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
托儿所(班) |
幼儿园(班) |
小型 |
1~3 |
1~4 |
中型 |
4~7 |
5~9 8 |
大型 |
8~10 |
10 9~12 |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 |
班 别 |
人数(人) |
|
托儿所 |
乳儿班(6~12月) |
10人以下~15 |
|
托儿班 |
托小、中班(12~24月) |
15人以下~20 |
|
托大班(24~36月) |
21~2520人以下 |
||
儿园 |
小班(3~4岁) |
20~25 |
|
中班(4~5岁) |
26~30 |
||
大班(5~6岁) |
31~35 |
解读
1 本条增加了托儿所的规模和各班婴幼儿的年龄、人数,是根据国家卫健委的建议而确定的。
2 对比原规范分类表,托儿所班别分为: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
3 幼儿园的规模小型1~4、中型5~8、大型9~12,按照每4个班分类。
2 术 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条删除)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解读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解读: 1 局部修订版规范《条文说明》本次修订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服务半径为300m,更方便婴幼儿接送。
2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条文说明》3.0.4.2以居住区教育设施为例,《规范》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半径的控制要求分别是不宜超过1000m、500m和300m(此规划设计控制指标已沿用多年且受到居民的普遍认可),分别与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相对应,其建设规模需根据生活圈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配建。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已经按照生活圈居住区的方式表达了,所以此处的局部修订版规范《条文说明》不准确。
3.2 总 平 面
3.2.2 三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两 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此条删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解读
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规定独立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由原来三个班改为四个班;二是对合建的班数由二个班改为三个班。
2 合建的建筑类型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可与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 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解读
1 局部修订版规范《条文说明》由于托儿所的幼儿比幼儿园的年龄小,其活动能力和范围也要小一些。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保持不变,将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面积适当减少。
2 从局部修订版规范条文看到的是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人均3㎡),幼儿园活动场地分成每班(人均2㎡)和全园共用(人均2㎡)。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解读
1 3.2.8《条文说明》“原条文中,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卫生间、储藏间和公共活动用房,这些房间日照标准不需要3h”
对比:2016版规范《条文说明》2.0.6 幼儿生活单元是幼儿生活用房中供一个班级幼儿园活动的空间,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原规范不够清晰明确,现在明确了对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有日照要求。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解读
知识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总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