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来 源: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
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一、总则 1. 为根治微波站,特别是高山微波站通过交流电力引线、微波天线系统以及其它各种进出站的缆线所引入的雷害,达到确保微波站构筑物、站区工作人员的安全,以及站内通信设备的安全和正常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微波站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对于改建、扩建微波站的防雷与接地设计亦可参照执行;对微波站的综合通信楼防雷与接地设计应按《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YD26-89执行。 3. 由于微波站引入雷害的途径多并且遭受雷害机率高,所以微波站的防雷与接地应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采取泄放、消峰、均压等电位的联合接地设计原理,全面系统地做好微波站的防雷与接地设计。 4. 为微波站供电的电力电缆及其它进出缆线必须具有金属外护层或穿金属管道,并埋设于地下。 5. 微波站防雷与接地应统筹设计,统筹施工,加强随工验收和维护管理,以确保微波站防雷与接地的工程质量,做到安全可靠。 6. 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执行本规范个别条文有困难时,在设计中应充分论述理由,提出采取措施的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