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疏散标志指示灯的疑惑?
收到一个小办公楼的审图意见,说走道和楼梯应按《火规》10.2.8要求设置标志。找了找手头的规范,《高规》9.2.3明确表示: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的规范都说的很模糊,大都说的应设疏散照明,本人对此疏散照明的理解并非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火规》10.2.8对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是疏散照明)有了明确的规定: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规范中只规定了这些重要建筑的部位,并且用的是“宜”。对于除此之外的公建是否能找出一定要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依据呢?恳请大家对各此发表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