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2002 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8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cb 50310-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4.2.3、4.5.2、4.5.4、4.8.1、4.8.2、4.9.1、4.10.1、4.11.3、6.2.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10-8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4月1日前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
各个规范中的有关电梯的条文
第3.5.6条 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00m2; 二、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注:①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②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各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随着施工进度,我将上传个种规范 由于本人对电脑的操作不是很熟练,所以有些表格不能及时的发上来,在这里说声对不起如果有人有新版的规范请发上来,我给予奖励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4年5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60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的重新修订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2—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工局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