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业绩条件是属于需要由招标人自行在内蒙古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要去具备的条件,即约定资格,是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很重要的部分。业绩条件设定是不是得当甚至是直接决定了招标活动的成败,需充分引起重视。现行的法律对于如何去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设备内蒙古招标时对于设备供应商,是要求具有着500台同类的产品的销售业绩合适,还是5000台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合适,理论上完全取决于内蒙古招标人的意愿。但是笔者认为还是有一条标准的,那就是保证竞争性。
投标人的业绩条件是属于需要由招标人自行在内蒙古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要去具备的条件,即约定资格,是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很重要的部分。业绩条件设定是不是得当甚至是直接决定了招标活动的成败,需充分引起重视。现行的法律对于如何去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设备内蒙古招标时对于设备供应商,是要求具有着500台同类的产品的销售业绩合适,还是5000台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合适,理论上完全取决于内蒙古招标人的意愿。但是笔者认为还是有一条标准的,那就是保证竞争性。
若要是说,内蒙古招标中要求具有500台销售业绩时,有三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是可以去参加投标;内蒙古招标中而要求具有着5000台销售业绩的时候就变成了只有两家、甚至是一家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去参加投标,那5000台的业绩的要求就是不适当的,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是在规避招标的行为,也就是在说,内蒙古招标中在保证竞争性的前提下,招标人应该要有权自由的确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需要我们去指出的是,内蒙古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时候应该要去注意避免出现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是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比如设定的业绩条件和项目实际需要的不符,或者规定必须具有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