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 原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优化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作用,加快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经信、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能源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分级监管制度,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本地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理顺地方监管体制机制,明确本级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和各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行政监督部门,落实好省级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推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用于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合理规范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形成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监管机制,指导督促本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地方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全过程监管要求,严肃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行政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力度,实现招标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推行制度规则目录管理。完善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政策措施评估清理和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司法厅、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并动态清理更新,未纳入目录的政策制度文件不得作为监管依据。政策制定单位应认真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外,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制度文件、政策措施和示范文本。
(四)统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已有全省统一示范文本的,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示范文本应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投标,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投标,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采购标准,落实环保、节能、低碳要求。
(五)加强招标投标多跨协同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数据融合,共建共享全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审计监督等的协同衔接,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接收、转办和反馈机制,加强案件协查配合,深化信息共享应用,强化对本行业(领域)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的监管,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综合治理。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六)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七)统一招标信息发布媒介。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八)规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并在招标过程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评审方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条款、否决投标条款;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九)加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公示力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招标公告中应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公示情况推送至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鼓励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十)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库等的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应及时落实监管要求,提供监管所需的数据、信息、权限、通道、场所等,配合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管。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数字证书互认、电子营业执照、电子保函(保险)等技术应用,持续提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水平。
(十一)优化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在线)询问核对,并书面(在线)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
(十二)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核实,保障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机制。健全全过程记录且可追溯的定标程序。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拒绝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十三)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情形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情形的,以上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十四)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的价格、工期、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进行约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包含合同订立情况,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五)落实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职或擅自更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对在招标人发包项目中发生过合同违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拒绝接受其在招标人其他项目上的投标行为。
(十六)加强履约信息公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情况信息。合同金额变更超过10%、工期延长超过15%、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工验收前变更等应作为合同重大变更情形进行公开并注明原因。
(十七)健全履约信用管理。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合同订立、转包或违法分包、重点岗位人员变更及履职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合同重大变更等信息纳入用于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明确合同履约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条件和信用惩戒措施。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十八)明确时间计算要求。本意见中“3日”“5日”“15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有关公告(公示)、投诉有效期等期间按日计算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依照本意见规定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公示的信息,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公示的时间计算期间。
(十九)本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