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耐火等级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建规》5.1.3) 二、层位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建规》5.4.3) 三、商品限制
一、耐火等级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建规》5.1.3)
二、层位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建规》5.4.3)
三、商品限制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建规》5.4.3)
四、防火分区面积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建规》5.3.4-3)
五、防火分隔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建规》5.3.5)
六、楼梯间的设置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规》6.4.4-1)
七、疏散宽度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建规》5.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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