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征求国家标准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6]278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建筑大学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传统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1月2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征求国家标准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6]278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建筑大学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传统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1月2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2月27日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工程设计;4.工程材料;5.台基工程;6.木构架工程;7.墙体工程;8.屋面工程;9.木装修工程;10.楼地面工程;11.装饰工程;12.雕塑工程;13.彩画工程。
1 总 则
1.0.1为规范传统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传统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现场质量检查。
1.0.3对传统建筑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对抗震、防火、防潮、防腐、防虫等提出具体要求。
1.0.4传统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传统建筑 traditional architec
传统建筑是指在外观造型、结构和装饰特征、材料使用以及营造做法等方面,具有传承性、普遍性和演进性的建筑。
2.0.2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service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3墁地 Floor
用砖铺装的地面。
2.0.4甬路 paved path leading to the main hall or tomb
大的院落或墓地中间对着厅堂、坟墓等主要建筑物的路,多用砖石铺墁。甬路均有“泛水”,两边多做“散水”,两侧端头铺有牙子砖。因其形式和作用不同,又分“砖雕甬路”、“十字甬路”等。
2.0.5散水 apron
指用砖铺墁于建筑物周围,并带有泛水的排水部分。
2.0.6海墁 apron
地面铺墁做法之一。指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全部用砖或条石铺墁,是一种较讲究的做法。
2.0.7木构架 timberframe
传统木构建筑木结构中承重木构件及其组合的总称。
2.0.8枋 fang
横栱上的联系构件,横向,与桁平行。
2.0.9斗栱 dougong
我国木构架建筑特有的结构构件,由方形的斗升和矩形的栱、斜的昂组成,在结构上挑出承重,并将屋面的大面积荷载经斗栱传递到柱上,它有一定的装饰作用,又是建筑屋顶和屋身立面上的过渡。
2.0.10额枋 architrave
在檐柱间或檐柱顶之间起联系作用的构件。宋及宋之前称欄额。清代无斗拱时的檐檩下方之枋材称为檐枋。
2.0.11胶合木结构 glued timber structure
是指用胶粘方法将木料或木料与胶合板拼接成尺寸与形状符合要求而又具有整体木材效能的构件和结构。
2.0.12上架层 shelf layer
传统建筑木结构按照工艺和结构分为上架和下架。柱头以上为上架层(含柱、梁、穿、枋、桁、屋面木基层等构件)。
2.0.13下架层 Lower frame layer
传统建筑木结构按照工艺和结构分为上架和下架。柱头以下为下架层(含柱、梁、穿、枋)。
2.0.14榫卯Tenon
榫卯是在两个木构件上所采用的一种凹凸结合的连接方式。凸出部分叫榫(或榫头);凹进部分叫卯(或榫眼、榫槽),榫和卯咬合,起到连接作用。这是中国古代建筑、家具及其它木制器械的主要连接方式。
2.0.15山墙 Gable
建筑物两端的立墙上部可呈三角形,也可作成阶级形。
2.0.16檐墙 eavewall
处于檐檩下的围护墙。后檐位置的称为后檐墙,前檐位置的称为前檐墙。露出椽子的,叫“老檐出”或“露檐出”,不露出椽子的,叫“封护檐”或“封后檐”。
2.0.17廊墙 Gallery wall
指游廊一侧柱与柱间砌筑的墙体,分上身和下碱两部分。多见于园林建筑中。
2.0.18囚门子 The prisoners
指木构架为排山柱作法的山墙内侧部分,并且做成落膛墙心装饰者。
2.0.19院墙 courtyard wall
院落的界墙。
2.0.20卡子墙 Clip wall
两个房屋之间距离较近,有一段墙卡在两房之间,这段墙就叫做卡子墙。
2.0.21看面墙 Look at the wall
装饰形式与影壁基本相同(但一般不做须弥座式的下碱)。看面墙与其说是 一种墙体,不如说是一种装饰形式,它常用于垂花门两侧的墙体上、需要装饰的卡子墙上 及门搂两侧的院墙上。
2.0.22花墙 Decorated wall
又叫花墙子,包括花瓦墙和花砖墙,即以瓦或砖摆成透空图案的墙体。
2.0.23云墙 wave-topped wall
墙顶立面作曲线变化的墙体。
2.0.24罗汉墙 Luo Hanqiang
剖面作规律性凹凸变化的墙体。
2.0.25护身墙 Protective wall
具有护身拦杆功效的矮墙。
2.0.26悬山 hanging hill
屋面有前后两坡,两端各条桁或檩是伸到山墙以外,以支托悬挑于外的屋面部分。悬山又称挑山
2.0.27硬山 hard mountain
屋面有前后两坡,两山墙直接承托两坡屋面,山面的桁檩不出头,檩木梁架全部封砌在山墙以内。
2.0.28歇山 xie shan
庑殿和悬山相交而成的屋顶结构,其级别仅次于庑殿。它有一条正脊、四条垂脊、四条戗脊,又称九脊殿。
2.0.29庑殿 Wu
屋顶的前后左右四面都有斜坡,并有一条正脊和四条垂脊的建筑,又称五脊殿。又因五条脊将屋顶分成四面流水的四个屋面和坡顶,故又称四阿顶。
2.0.30卷棚Juan Peng
是在两脊桁之间架置弯椽,似船蓬。南北方做法差别较大。
2.0.31圆山 Round mountain
卷棚屋顶不用大脊,称“圆山”。
2.0.32尖山aiguille
施用大脊的屋顶,称“尖山”。
2.0.33攒尖 Save tip
尖顶,有四角、六角、八角以及圆攒尖。屋顶无论有几个坡面,其上部都被“攒”于一起。
2.0.34重檐 Eaves
两重或两重以上的屋面称为重檐顶。根据屋檐的层数可直接叫“两滴水”(两重檐)或“三滴水”(三重檐)。相对重檐屋顶来说,只有一层屋面的叫单檐屋顶。
2.0.35琉璃屋面 Glazed roof
铺设琉璃瓦及其配件的屋面。
2.0.36正脊Ridge
屋顶前后两个斜坡相交而成的屋脊,叫做正脊,也称大脊。
2.0.37大脊 Big
正脊突起,两端用吻,称之为大脊。
2.0.38三砖五瓦脊 Three brick five tile ridge
大脊的特殊做法,常用于庙宇。是一种青砖仿琉璃的做法。
2.0.39玲珑脊Linglong ridge
将大脊的陡版换成花瓦(用瓦片拼斗出镂空图案)的做法,常用于庙宇。
2.0.40过垄脊 A ridge
筒瓦屋面,前后瓦垄兜通,上用罗锅瓦。又称“元宝脊”。
2.0.41鞍子脊Saddle Ridge
合瓦屋面不用大脊时,其前后瓦垄兜通,上用“螃蟹盖”(江南称黄瓜环瓦),似马鞍,故名。
2.0.42清水脊Clear water ridge
小式屋面正脊的一种。两端有砖雕“草盘子”,上施翘起的“蝎子尾”。
2.0.43皮条脊A ridge
与清水脊相似,但无“草盘子”和“蝎子尾”。两端可放置正吻。
2.0.44扁担脊Pole ridge
民间简易正脊,仅砌筑一条突起短墙。
2.0.45垂脊Vertical ridge
在歇山顶、硬山顶和悬山顶前后两坡至正吻沿博风下垂的屋脊都称垂脊,“垂脊”为垂直于正脊。而在庑殿顶和攒尖顶中,则相交于正脊或宝瓶,具有垂下之意。垂脊是任何正式建筑屋顶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2.0.46排山脊Row ridge
歇山、硬山屋顶前后屋面两侧所使用的垂脊。其外侧做排山沟滴。
2.0.47坡水脊Slope water ridge
脊的一种。其外侧用坡水瓦而不做排山沟滴。
2.0.48博脊Bo ridge
歇山屋顶山花部位与博风板相连接的屋脊形式,按前后方向平置的屋脊。
2.0.49戗脊Hip
指歇山顶翼角处沿戗角梁方向所设置的屋脊,也称“岔脊”。
2.0.50角脊Angle ridge
重檐建筑中,下檐的四周屋面合角处形成的屋脊。也被称作“下檐戗脊”。
2.0.51围脊Wai ridge
重檐建筑中,下檐屋面与木构架交接处的脊。四周围合,故名。也有称“缠腰脊”。
2.0.52宝顶Baoding
攒尖建筑最高处,周围各垂脊汇聚处所做的处理(构件)。
2.0.53上槛 upper sill
安装隔扇所用框架的最上面紧贴檐枋的横木,叫上槛,也叫替桩。
2.0.54下槛 sill
安装门窗隔扇所用框架贴于地面的横木,叫下槛。
2.0.55楣子 wood decoration
楣子有两种,一种安装在檐桁下面的叫挂落,一种叫挂楣,均起装饰作用;挂落下沿不齐整,安装在坐櫈下面的称作櫈楣子,其下沿是平整的,既可支承坐櫈,又起装饰作用。
2.0.56实榻门 board door
用厚度相同的木板拼合的木门,也称实拼门。
2.0.57攒边门 Save the door
四边用较厚的边抹攒起外框,门心装薄板穿带,故称攒边门。因其形如棋盘,又称棋盘门。
2.0.58撒带门 Spread the door
只用一根门边,不用上下抹头,只用穿带销合门心板,穿带一端做榫,在门边上凿卯眼,将门心板与门边结合,穿带另一端撒头,赁一根穿带连联接,门的其余三面不做攒边,故称撒带门。
2.0.59屏门(screen door)
一种用较薄的木板(遮挡视线、分隔空间)拼攒的镜面板门,装在室内后金柱(后步柱)部位的门。
2.0.60地园 floor fascia of circular gate
通道部位呈正圆形的地罩。
2.0.61拷芯子地罩 floor fascia with batten core
芯子的图案由木条子组成而不是用木雕件组成的地罩。
2.0.62面阔Miankuo
指在中国古代建筑中,平行于桁檩方向,且位于同一直线上相邻两根檐柱中心线至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
2.0.63进深Depth
在我国古代建筑中,平行于梁架方向,且位于同一直线上相距最远的两根金柱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
3 工程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传统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应符合地方用地布局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1.2传统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地形地貌特征,并借鉴当地传统房屋的风格特征及功能布局,并结合现代社会需要,创造方便、适用、安全、美观的生活空间。
3.1.3传统建筑工程设计应考虑传统人文习俗、尊重民族习惯、积极继承和发展传统建筑的特征要素,充分体现地方性、民族性和当地文化特色,要突出传统建筑的文化内涵。
3.1.4传统建筑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优先利用传统材料,在保证传统建筑特征前提下,可合理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
3.1.5传统建筑的结构设计,应实现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形制,并采取经济合理的材料。其型制的选择,首先要明确应选定符合哪个历史时期的风格,这样可依据该时期的法式、法规、则例、法原等把握设计之传统性和文化性。
3.1.6传统建筑工程设计中,抗震、消防及节能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要求。
3.2形制特征
3.2.1传统建筑的形制特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统建筑有规划、布局和单体设计,设计时应遵循不同时期的古制法则,权衡尺寸、把握比例和尺度,协调造型和风 格、追求多样又统一。
2不同地区的地方性传统建筑应当遵循当地不同时期的遗制法则、规划、布局和单体设计。
3庑殿、歇山、硬山、攒尖是传统建筑屋顶的几种不同形式,设计时应遵循其形制特征,屋脊的尺寸构造,吻兽的时代构造特征。
4不同时期的官式建筑、地方性建筑,在设计时需应用同一时期的常用术语。
3.2.2传统建筑面阔和进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斗栱建筑各间的面阔与进深以斗栱攒数确定:
面阔(进深)= 攒数X斗栱攒距
注:斗栱攒距为相邻两攒斗栱的中到中距离
2无斗栱建筑面阔与进深应依据地块、功能需要及等级制度进行确定,并根据建筑材料、结构形式等确定上限。明间尺寸应符合传统尺度。
3.2.3传统建筑宜以木结构支撑体系为主,平面柱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庑殿建筑的柱网有三排四(六)列式柱网、四排多列式柱网、六排多列式柱网等形式。
2歇山建筑的柱网有二排柱、三排柱、四排柱、五排柱、六排柱五种形式。
3硬山与悬山建筑的柱网有二排柱四排柱三种形式。
4从开间上看,可分为单开间与多开间形式;从廊形式上看,可分为无廊式、前廊后无廊式、前后廊式、四周廊式。
3.2.4传统建筑的形象塑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基:位于柱与围护之下,由台身、台阶踏跺和栏杆三部分组成。
1)普通台基包括柱顶石、阶条石、埋头、土衬、陡板、散水等;
2)须弥座台基包括柱顶石、圭脚、下枋、下枭、束腰、上枭、上枋等。
2柱作为建筑的竖向支撑,上部支顶梁檩与斗栱层,柱包括柱础、落在台基上的檐柱、金柱,还有柱脚落在梁枋脊上的童柱。
3 围护:沿柱网轴线布置,用于空间的划分,包括门、窗、墙、楣等。
4 梁、柱、枋是组成架构的主要构件,以进深方向的梁、柱、枋组成列架。列架根据设计的需要,有三架、五架、七架、九架等。相邻两列架,纵向的直梁、直枋、檩组成间。
5 屋顶包括木基层与瓦作两部分,木基层包括椽、望(砖)板等。
3.3构架设计
3.3.1传统建筑木结构分为抬梁式、穿斗式、干栏式、井干式构架。
3.3.2抬梁式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本构造方式是用立柱和横梁组成构架直至最上一层梁上立脊瓜柱;
2 以数层重迭的梁架,逐层缩减,逐级加高,直至最上的一层梁上立脊瓜柱;
3 各层梁头上和脊瓜柱上承托檩条,又在檩条间密排多根椽子,构成屋架。
3.3.3穿斗式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和步架组成列架;
2 沿建筑进深方向立柱,柱头直接承檩;
3 落地柱较多,柱距较密,沿进深方向自前后向中心(脊部)逐渐增高;
4 在本榀房架中柱与柱之间由贯穿柱身的穿枋联成一个整体。
3.3.4大木构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的设计应按照传统建筑形制的要求进行,构件材料除选用天然木材外,宜选用现代工程木和增强木结构之材料。
2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如采用内排水时,不得采用木制天沟。
3木构架须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虫蛀。
4构架构件设计应优先满足工业化生产、安装的要求。
5构架构件设计加工应保证构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6对地震区木构架的设计,在构造上须加强构件之间、结构与支承物之间的连接,对刚度差别较大的两部分或两个构件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设计木结构建筑,根据需要,必须采用隔震、消能设计。
7传统建筑中木构架的设计须严格执行《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3.3.5斗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斗栱设计须满足斗、拱、昂及素方等构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2 斗栱层各构件的设计须按照传统建筑斗栱形制的外形、材质要求进行。
3华拱(清称为翘)、昂等横向拱为主要承重受弯构件,受力方向与梁架方向平行,其构件截面尺寸除应按照传统木构架形制要求进行设计,尚须进行相关结构尺寸复核设计。
4泥道拱(清称为正心栱)、慢拱(清称为正心万栱)、令拱(清称为单材厢栱)、瓜子拱(清称为淡菜瓜栱)等纵向拱,主要为横向拱的平面外支撑,受荷较小,使斗栱成为各向空间位置相对稳定的空间支座,其构件豁口应在受拉区。
3.3.6木构件采用榫卯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固定垂直构件(柱子)使用管脚榫或套顶榫;
2 垂直构件与水平构件拉结、相交(柱与枋)之情况,使用馒头榫、燕尾榫、箍头榫、透榫和半榫。
3 水平构件互交(正身檩、扶脊木)时,使用燕尾榫、刻半榫和卡腰榫;
4 水平及倾斜构件重迭稳固(额枋、平板枋与斗栱,老角梁与子角梁、脊桩、复莲梢等)之情况,使用栽销榫、穿销榫;
5 在水平与倾斜构件半迭交(扒梁、抹角梁、角梁与由戗、檩与梁头)的情况下,须作桁碗、扒梁刻榫、刻半压掌榫;
6 板缝拼接(榻板、博缝板、实榻门、山花博缝)使用银锭扣、穿带、抄手带、裁口和龙凤榫(企口榫)等。
4 工程材料
4.1传统材料
4.1.1 传统建筑木材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承重结构的木材,主要的树种可参照附录A。
2主要的承重构件宜使用枝干直顺的针叶材,重要的木制构件应选用木质细密、纹理顺直、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硬质的阔叶材。
3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予以扩大树种的利用。当采用新树种木材作为作承重结构时,应参照附录B的要求进行设计。
4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其材质可分为三级,设计时应表4.1.1-4的要求予以选用。
4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其材质可分为三级,设计时应表4.1.1-4的要求予以选用。
表4.1.1-4 承重结构木构件材质等级
注:1.望板、瓦口板、里口木、连檐等应根据各地习惯选材,本规范不统一规定。
2. 本表中木材材质等级系按承重结构的受力要求分级. 其选材应符合附录C、附录D、附录E材质标准的规定,不得用一般商品材的等级标准代替。
5 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结构构件的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3)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6 当受条件限制需直接使用湿材制作时,原木或方木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加强结构的检查和维护。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等,不应使用湿材制作。
4.1.2传统砖、瓦宜采用当地生产的品种,规格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1传统黏土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1.2-1的规定。
表4.1.2-1 传统黏土砖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标准
注:完整面系指宽度中有大于1㎜的裂纹长度不得超过30㎜;条顶面上造成的破坏面不得同时大于10㎜×10㎜。
2 传统合瓦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1.2-2的规定。
表4.1.2-2 传统合瓦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标准
3 传统琉璃瓦及琉璃饰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1.2-3规定。
表4.1.2-3 传统琉璃瓦及琉璃饰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标准
注:琉璃饰件应釉色要基本一致,表面光滑整洁,釉色鲜亮纯正。
4.1.3传统建筑石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统建筑所用的石材,可参照附录F。
2 石材按其加工后的外形规则制度,可分为料石和毛石。
3 各类石材需依据工厂出厂检验规定予以组批检验、抽样检测;检测内容有:规格尺寸偏差、平面度极限公差、角度极限公差、外观质量、表面面光洁度等。
4 料石石材看面的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表4.1.3-4的规定。
表4.1.3-4 料石石材看面外观质量标准
4.1.4传统建筑生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建筑生石灰的技术指标
注:钙质生石灰氧化镁含量≤5%,镁质生石灰氧化镁含量>5%。
4.1.5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4.1.6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表4.1.6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
4.1.7桐油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桐油》GB8277-87。的规定
4.1.8生漆质量应符合《生漆》GB/T 14703-2008的规定。
4.2现代材料
4.2.1新进场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材料出厂合格证、材质单、化验报告和其它有关证明单或化验单;
2 对材料进行外观检查;
3 对材料进行数量验收。
4.2.2传统建筑钢筋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轧带肋钢筋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
表4.2.2-1 热轧带肋钢筋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2热轧带肋钢筋的力学性能须符合表4.2.2-2的规定。
表4.2.2-2 热轧带肋钢筋的力学性能
3光圆钢筋的化学成分须符合表4.2.2-3的规定。
表4.2.2-3 光圆钢筋的化学成分
4光圆钢筋的力学性能须符合表4.2.2-4的规定。
表4.2.2-4 光圆钢筋的力学性能
5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化学成分须符合表4.2.2-5的规定。
表4.2.2-5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化学成分
6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力学性能须符合表4.2.2-6的规定。
表4.2.2-6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力学性能
4.2.3传统建筑水泥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用水泥各龄期强度值应符合4。2.3-1的规定。
5 台基工程
5.1 地基工程
5.1.1 小式建筑和大式建筑,以及宫殿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地基宜采用灰土夯实的作法。
5.1.2 小式建筑的灰土步数宜为1~2步,大式建筑的灰土步数宜为2~3步,重要建筑的灰土步数可为十几步甚至几十步。
5.1.3 在普通民房的基础中,灰土宜为虚铺21cm~25cm,夯实15cm。每步厚度为虚铺22.4cm,夯实厚为16cm;每步素土的虚铺厚度为32cm,夯实厚为22.4cm。
5.1.4 在小式建筑的基础中,灰土配合比宜为3:7,散水或回填用灰土宜采用2:8或1:9的灰土配合比;在大式建筑的基础中,灰土配合比宜为4:6;在重要建筑的基础中,灰土配合比不应小于4:6。
5.1.5清代以前的建筑,以及清代极少数次要建筑、部分民居与临时性的构筑物的基础宜采用素土夯实的作法。
5.1.6素土夯实作法的土质,黏性土或砂性土均可,但应比较纯净,土内不宜参有落房渣土或煤灰炉渣等。
5.1.7砂和砂石地基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5.1.8复合地基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复合地基技术规范》GBT 50783及《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
5.2 基础工程
5.2.1 无筋扩展基础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5.2.2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5.2.3 桩基础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5.3 台明工程
5.3.1普通台明的平面应为长方形,应分为带勾栏和不带勾栏两种形式,宜用砖和琉璃砖砌成花墙样式(图5.3.1-1a)。
5.3.2 须弥座台明应由土衬、圭角、下枋、下枭、束腰、上枭、上坊等构成。须弥座宜带有栏杆。须弥座应分为:带雕刻,不带角柱;不带雕刻,不带角柱;带角柱,不带雕刻几种主要形式(图5.3.1-1b、5.3.1-1c、5.3.1-2d、5.3.1-2e、5.3.1-2f、5.3.1-2g)。
5.3.3 复合型台基应是指将两种或三种台基混合使用的类型,宜用于较重要的宫殿和坛庙建筑(图5.3.1-2h、5.3.1-2i、5.3.1-3j、5.3.1-3k)。
图5.3.1-1 台基的式样(一)
(a) 普通台基;(b) 须弥座台基;(c) 须弥座台基——须弥座的几种形式
图5.3.1-2 台基的式样(二)
(d) 带勾栏的台基—须弥座与石勾栏;(e) 带勾栏的台基—普通台基与石勾栏
(f) 带勾栏的台基—普通台基与砖勾栏;(g) 带勾栏的台基—须弥座与砖勾栏
(h) 复合型台基—须弥座的重叠;(i) 复合型台基—普通型台基的重叠
图5.3.1-3 台基的式样(三)
(j) 复合型台基—须弥座与普通台基的对接;(k) 复合型台基—普通型台基与须弥座的重叠
5.3.4普通台明的砌筑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3.4):
图5.3.4 台基的砌筑形式
1 整体用青砖砌成。砖料宜用城砖或条砖。适用于民居、地方建筑或室内佛座等基座类砌体。
2 整体用琉璃砖砌成。适用于用于宫殿建筑群中以台基为主的构筑物,如祭坛等。
3 整体用石材砌成。台基的最上面一层均应安放阶条石,台基的四角应放置角柱石。官式建筑的石台基宜用陡板石作法。
4 使用不同的材料。如阶条、角柱和土衬用石料,其余用砖砌成,或阶条、角柱和土衬用石料,其余用琉璃砌成。
5.3.5台基平面各部位应包括下列内容(图5.3.5):
图5.3.5 台基平面各部位名称
(a)以硬山建筑为例;(b)以庑殿、歇山周围廊式建筑为例
5.3.6台明的尺度应权衡。进深,面阔,廊深的确定应依据木架梁檩的长度,但应注意加放掰升尺寸。即,柱子垂直的竖立时,台明和梁架的进深、面阔、和廊深尺寸完全相同,但如果柱子有升(侧脚)不是垂直竖立时,台明上的尺寸应大于梁架尺寸。台明的其他尺寸则与柱高、上檐出(上出)或柱径有关。台明各部分的尺度的确定应参考表5.3.6。
表5.3.6 台明各部分权衡尺寸表
5.3.7小式建筑的台明高度宜为檐柱高度的1/7~1/5,大式建筑的台明高度宜为檐柱高度的1/5~1/4。露台应设栏杆,且其高度应比台明低一个踏步。台明下出宜为上檐的3/4~4/5。回水宜为200mm~400mm。(图5.3.7a、5.3.7b)
图5.3.7a 南方台基
图5.3.7b 北方台基
5.3.8小式建筑的台明下出宜300mm~400mm(檐柱、廊柱中心线至阶沿石外皮);大式建筑的台明下出不得小于500mm。石鼓磴顶面的半径,在小式建筑宜比柱底端半径大0~20mm,在大式建筑中宜比底端半径大30~40mm。石鼓磴高度与其顶面直径之比宜为0.6~0.7。
5.3.9柱顶石的直径应为两倍本柱径,厚应同柱径。檐柱与金柱柱顶石宜同厚。柱顶石的鼓境高应为0.2~0.3倍本柱径,镜鼓上皮直径应为1.4~1.5倍本柱径。
5.3.10 砖砌柱基应按独立砖柱基础设计,独立砖柱基础之间宜设置地垄墙,独立砖柱基础与地垄墙须同时设计。
5.3.11小式建筑与大式建筑所有柱的磉石均宜采用整磉石。
5.3.12台阶又称踏跺,其形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规则式台阶
2 自然式台阶
5.3.13规则式台阶应包括下列内容(图5.3.15):
1 垂带踏跺(带石栏杆垂带台阶、带护身墙垂带台阶、一般垂带台阶);
2 如意踏跺;
3 礓䃰;
图5.3.15 规则式台阶的主要形式
5.3.14垂带踏跺应由垂带石、象眼石、踏跺石(又称踏跺基石、踏跺心石)、砚窝石、土衬石等组成。
5.3.15石勾栏和护身墙主要使用于高台临空侧或高差较大的台阶临空侧。栏杆和墙的高度应在1.1米左右。
5.3.16一侧垂带中至另一侧垂带中的水平距离为垂带踏跺的中距,这个中距应等于明间面阔的长度。
5.3.17垂带石本身的宽度宜按檐柱(指圆柱,梅花柱除外)柱径的1.5~2倍左右确定,最小不应小于40cm。若方梅花柱为檐柱的垂带台阶,垂带石宜按40~50cm确定。垂带石的设计厚度应为12~15cm。踏跺石的宽度应为32~37cm(其中叠压2cm;净漏30~35cm,宜为30cm),厚度应为12~15cm,宜为12cm。象眼石厚应同垂带石或阶条石。
5.3.18如意台阶无垂带、象眼石、燕窝石,各层台阶均应由踏跺基石组装拼装而成。
5.3.19如意台阶踏跺基石厚度尺寸同垂带台阶踏跺基石亦可使用青砖砌筑(陡砌)。
5.3.20礓䃰应是一种剖面呈锯齿状、表面如搓衣板状的石构或砖砌坡道。
5.3.21礓䃰石单块规格大小不限,每一级礓䃰宽度应一致。宽度宜为5~10cm,厚度宜为10~15cm。礓䃰砖砌台阶应用青砖砌成,砖厚即为礓䃰厚度。
5.3.22垂带踏跺与如意踏跺在归按时,应设计每块踏步作出适当排水。
5.3.23单勾阑石栏杆形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寻杖栏板栏杆(图5.3.23a);
2 罗汉栏杆(图5.3.23b)。
图5.3.23 单勾阑示意图
5.3.24寻杖栏板石栏杆上方应带有寻杖扶手。栏杆应由地栿、望柱、栏板等组成(图5.3.24)。
图5.3.24 寻杖栏板石栏杆
5.3.25寻杖栏板的地栿高宽比宜为1:2左右,高宜为14cm~18cm,其中地栿槽深宜为2cm~3cm,宽宜为25cm~36cm。地栿外皮至须弥座上枋石外皮的尺寸应为5cm~7cm。
5.3.26寻杖栏板的望柱应由柱身和柱头组成。柱身断面宜为正方形,柱头高度依形式不一而不同,高度不应大于1/2柱身高。
5.3.27寻杖栏板的设计高长比宜为1:2左右,具体尺寸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其高度设计时宜为3~3.5倍望柱柱径或80~90cm。栏板的设计厚度上下应不同,下皮厚度宜为0.8倍柱径左右,寻杖上口厚应为0.7倍柱径。寻杖断面呈八片花瓣形。栏板下口应安装在地栿上面的望柱槽内。
5.3.28寻杖栏板的抱鼓石的最高部位高同栏板,厚度宜为望柱柱径的0.8倍,上下同厚无收分。抱鼓石的设计长度宜为栏板高度的1.5~2倍之内。
5.3.29寻杖栏板带有石栏杆的台基,地栿与上枋上皮之间间隔适当距离应设计有排水沟眼。
5.3.30罗汉栏板栏杆应是一种不安望柱只安栏板的栏板栏杆。
5.3.31罗汉栏板栏杆地栿的尺寸设计应基本同寻杖栏板栏杆。形式应为上面只需剔凿栏板槽,不需望柱槽。
5.3.32罗汉栏板应比寻杖栏板略厚,且栏板上下无需收分。上口边角倒棱或磨成圆楞泥鳅背。其栏板肚的厚度宜为地栿宽度的0.6~0.7倍(14~20cm)。栏板肚分两阶凸出,每阶0.5~1cm。使用罗汉栏板者,同一列的栏板数量一定是奇数,用于当中一块者最高,其他各块依顺序递减,每级宜为5~10cm,且当中一块的设计高度宜为70~90cm。栏板的长度也应以当中一块最长。
5.3.33罗汉栏板栏杆抱鼓石的高度应与最末一块栏杆高度同高或略低。厚应同其他栏板(不含栏板肚厚度)。
6 木构架工程
6.1 大木构架
6.1.1 传统建筑的大木构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统建筑木构架宜采用抬梁式、穿斗式、井干式等结构体系,施工宜结合各地传统建筑特点优先采用传统施工工艺。
2 传统建筑木构架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传统建筑木构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木结构相关标准,并应对构架木材进行含水率和相关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4 传统建筑木构架的防火应满足木构件防火和结构整体防火要求。
5 传统建筑木构架构件宜采用现代材料加工、制造技术,构件连接宜采用榫卯与金属连接技术。应用时,应有相关技术操作规程及质量检查标准。
6传统建筑木构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6.1.2大木构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构架制作所用的木材树种、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耐久性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在木构架构件制作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 的规定,对木材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木构架构件制作应以机械加工与手工操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可能条件下应优先采用机械加工。
4木构架构件金属连接件的材质、型号、规格、数量及加工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5木构架的防火、防腐、防虫蛀、防白蚁、防潮、防震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的规定。
6当采用现代形式木构架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的规定执行。
6.1.3大木构架上层木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架层构件制作包括梁、檩(桁)、枋、屋面板等各类构件制作加工。
2梁类构件应有各自的构件名称,同一建筑的梁类构件不得有重名构件。书写构件名称的位置应在构件背部,书写清晰,不得无规律随意书写。
3梁类构件的制作宜采用传统工艺,按照地方特色构造要求进行加工。
4梁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3-4的规定。
表6.1.3-4 梁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
5 官式梁类构件制作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3-5的规定。
表6.1.3-5 官式梁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枋类构件的长度应以杖杆为准。杖杆须经两人以上核准后方可使用。
7 枋类构件的断面尺寸、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无设计要求,应按地方传统形制要求制作,对形状复杂的应放大样,按样板制作。
8 枋类构件制作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3-8的规定。
表6.1.3-8 枋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桁类构件制作前应放出断面足尺大样,大样应符合设计要求。按大样做样板,排杖杆。并应经两人核准方可施工。
10桁(檩)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3-10的规定。
表6.1.3-10 桁(檩)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1.4大木构架下层木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柱制作时,每柱应有一个名称,同一建筑的柱不得有重复名称。柱类构件中的名称应书写在柱构件上,其书写位置应根据当地习惯,书写在约定俗成的位置上。
2柱类构件的四个面都应有中线;角檐柱或多角形柱类构件除四条中线以外,还应有对角中线。柱类构件两端断面应有头线、头线与柱侧面中线应一致,柱两端头线应重合、不得翘曲。
3断面为圆形柱构件类的收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要求时,收分率应在0.7%~0.8%以内。方形、多角形柱不宜收分。
4断面为圆形、方形、多角形、梭形、瓜楞形等各类断面的柱在制作前应按设计要求,放出柱端断面足尺大样。
5柱的节点构造、联结方式应符合下述规定及设计要求:
1)当柱子要求做侧脚者,侧脚大小应符合设计要求。柱下端做管脚榫者,圆柱榫长为该柱端直径的1/4~3/10,榫宽与榫长相等;方柱榫长为该柱宽的1/4~3/10,榫宽与榫长相同。童柱的管脚榫宽为柱径的1/10,榫长为柱端径的1/5~1/3;
2)柱或童柱上端直接与檩条联接,其榫长为柱直径的1/5~1/3,且不得小于30mm;方柱榫长为柱截面宽的1/4~1/3,榫厚为柱直径或截面边长的1/10,且不得小于15mm;榫宽外边缘应由柱边向内收进不得小于20mm。同一建筑的柱头榫尺寸应一致;
3) 檐柱顶与额枋之间应用燕尾榫联结,燕尾榫的宽度和长度可取柱截面边长或直径的1/4~3/10。燕尾榫的收乍应取榫厚的1/10。
6木柱制作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4-6的规定:
表6.1.4-6 木柱制作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1.5木构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复核平面尺寸,在各柱顶面磉石上,正确地弹出各落地柱中线,中线应与木结构尺寸一致且用同一尺丈量。
2木构架会榫工作结束且应全部合格。木构架各构件应按照安装顺序先后运至现场,且按各构件名称到其就位点,严禁构件错位、错方向。
3大木构件安装应遵循先内后外,先下后上,对号入位的原则进行:应先安装下架里边的柱梁枋,再安装下架外围的柱梁枋,经丈量校正后再安装上架构件的里边部份,最后安装外边部份,将各构件依次安装齐全。
4穿斗式木构架安装,应从房屋的端头开始,应在地上将柱和梁及各横向构件联结成一整榀,经校正无误后,将构架整榀吊装就位,再按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的次序按装枋类、桁类等构件。
5殿、堂、厅等矩形平面建筑的安装顺序应先从正间(明间)之内四界(五架梁)开始,然后安装前后廊界(檐架)及左、右边间。亭、廊联结的条形建筑木构架安装,宜从亭开始安装。
6 大木构架安装应边安装边吊柱中线,边用支撑临时固定(开间、进深两个方向)木构架。木撑必须支撑牢固可靠,下端应顶在斜形木板上(上山爬),能前、后、左、右灵活调整木柱的垂直度。所有柱底部中线必须与磉石中线重合,发现与中线不符应及时校准,柱中线应垂直。有侧脚的柱中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屋面工程结束后临时支撑方可拆除。
7榫眼结合时应用木质大锤,用替打(衬垫)敲击就位。严禁用木锤或铁锤直接敲击木构件。
8草架木构件与露明木构件的节点、加固铁构件应隐蔽。节点要有足够的强度。
9木构架各构件安装完毕,应对各构件复核、校正、固定,将涨眼堵塞严密,对于采用地方做法木构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5-9的规定:
表6.1.5-9 地方做法木构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0 官式做法大木构架下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5-10的规定:
表6.1.5-10 官式做法大木构架下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1 官式做法大木构架上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5-11的规定:
表6.1.5-11 官式做法大木构架上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1.6木构架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构架按材料的不同包括方木、原木、胶合木结构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2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3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4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5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原木、方木构架的验收应符合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7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8木桁架、木梁(含檩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6-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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