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探讨】对规范强条的困惑(咬文嚼字)
tx
tx Lv.11
2016年11月18日 12:56:51
只看楼主

1.规范发布公告中有:第XXX、XXX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条文说明制订说明中有: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强条)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规范发布公告中有:第XXX、XXX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条文说明制订说明中有: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强条)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那么,如咬文嚼字,是严格执行强条8.2.1条,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执行8.2.2条,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逻辑上说不通呀!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强条)
8.3.9条文说明,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那么,如咬文嚼字,高层民用建筑配电室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算违反强条吗?因规范正文中并未明确“高层民用建筑配电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条文说明是明确了,但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浪尽天涯
2016年11月19日 21:42:26
2楼
强条指的是强制性的,没有什么可以随便的去做,必须按照要求规范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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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e10
2016年11月22日 08:45:04
3楼
参见建规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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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f1727@co163
2016年11月22日 08:54:20
4楼
公安部公消【2007】226号文,有文件说明“高层建筑内的高低压配电室也属于重要设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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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hangan1000
2016年11月22日 11:28:04
6楼
编规范的人,语文差是不争的事实。同样一个问题,换个说法就可以无争议、无歧义。可偏偏不。就是要看规范的人,难受、别扭、不可思议。: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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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hangan1000
2016年11月22日 11:31:02
7楼
同样错误,看屋顶设置水箱。强条: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屋顶水箱 。。。 黑体字强条,可到了下一条大于54m的住宅,可以只设稳压泵。小学生写作文,自相矛盾,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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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
2016年11月22日 17:43:52
8楼
主管部门对“强条”看的很重很重,每年的设计质量、审查质量检查,要是被抓到违反了“强条”,会受到处罚的。
“强条”就那么重要吗?确定“强条”的标准是什么?
那,为什么同样的条文、或类似的条文,在这本规范中是“强条”,在另外的规范中又不是“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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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
2016年11月22日 17:50:53
9楼
ymf1727@co163 发表于 2016-11-22 08:54 公安部公消【2007】226号文,有文件说明“高层建筑内的高低压配电室也属于重要设备室”红头文件大于法律规范,领导讲话大于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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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ic602119
2016年11月22日 19:51:28
10楼
都看明白了,都成大神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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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泽
2016年11月23日 09:41:24
11楼
厉害了 我的楼主 要是再配一个新规链接 那是极好的 ps:如有冒犯,请原谅伸手党的无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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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_1402284586335
2016年11月23日 09:50:53
12楼
执行起来条文解释都当条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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