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中公开招标的三种常见评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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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30日 15: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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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行,工程招标率特别是公开招标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实施,有关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实施细则势必尽快制订。本文就土建工程中公开招标的三种常见评标方式作一些分析,希望能给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的制订作一些参考。 一、“标底式”评标 标底是招标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有关定额与取费标准等计算的投资总额,并经当地招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所确定的发包工程造价。这种评标方式以价格考察为主,跟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规配套,能照顾施工单位的利益,使工程施工建立在合理利润基础上,可充分保证工程质量,也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一种主要评标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行,工程招标率特别是公开招标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实施,有关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实施细则势必尽快制订。本文就土建工程中公开招标的三种常见评标方式作一些分析,希望能给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的制订作一些参考。
一、“标底式”评标

标底是招标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有关定额与取费标准等计算的投资总额,并经当地招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所确定的发包工程造价。这种评标方式以价格考察为主,跟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规配套,能照顾施工单位的利益,使工程施工建立在合理利润基础上,可充分保证工程质量,也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一种主要评标方式。

但是,这类评标方式存在许多弊端。第一,标底的编制费是按投资总额的比例收取,对业主来说,是一笔不少的钱,这无疑加重了业主的项目支出费用;

第二,编制出来的标底容易泄露。一是从标底编制人员口中泄露,二是从业主处泄露,三是从当地主管部门泄露。这就使工程招标造成不公平竞争,是不公正的;

第三,这种评标方式与国际惯例不接轨。一方面标底是以定额或信息价或供应价或内部价及取费标准算出的,这些价格本身就差别较大,各.投标商所得信息的渠道不同,投标价与标底定会有很大差距,造成报价与标底差距较大;另一方面,标底把各投标商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及资源条件放在同一水平考虑,没能体现优秀企业的优势(管理优势、生产技术优势、资质优势、业绩优势、价格优势),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利益。

二、“打分式”评标

“打分式”评标是在商务合格、技术合格条件下,将一些主要内容如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业绩信誉、优惠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作为打分项目,按照评委的打分得出中标单位的推荐顺序。

其中,工程报价的分值较多。这种评标方式兼顾了价格、技术等各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整体实力,同时,业主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但是,下列原因将会导致评标时的不公平、不公正:第一,评分标准中项目及其定量标准不准确;第二,业主对评委施加影响或评委对各投标文件不可能进行较全面的阅读、理解、比较;第三,业主和评委的主观倾向性制约评标。

三、“最低评标价”评标

这是一种国际惯例,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合格、技术合格条件下,将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单位定为第一推荐中标单位。这样可以减少评委的主观倾向性,体现了投标单位的管理优势、生产技术优势、价格优势,节约工程投资。

这种以价格考察为主的评标方式,第一,不保护投标商的利润,如果资金不到位,则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同时施工单位要承担资金周转困难和利润率极低的风险;第二,我国多数施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施工企业还没有这种实力及投标经验,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低价抢标,高价索赔,给施工过程造成较多的麻烦,甚至严重地影响工程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不论哪种评标方式都有利有弊,但都要求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准确、完整,技术部分完善、规范,工程量清单全面、不能有漏项,同时如果能以某种评标方式为主,兼顾其他两种评标方式,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主观性,并能制定针对评委的有效的监督机制,评标一定会更加公平、公正。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落到实处并发挥更大的作用,制订有关评标的实施细则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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