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量八大计算范围、公式、难点合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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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条款。
1、乙方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认证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合同义务,应当约定“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1、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为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
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 案例1: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主签甲供材合同。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万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报依据。
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销售额要减掉分包额。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是总包跟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这个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以,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 案例2:工程1个亿,业主买主材2000万,施工企业拿到工程款8000万。
那么,施工企业算增值税的时候,是以8000万为计税依据的。
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800万的工程款,那么增值税=[800万/(1+11%)]*11%-成本400万/(1+11%)*17%=18.01万。
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的总报价。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开票,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
比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值呢?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00万/(1+11%)]*(1+17%)=422万,
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增值税=[500万/(1+11%)]*11%-[成本100万/(1+11%)]*17%=34.23万。
增值税=[(1000-500-100)/(1+3%)]*3%=11.65万,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万/(1+11%)]*(1+17%)=105.405万,
小于500万*48.180%=240万,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
因为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可能都是按17%进行抵扣的。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它因为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生活当中,这个比例应该是29.9%左右,也就约等于30%。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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