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 A.0.1 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请问:若突出屋面的是一间会议室、活动室什么的房间,其面积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是否也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请问:若突出屋面的是一间会议室、活动室什么的房间,其面积 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是否也 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 A.0.1 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请问:若突出屋面的是一间会议室、活动室什么的房间,其面积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是否也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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