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中规定在一级抗震下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之比不能大于0.25,二三级不能大于0.35 ,但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中提出的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的定义(控制最大配筋率),是对超筋与适筋的分界,同样都是对超筋的约束,那么为什么高规上的0.25不直接用0.518,或者说这个0.25和0.35是怎么来的?是否只是比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的更高的一个要求?我突然被绕进去了,希望高人解答!同样,这也滋生出另一个问题,对于梁是否超筋,pkpm究竟是根据什么来判断的,毕竟satwe不能准确计算上部筋,那么他是用什么来判断梁是否超筋?2.5%这个数据没有任何来历,规范上没有讲!
同样,这也滋生出另一个问题,对于梁是否超筋,pkpm究竟是根据什么来判断的,毕竟satwe不能准确计算上部筋,那么他是用什么来判断梁是否超筋?2.5%这个数据没有任何来历,规范上没有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