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即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用于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就近动迁安置房参照执行。
用于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就近动迁安置房参照执行。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即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用于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就近动迁安置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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