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雨水课偶然想到的一种合流制(或者叫分流制)
小城孤舟
2013年11月25日 17:39:34
只看楼主

看到截留式合流制,看到在暴雨是,截留式对水体仍然有污染。先不考虑工程成本,图示的方法就施工上是不是没什么问题呢?还有就是对于溢流井的造价问题,如果能把溢流井小型化,将其做成一个设备,就像一些阀门一样(而且可以做得很简单),直接安装在雨水管上,对于污染严重的初期雨水,就直接流入污水管。当径流较大时,多余的雨水溢流到雨水管。这样成本一个要比分流制高一点。 如果,开发出成本较低的溢流设备,如果降到了百元左右,三个雨水口和用一个溢流阀,那么成本也很低的嘛。

看到截留式合流制,看到在暴雨是,截留式对水体仍然有污染。先不考虑工程成本,图示的方法就施工上是不是没什么问题呢?
还有就是对于溢流井的造价问题,如果能把溢流井小型化,将其做成一个设备,就像一些阀门一样(而且可以做得很简单),直接安装在雨水管上,对于污染严重的初期雨水,就直接流入污水管。当径流较大时,多余的雨水溢流到雨水管。这样成本一个要比分流制高一点。
如果,开发出成本较低的溢流设备,如果降到了百元左右,三个雨水口和用一个溢流阀,那么成本也很低的嘛。
各位怎么看,可行性怎么样?对于现有的分流制可以进行简单的改造嘛

P31125-1721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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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孤舟
2013年11月26日 01:35:40
2楼
没人发表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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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
2013年11月26日 09:23:13
3楼
准备自动化控制还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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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在水中
2013年11月26日 09:31:56
4楼
路过,看一下,学习中的思考是创新的动力,支持: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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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zhimin
2013年11月26日 09:41:22
5楼
可参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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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岸青衣
2013年11月26日 09:59:01
6楼
毕竟还是没有成熟的设备,用电动的控制投入比较麻烦,用机械式的又要经常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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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sunwen
2013年11月26日 15:43:45
7楼
我曾经做个这样的事情 说出来供大家探讨
如果汇水面积不大的时候 采用槽堰式,用管径控制流量,小管径收集初期雨水。
拍门或者阀门没有用, 因为要自动控制,在现场不大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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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孤舟
2013年11月27日 22:14:48
8楼
小高 发表于 2013-11-26 09:23 准备自动化控制还是怎么的?机械的分离就可以了,那个设备和溢流井构造相似,不是现在检查井都在推广全塑料的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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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孤舟
2013年11月27日 22:22:07
9楼
huangzhimin 发表于 2013-11-26 09:41 可参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除干旱 …合改分投入有点大吧,我记得我们学校有老师(姜文超等)他们搞过一个双层的雨污管道,那个算不算混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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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
2013年11月28日 09:09:08
10楼
小城孤舟 发表于 2013-11-27 22:14 机械的分离就可以了,那个设备和溢流井构造相似,不是现在检查井都在推广全塑料的了嘛我觉得你这个是属于雨水管道啊,干嘛要接到污水管里面去呢?雨水口直接接入雨水管不就行了嘛,干嘛这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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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zhimin
2013年11月28日 09:25:11
11楼
小城孤舟 发表于 2013-11-27 22:22 合改分投入有点大吧,我记得我们学校有老师(姜文超等)他们搞过一个双层的雨污管道,那个算不算混接呢?排水体制设计标准2011~2013年的微妙变化值得思考1、《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第八条建设在城市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管渠应优先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旧城区改造、降雨量很小的城市应从实际出发,宜采用合流制,并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1年版)》(GB 50014-2006)1.0.4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应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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