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应严格遵守规范,请大家讨论
coolthing
coolthing Lv.2
2004年08月26日 22:01:31
只看楼主

看了大家的帖子都很不错,所学良多。觉得这里人气很旺。有一个问题想请大家讨论一下。 我看到网友提到了很多计算方法,参数取值意见,和一些好的建议。多数都非常好,非常感谢。但有一些做法我个人觉得他说的没错,可是违反规范了。我个人认为设计中有一些好的计算理论和一些创新时非常好的,可以学到好多东西。但到实际设计工作中,还是应该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创新也必须在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个人探讨除外),就檩条的风吸力问题,我看到过很多工程都是没有计算的(看过计算书)这个是不对的。很多施工单位都是总价包死,说哪个哪个工程这样做了也没事。这种观点很不对,工程没出事不等于它没问题。还有设计是必须有一定的余量的。规范也是这样要求的,要不然也不会有系数了。

看了大家的帖子都很不错,所学良多。觉得这里人气很旺。有一个问题想请大家讨论一下。
我看到网友提到了很多计算方法,参数取值意见,和一些好的建议。多数都非常好,非常感谢。但有一些做法我个人觉得他说的没错,可是违反规范了。我个人认为设计中有一些好的计算理论和一些创新时非常好的,可以学到好多东西。但到实际设计工作中,还是应该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创新也必须在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个人探讨除外),就檩条的风吸力问题,我看到过很多工程都是没有计算的(看过计算书)这个是不对的。很多施工单位都是总价包死,说哪个哪个工程这样做了也没事。这种观点很不对,工程没出事不等于它没问题。还有设计是必须有一定的余量的。规范也是这样要求的,要不然也不会有系数了。
说的太多了,想提一个意见。如果是关于设计上的问题,大家回答的时候最好能附上规范。就像审图一样,我是按那一条那一款做的,这样又有依据,又减少争议。(不过要大家上网的时候还带一堆规范实在不好意思,不过可以互相学习嘛。嘻:)
如发错位置请斑竹删掉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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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1213
2004年09月03日 11:36:35
12楼
只有在熟悉(很)规范的前提下发挥才是正途

所以我还不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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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ectyang
2004年09月03日 11:53:40
13楼
对于真正象我们这样的新人来说,一开始看规范,要逐条理解的话,和看外语差不多,不知从何看
起,不如有个活干的时候,有目的去看,理解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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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川秀
2004年09月04日 10:48:32
14楼
我个人认为,对于规范不是很了解的新手们,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养成时刻查询规范的习惯,设计
工作要求是严谨的,容不得想当然,当然起初会比较慢一点,但我们也不能因为要抢速度就把自己
置于危险之中,结构工程师必须要学习保护自己啊.当所做的项目多了,对个别规范比较熟悉了,
速度也就快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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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xz
2004年09月07日 14:55:27
15楼
规范是以前实践的一个总结!!!
规范是死的,人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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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tie
2004年09月08日 21:10:21
16楼
规范是指导性的条文,有足够理由时可以超规范设计,我们做的高层转换,剪力墙全部不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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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oo7
2004年09月09日 11:02:23
17楼
规范也是人编的,也总有新的规范代替旧规范,还有很多设计没有规范可循的,所以说规范只能是参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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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
2004年09月14日 21:17:54
18楼
遵照规范,少犯错误,抓住实质,合理发挥;严守强条,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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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xk56
2004年09月14日 21:47:42
19楼
规范是死的人是活的;规范保证安全,但不保证最优;个人认为在某些方面也有
规范步到位的情况。所以我们要在规范的基础上悬创新,不然社会怎么发展?我
的的建筑怎么才能前进?我认为不按照规范,但求正确,安全及经济,不冲突规
范就可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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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j
2004年09月16日 21:28:33
20楼
规范只是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各个 企业应该有自己的标准和控制办法,但是中国
的规范是一些文人制定的,好些条款自己都解释部清楚,也可能是从别的规范上
抄下来的。《公路桥规》就是一个例子,计算来计算去,强度是一笔糊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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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bing
2004年09月19日 11:52:16
21楼
转载一个有关规范的论述,希望对咱们的讨论有所助益:

国际上的结构设计规范有二种体制,一种是推荐性的,另一种是强制性的。发达国家的规范多是推荐性的,对设计人员只起帮助指导作用,结构工程千变万化,规范不可能取代设计人员所必需的理论知识、经验和判断,设计人员必须自己承担设计的全部责任,可以不受推荐性规范的约束。我国的设计规范则是强制性的,是设计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设计人自负,而出了事故,设计人员也可凭规范推卸责任。几十年来,这种做法已在工程设计界深入人心,因而对规范的制订工作也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强制性规范的不足之处是,不能灵活适应设计中遇到的各种情况,难以照顾到设计者可能遇到的各种特殊问题,而且客观上不利于发挥调动甚至限制设计人员的创造性。强制性规范的利弊值得仔细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规范由政府部门管理,随着政府机构精简和政府功能转变,有人担心在规范管理的力度上会否削弱。今后可否借助各种学会、协会的积极性,委托学会、协会来编制和管理,而政府部门则起批准监督作用。如果将规范的课题研究,规范的编制和规范的批准分成独立的不同层次,是否会更好一些。在规范的编订和管理上,如何能更好地适应既是社会主义。又是市场经济的体制,有必要作细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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