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节选自第 2.1-2.2 章节内容 第一章:建筑现行规范疑难点 2.民用建筑 2.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1.1 条,表中“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第 2 项 “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是否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当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建筑分类该如何确定?
本文节选自第 2.1-2.2 章节内容
第一章:建筑现行规范疑难点
2.民用建筑
2.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1.1 条,表中“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第 2 项 “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是否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当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建筑分类该如何确定?
答:现行规范已经取消了“商住楼”的分类,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 能的建筑合建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4.10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1.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的中庭、采光天井、地下室天井等开口部位与建筑 的间距要求。2.1.2.1 中庭屋面的耐火极限需满足什么要求?
答:中庭的屋面耐火极限按照规范上人屋面或非上人屋面的设计来确定:其中,一、二级 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屋面,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非上人屋面的屋面耐火极限规范无具体要求,但非上人屋面的屋面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仍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1.00h。
2.1.2.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的中庭、采光天井等开口部位与相邻建筑外窗之 间的间距应满足什么要求?当开口部位与建筑上部外窗满足间距要求时,上部外窗是否仍可采用普通玻璃窗?
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的中庭屋面采用不燃材料的非采光屋面,且没有开设洞口 时,中庭屋面与同一建筑的高跨墙身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的中庭、天井等开口部位采用采光屋面时,间距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中庭、采光天井等屋面开口部位的采光窗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时,与同一建筑的其 他部位或构件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参照 2.1.2 图示一)。
2.若中庭、采光天井等屋面开口部位的采光窗耐火完整性低于 1.00h 时,中庭采光屋面与 同一建筑高跨外墙上的普通门窗及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m(参照 2.1.2 图示二、2.1.2 图示三);与相邻高跨外墙的乙级防火门、窗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参照 2.1.2 图示四)。
2.1.2 图示四
2.1.2.3 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的地下室顶板开设的进排气口、露天采光口、 通风口等洞口,与建筑的门、窗、洞口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的建筑屋面、与上部建筑配套的地下车库(地下室)顶板上 开设的进排气口、露天采光口、通风口等洞口与同一建筑高跨墙身的普通门窗及洞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6m(参照 2.1.2 图示五),与相邻高跨外墙的乙级防火门、窗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参照 2.1.2 图示六)。
当地下车库(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进排气口、露天采光口、通风口等洞口与同一建筑高 跨墙身的门窗洞口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6m 时,可采用普通玻璃窗(参照 2.1.2 图示六),如小于6m,仍应采用乙级防火窗。首层做防火窗后,应同时满足首层、二层层间分隔的要求。
2.1.2 图示六
对于 2.1.2.2 与 2.1.2.3 所述的洞口,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洞口与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限(参照 2.1.2 图示七);当所述洞口为两个不同的防火分区时,洞口与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参照 2.1.2 图示八)。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独建设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应满足下列条件:对于设置平天窗 的地下汽车库,该平天窗边沿与民用建筑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参照 2.1.2 图示九;对于设置侧天窗的地下汽车库,可以将侧天窗视为单层汽车库的建筑外墙开口,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第 4.2.1 条表 4.2.1 的规定确定该侧天窗边缘与民用建筑的最小水平距离(参照 2.1.2 图示十)。当不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时,应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第 4.2.2 条和第 4.2.3 条的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2.1.2 图示九 汽车库设置平天窗时最小间距要求
2.1.2 图示十 汽车库设置侧天窗时最小间距要求
2.1.3 下沉广场(或庭院)与主体建筑之间应满足怎样的关系?
答:下沉广场或庭院与主体建筑(含车库)之间的间距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6.4.12 条的相关规定,且应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1.下沉广场或庭院四周墙体的耐火极限应满足建筑外墙要求。
2.下沉广场的总深度不宜超过室外地坪标高以下 12m。当下沉广场的总深度不超过 12m 时, 下沉广场直通地面楼梯的疏散宽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12 条相关疏散宽度要求计算;当下沉广场的总深度超过室外地坪标高以下 12m 时,下沉广场直通地面楼梯的疏散宽度按连通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总和计算,其顶部洞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3m。
3.当下沉广场总深度不大于 6m,两侧设有门窗时,其顶部洞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 于 6m(参照 2.1.3 图示一);当一侧设有门窗,另一侧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外墙(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防火玻璃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或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 1.00h 的防火玻璃墙)时,其顶部洞口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4m(参照 2.1.3 图示二)。
4.当下沉广场总深度为 6m~12m 时,其顶部洞口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9m(参照 2.1.3 图 示三)。
5.当下沉广场总深度不大于 12m,但不同高度设有退台时,其顶部洞口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 各自可对应的总深度尺寸计算(参照 2.1.3 图示四)。
2.1.4 建筑天井平面为多大尺寸时就可视为室外?公建及住宅建筑内天井的间 距满足什么条件时,可等同于建筑物的普通外墙及外窗?
答:如内天井的间距满足表 2.1.4-1、表 2.1.4-2 尺寸要求时,即可视为室外,内天井的 墙面及外窗可等同于建筑物的普通外墙及外窗防火要求。
表 2.1.4-1 公共建筑内天井(开口天井及闭口天井)的间距尺寸(m)
表 2.1.4-2 住宅建筑内天井(开口天井及闭口天井)的间距尺寸(m)
2.2.1 如何定义两栋建筑?当两栋建筑贴邻建设时,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答:1.公共建筑:当两栋公共建筑各自独立互不相通时(结构体系、设备体系、消防疏散 亦各自独立),即为两栋贴邻建筑;同时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2.2 条的条文说明中第4 点“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设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
2.住宅建筑:一栋住宅建筑可以由多个住宅单元构成,构成一栋住宅建筑的住宅单元可以 各自具有不同的建筑高度,每个单元的楼梯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计可根据单元的建筑高度执行相应的规范条文。住宅的其他消防设计应按整体的建筑性质进行设计,高层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能顾及构成住宅建筑的所有住宅单元,并满足本《解析》第一章第 4.16 条的相关规定。住宅单元之间的门窗、洞口间距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1 第 5.2.2 条的要求(2.2.1 图示一、2.2.1 图示二)。
2.2.1 图示二(注释: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当两座公共建筑贴邻建设时,两座建筑贴邻外墙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关于贴邻建设的相关规定,两座相邻建筑的外墙夹角与紧靠邻接外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 2.2.1 的要求。
表 2.2.1 两座相邻公共建筑的外墙夹角
与紧靠邻接外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
2.2.2 建筑物的消防建筑高度应从室外地坪计算至屋面的什么位置?
答:平屋面建筑物的消防高度应按建筑最低点安全出口的室外地坪计算至女儿墙与屋面板 交接处的屋面建筑完成面(2.2.2 图示一)。坡屋面建筑物的消防高度应按建筑最低点安全出口的室外地坪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2.2.2 图示二)。
2.2.3 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台地或坡地建筑的消防建筑高度应如何计算?
答: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台地或坡地建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建筑高度计算:
1.当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按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所在的一侧计算建筑高度。
2.当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无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设置消 防车道时,应按消防车道所在的一侧计算建筑高度。
3.当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要求,无需设置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按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一侧计算,应同时满足本《解析》第一章第 4.5 条的相关要求。
4.当建筑根据各自场地的情况选择高/低处地坪标高来确定消防建筑高度时,应按以下不同 情况分别执行:(1)场地及环形车道的要求均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1.2 条的相关要求。
(2)低于高处消防车道室外设计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当建筑总 进深不超过 50m 时,其进深不大于 30m 且建筑外立面具有进入扑救条件的部分,其安全疏散、楼梯形式、防火分区、排烟设施可按地上建筑设计。进深大于 30m 的范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
( 3)不能满足通向低处的室外地坪时,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关于地上、地下楼梯间分隔设置的规定。
1)以高/低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均为多层建筑时的情况,如 2.2.3 图示一、2.2.3 图示 二、2.2.3 图示三。
2)以高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为多层建筑,但以低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为高层建筑 时的情况,如 2.2.3 图示四、2.2.3 图示五。
2.2.3 图示五
3)以高/低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均为高层建筑时的情况,如 2.2.3 图示六、2.2.3 图示七。
2.2.3 图示七
5.针对住宅建筑的情况,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 层数的计算方法时,可按照下列情况执行:
与除商业服务网点外的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一般应从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但当非住宅部分的屋面具有满足消防车灭火救援要求的场地、车道和消防给水系统等,且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直接通至该屋面并具有疏散至到达室外地坪的条件时,其建筑高度可以从停靠消防车的屋面或平台算起,其他计算方法同上。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组合后的建筑最大高度,并应从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算起。建筑中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应为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2.2.4 坡地建筑中的埋深部分其中一面能直通室外,其余三面有部分位于覆土以内,
该区域是否可定义为首层?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2.1.6 条进行计算,当该层地面低于室外设计 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楼层平均净高1/3时,不能按首层(地上建筑)判定。当室外场地有高差时,按本《解析》第一章第 2.2.3 条执行。
注:该层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覆土面积占该层净高部分整体外围护结构展开面积比例不超 1/3 时,可按首层 判定。
2.2.5 平屋顶建筑的女儿墙或玻璃幕墙在女儿墙处高度有无限制?
答: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超过 2.5m;当女儿墙高度超出 2.5m 时,应设置消防救援窗 口,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要求;且超过 2.5m 的女儿墙内侧应设置利于救援的相关措施。
2.2.6 液氧站到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是从液氧站围护墙还是液氧罐起算?
答:从罐体的外壁起计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附录 B.0.1,建筑物与储 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