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边消防对认为:<<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用于确定设计对象是否要做火灾报警,而<<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是确定保护对象采用什么样的系统形式,也就是两本规范作用不同,这样一来,:<<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未列出而<<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中列入的二级保护对象就不需要做自动报警了,你们认为这样的说法对吗?
我们这边消防对认为:<<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用于确定设计对象是否要做火灾报警,而<<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是确定保护对象采用什么样的系统形式,也就是两本规范作用不同,这样一来,:<<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未列出而<<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中列入的二级保护对象就不需要做自动报警了,你们认为这样的说法对吗?
2楼
两本规范冲突的地方,从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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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从严起码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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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我做的一幢五层办公楼,一、二层面积2060平方,上面几层面积都不超过2000平方,当时施工图做了消防报警,甲方与消防队某个人比较熟,说不用设。我到消防队咨询,答复是“<<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用于确定设计对象是否要做火灾报警,而<<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是确定保护对象采用什么样的系统形式”。按消防队的意见就是不用设,现在甲方要求我出联系单取消,这种情况怎么解决?你们认为这幢楼要不要设消防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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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只要在《火规》里有要求的,就要。在这两本规范里,我觉得《火规》是比<高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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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这种情况就这样啊 第1:你就和甲方说,消防部门如果认为不要,那么叫消防部门出消防审查书面的东西说本建筑物不需要做
消防报警,如果他们出了,那么你就出啊,就说根据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取消啊,责任就是消防部门了啊 .如果消防部门不出书面的东西,你取消干什么啊.我们现在办事情都讲书面东西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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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那在联系单上写明一消防审批意见为准是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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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看甲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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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消防部门是正确的。《建规》是母规,相当于宪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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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这种情况就这样啊 第1:你就和甲方说,消防部门如果认为不要,那么叫消防部门出消防审查书面的东西说本建筑物不需要做消防报警,如果他们出了,那么你就出啊,就说根据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取消啊,责任就是消防部门了啊 .如果消防部门不出书面的东西,你取消干什么啊.我们现在办事情都讲书面东西的啊.
绝对同意!
提醒大家:要注意保护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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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是啊!按6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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