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设计(审查)工作的前提条件:1、“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力的概念、传力途径、基本计算公式等应掌握。1)梁上起柱,是否要加附加横向钢筋?可以不加[1]。2)有楼梯计算程序在计算梯板的负弯矩时取M=qL2/24,没有根据。3)偏心受压基础计算:除考虑柱脚弯矩外,还应考虑柱脚水平剪力V产生的附加弯矩,不少设计人员就未考虑,使基础面积、配筋偏小。2、熟悉规范,并应正确理解规范的含义及意图(如梁附加横向钢筋的作用及设置[1]),规范也有不少不妥之处,规范之间也有矛盾,对规范就高不就低,按“大规范”不按“小规范”。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2]第8.2.2条规定扩展基础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3]第3.4.2条规定基础在二a类(二b类、三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C30),笔者认为应采用C25(C30)。又如《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03》[4]第6.1.2条规定纵向受拉钢筋锚固长度La的最小值为200mm、第7.3.3条规定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LL的最小值为250mm,就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250mm、300mm矛盾,但它在表7.3.3注6中又说:“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的相关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这真是有点滑稽了,那它为什么又要规定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LL的最小值为250mm呢?笔者认为应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1、“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力的概念、传力途径、基本计算公式等应掌握。
1)梁上起柱,是否要加附加横向钢筋?可以不加[1]。
2)有楼梯计算程序在计算梯板的负弯矩时取M=qL2/24,没有根据。
3)偏心受压基础计算:除考虑柱脚弯矩外,还应考虑柱脚水平剪力V产生的附加弯矩,不少设计人员就未考虑,使基础面积、配筋偏小。
2、熟悉规范,并应正确理解规范的含义及意图(如梁附加横向钢筋的作用及设置[1]),规范也有不少不妥之处,规范之间也有矛盾,对规范就高不就低,按“大规范”不按“小规范”。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2]第8.2.2条规定扩展基础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3]第3.4.2条规定基础在二a类(二b类、三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C30),笔者认为应采用C25(C30)。又如《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03》[4]第6.1.2条规定纵向受拉钢筋锚固长度La的最小值为200mm、第7.3.3条规定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LL的最小值为250mm,就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250mm、300mm矛盾,但它在表7.3.3注6中又说:“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的相关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这真是有点滑稽了,那它为什么又要规定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LL的最小值为250mm呢?笔者认为应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规范对强制性条文定得也有点问题,重要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如多层建筑的构件配筋少于计算值)不是强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5]第4.7.1条规定结构构件承载力应不小于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即无地震作用组合时γ0S≤R,有地震作用组合时S≤R/γRE,这是强制性条文,因此高层建筑的构件配筋少于计算值,就应该认为是违反强制性条文,但不少人不同意笔者的观点。原《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87》[6] 第2.2.2条γ0S≤R是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将此条取消了),不大重要的是强条,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2]8.2.7条4款及8.4.13条都规定当基础或基础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在基础或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是强制性条文,不验算就算违反强制性条文?不通(如规定局部受压承载力应满足要求是强制性条文是可以的),而几乎所有的情况验算都可以满足;将“应验算”作为强制性条文的还有很多,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2]3.0.2条2款、3款、4款、5款、6款、8.2.7条2款、8.4.9条、8.5.18条、8.5.19条、《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6]3.0.5条、3.0.6条等。又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2]3.0.4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确定基础底面面积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如设计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使基础底面面积偏大或桩数偏多,就算违反强制性条文?不应该吧!
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审定人、施工图审查人员必须熟悉规范,一个小单位有一个人熟悉规范,就好办了。
3、结构方案应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要讨论、集思广益,然后定案。
4、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应由专业负责人会同审核人、审定人确定设计技术条件或措施。
5、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计人、制图人、校核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均应由本专业人员担任,注册工程师签章宜是专业负责人,起码是参与本工程的,图纸、计算书至少“三签字”,签字不要滥竽充数(笔者审查过的工程,就有结构校核人由建筑专业人员担任的,也有所有岗位的签字为同一人的笔迹,也有大型专业设计院的总工程师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动等所有专业的审定人,制图人甚至签字为“CAD”,这样的签字有什么意义?);有的设计单位不设置“专业负责人”岗位,不妥。
6、工作责任心、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精益求精、对自己的签名(名字)负责。设计人自校最重要。
7、设计经验非常重要:老中青,传帮带;学习、汲取别人、前人的经验(包括订杂志);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施工图审查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审定人、审核人、施工图审查人员如果对规范不熟悉又缺乏设计经验,怎么能审查别人的设计?
8、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听任建筑专业、业主的无理要求,进行违规设计。
9、对建筑(土木)工程设计是高风险行业应有充分的认识。结构设计担负房屋安全的大部责任;终生责任制;全额索赔;严重的负刑事责任。但不少设计人员对此并没有真正认识。我们应正确对待:不害怕,精心设计。推行设计保险。
1)建筑(土木)工程事故会造成群死群伤、财产损失巨大。国内每年都有大大小小的事故,国外也有不少事故。除施工方特别恶意的严重偷工减料外,房屋垮塌可以说都是设计不当造成的。
(1)1995年12月8日德阳棉麻公司综合楼垮塌,死13人:完全是设计原因(见《建筑结构》2003年3期笔者论文[7]:柱周直剪破坏),如当时有施工图审查应可避免。
(2)1997年7月12日上午9时37分浙江常山棉纺厂五层住宅楼垮塌,死36人。
(3)1999年1月4日年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死40人,伤14人;事过5年重庆市政设计院退休职工赵国勋被追诉,至此虹桥案被起诉的责任被告达15人。
(4)2000年福建莆田住宅垮塌,死伤数十人。
(5)2004年春东北某小学垮楼(加层、换窗削弱窗间墙)。
(6)2003年12月21衡阳大火垮楼,消防官兵死20人,结构设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7)2004年初上海隧道管涌事故(损失约1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