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程序
lop_1967
lop_1967 Lv.7
2006年12月11日 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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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规则 一、 项目验收程序(一)项目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业主自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初验;(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附复核报告);(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四)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五)验收组将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二、项目验收步骤(一)宣布验收组各小组成员名单(综合组、工程组、财务组);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规则




一、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业主自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初验;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附复核报告);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四)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
(五)验收组将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二、项目验收步骤
(一)宣布验收组各小组成员名单(综合组、工程组、财务组);
(二)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开发情况汇报;
(三)项目所在地的县土地局初验情况报告;
(四)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的土地管理局复核情况报告;
(五)对项目验收评定标准进行说明;
(六)验收人员核实、阅查资料图件,并进行实地踏勘;
(七)各小组对项目分项工程进行验收评定,并汇总评定成果;
(八)各小组汇报验收评定结果;
(九)验收组审议通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验收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三、项目验收条件
(一) 申请验收项目应具备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可研)规划设计报告及图件;
2、省国土资源厅与县土地局,县土地局与项目业主单位开发耕地合同书;
3、项目开发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及项目现场影像资料;
4、项目区面积测量情况报告;
5、项目竣工报告及附表;
6、项目初验、复核报告;
7、项目预算报告及项目审计报告;
8、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二) 验收项目不存在重要障碍因素
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未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导致产生重要障碍因素,可能致使项目灭失或对项目区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等,此类项目不论工程质量得分多少,都不能通过验收。
四、验收主要内容
(一) 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农业工程、水利工程、路网工程、防护工程)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完成情况;
(二) 开发整理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在开发整理前后的变化情况;
(三)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包括土壤质地、土层厚度、耕作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排灌保障率等要素。
(四)土地开发的效益分析,指依据验收时的实际情况在正常的管理、维护条件下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土地权属,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权属调整工作开展情况和土地开发整理后土地权属;
(六)资金管理。包括是否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项目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分项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比例,是否存在超预算支出,套用定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的现象。项目收支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由资金组进行验收;
(七)项目维护管理,项目竣工后,是否明确落实路、渠、泵站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评分
各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评分可按照附表1-5进行评定。
附表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评分汇总表;
附表2-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项工程验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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