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的含义与阶段划分
(一) 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的含义与阶段划分
1.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的含义
合同工程验收,是指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并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为依据,对已实施完成或部分实施完成的合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和鉴定的一项工作。
合同工程验收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届满或合同工期节点目标以前进行。监理机构和工程承建单位在施工计划安排中,应给工程验收的进行留有必须的时间。
2.合同工程验收的阶段划分
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三个阶段。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无排序的先后。随单位工程划分或验收阶段进展,可能相互穿插,即阶段验收前可能有单位工程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前可能有阶段验收。
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一般均以前阶段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不重复进行。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复查外,一般也不再复验。对于施工期短于一年,或使用条件比较简单,或项目比较简单(如组成的单位工程数目只有一个)的工程,或另行报经业主或监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前两阶段或后两阶段验收也可以合并进行。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至少应提前28天至56天申请验收,并作好完建工程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工程资料搜集整理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除非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业主另外要求,否则完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如在三个月内进行确有困难,由承建单位申报,经业主同意,也可适当延长。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除业主验收外,一般还须业主报上级主管机关,组织任命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重要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如截流、蓄水、启动试运行等,必要时也由上级机关委派的验收委员会主持。
(二)阶段(中间)验收
1.阶段验收的条件
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完成,或具备截流、蓄水、通水、重要工程设备设施启用等条件的关键阶段,或其他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建,或承建单位行将更迭以及发生工程项目的停建、缓建等重大情况时,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当业主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组织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2.阶段验收申报
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28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报告准备,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1)单元、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
(2)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重大设计与施工变更,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已完建工程形象及已具备的运行、运用条件,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等);
(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文、图号与监理签发号;
(4)已完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
(5)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7)建筑物运行或运用前属于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8)施工大事记与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9)业主指示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2)、(4)、(5)、(6)、(7)、(9)项必须报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由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验收小组备查。
3.监理工作报告
阶段验收进行之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工程项目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监理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成及施工进展等);
(2)工程监理综述(包括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与方法,以及监理成效等);
(3)工程质量监理过程(包括工程项目划分,监理过程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以及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与检验情况等);
(4)工程进展(包括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形象,后续工程施工对验收的影响等);
(5)工程评价意见(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工程进展及运行条件评价等);
(6)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事项。
4.阶段验收检查内容
阶段(中间)验收中,对已完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完建工程形象和施工质量以及是否具备运用或运行条件,对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已完建工程项目投入运用或运行后对其后续工程施工的影响,对待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最后对阶段验收工程项目能否具备交工或投入运行作出结论。
(三)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的条件
当某一单位工程在合同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并具备独立发挥效益条件,或业主要求提前启用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或继续由承建单位照管与维护,或办理提前启用和单位工程移交手续。
2.单位工程验收申报
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的至少28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竣工图纸(包括基础竣工地形图、工程竣工图、工程监测仪埋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施工技术要求等均应在竣工图纸中得到反映);
(2)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组织与施工资源投入,合同工期和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和变更情况,施工质量检验、安全与质量事故处理,重大质量缺陷处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约、停、返工记录等);
(3)试验、质量检验、施工期测量成果,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要求必须进行的调试与试运行成果;
(4)隐蔽工程、岩石基础工程、基础灌浆工程或重要单元、分项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照片,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工程摄像资料,对于基础工程还包括应取的岩芯和土样;
(5)单元、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表;
(6)基础处理及竣工地质报告资料;
(7)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8)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
(9)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10)业主或监理机构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内容中,除(1)、(2)、(6)、(7)、(8)、(10)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报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文件由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备查。
3.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机构也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完成监理工作报告编写。其编写内容可结合工程验收要求,参考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内容进行。
4.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
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于28天(或工程承建合同另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验收文件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机构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限期完成单位工程验收。
(四)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
当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申报完工验收。并在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限期向业主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完建;单位工程及阶段(中间)验收合格,以前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或运用条件,能正常运行或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可能是实际运行条件,或报经批准的模拟运行条件)的检验;完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机构预审预验通过。
2.完工验收申报
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84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
(2)竣工图纸(其中包括图纸、目录及其说明)。
(3)各阶段(中间)、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
(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
(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
(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监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
(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
(8)工程施工大事记。
(9)业主或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中,除(1)、(2)、(4)、(5)、(7)、(9)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文件由承建单位整理就绪,在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验收委员会(小组)查阅。
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对于认为不符合完工验收条件或对报送文件持异议的,应在28天以内通知承建单位;否则,应在56天内完成预审预验,并在通过预审预验后及时报送业主限期组织和完成工程完(竣)工验收。
3.监理工作报告
在工程完工验收进行之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监理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成及施工进展等);
(2)工程监理综述(包括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与方法,以及监理成效等);
(3)工程质量监理过程(包括工程项目划分,监理过程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以及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与检验情况等);
(4)施工进度控制(包括合同工程完成工程量,工程完工形象,合同工期目标控制成效,监理过程控制等情况);
(5)合同支付进展(包括:合同工程计量与支付情况、合同支付总额及控制成效);
(6)合同商务管理(包括工程变更、合同索赔、工程延期以及合同争议等情况);
(7)工程评价意见;
(8)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事项。
4.验收工作内容
完工验收一般不再复验原始资料,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
听取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对工程是否满足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作出全面的评价,对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确定尾工项目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最后,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完工后的工程资料移交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承建单位还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验收规程的规定,及时整理其他各项必须报送的工程文件、岩芯、土样以及应保留或拆除的临建工程项目清单等资料,并按业主或监理机构的要求,及时一并向业主移交。
(五)合同责任
1.工程照管
建筑物完建后未通过完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以前,应由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完工验收、将完建工程移交业主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2.延误责任
工程承建单位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以及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
3.业主责任
承建单位申报进行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若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并非承建单位原因致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由业主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