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2、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
一、 验收程序
1、 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4、 验收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 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6、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7、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8、 参加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决。
9、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验收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