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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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监督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4.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5.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6.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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