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水法 (西班牙议会1985年第29号法案)2002年9月6日绪 论 部 分第一节 1、本水法的目的是要规范西班牙国有水产业以及取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同时也对政府在按宪法第149条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水资产权利的操作进行规范。2、内陆地表水和可恢复的地下水都是水文循环的一部分,它们应被认为是涉及公共利益和一部分国有产业的水资源类型。3、水文规划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编制,按照本法条款,所有涉及水的活动都应受到水文规划的约束。
(西班牙议会1985年第29号法案)
2002年9月6日
绪 论 部 分
第一节 1、本水法的目的是要规范西班牙国有水产业以及取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同时也对政府在按宪法第149条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水资产权利的操作进行规范。
2、内陆地表水和可恢复的地下水都是水文循环的一部分,它们应被认为是涉及公共利益和一部分国有产业的水资源类型。
3、水文规划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编制,按照本法条款,所有涉及水的活动都应受到水文规划的约束。
4、矿泉水和温泉水应由它们自己特定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一部分 国有水产业
第一章 国有水产业的组成部分
第2节 除本法中另有特殊规定处外,西班牙国有水产业应包括以下各组成部分:
(1)内陆水,包括地表水和可恢复的地下水,不论其恢复时间的长短;
(2)连续的或不连续的自然河流的河床;
(3)湖泊和池塘的基底,以及公共河道上的地表水库的库盆;
(4)地下含水层,就可资利用的水资源而言。
第3节 水文循环的大气阶段可以通过政府,或以其预先授权方式进行人工改造。
第二章 河床、河岸和河边区
第4节 连续或不连续河流的自然河床,是指一般洪水最高水位高程以下水层所覆盖的地面。
第5节 1、有些雨水需要沿河床往下流走,如果这些河流从源头开始所流经的土地纯属私人所有,则这些河流应被认为是私有的。
2、上述河流归私人所有并不意味着所有者有权修建可能导致自然水流变迁的工程设施而损害公众或第三方利益,或造成洪水破坏危及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6节 河岸是指沿公共河床两边位于枯水位以上的条带状土地,而河边区则是指沿河床两边的土地。
河流两边的岸地属于:
(1)公用土地区,向岸内延伸的宽度为5米,通过专用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2)控制区,向岸内延伸的宽度为100米,在这一范围内,土地和人们从事的活动
应当是有条件的.对于那些接近河口的地区、水库的周围、或出于人身财产安全考虑有必要以及有河床河岸地形水文条件限制的地方,上述两类土地的宽度可以在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予以变动和调整。
第7节 在有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在河岸上修建一些临时性的防护工程。这类工程的业主应当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第8节 由于河道自然变迁而出现的一些变化,应接受土木法规的约束。对于经过合法审批的工程,其所产生的变化情况应受有关特许权或许可权的约束。
第三章 湖泊、池塘和洪泛区
第9节 1、湖泊和池塘的底床或低部,是指正常高水位下水层所覆盖的土地面积。
2、地表水库的库盆或底部,是指河流发生正常洪水时库内水位达到最高水位时水所覆
盖的土地面积。
第10节 位于私人土地内的池塘应认为是该土地的一部分,前提是它们只能用来为这块土地的利益服务。
第11节 1、有些土地在湖泊、池塘、水库、江河或山溪发生一般洪水时有可能被淹没,仍应保持其原有合法属性和所有制性质。
2、政府可以通过法令对洪泛区的使用提出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当地居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地区政府也可以制订有关的补充规定。
第四章 地下水
第12节 有地下水通过的地下含水层或地质层,它的公有制性质应理解为不致损害有关土地业主修建工程设施的的权力,如果这些设施并非是用于取水用水目的,也不破坏地下水状况或其水质(第51节第2条所规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 国家水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13节 下列各项原则是政府履行管理江河湖泽及地下水等国有水产业(水源产业)职责的指导原则:
1、统一管理、分别对待、节约水源,合理分权和放权、相互协调配合,提高效率,以及用水单位参加管理;
2、尊重流域管理是工作的主要环节,也是管理水系和水循环的主要环节;
3、国家控制水源与地区的规划发展、环境保持和保护,以及修复自然等相结合。
第14节 就实施本法来说,流域是指水流经水道网汇入主河道后注入大海所经过的地区范围。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单元,整个流域应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15节 中央政府在管理国有水源产业方面应有以下职责:
(1)编制水文规划和实施国家水利基础设施规划,或实施上述规划中的某些部分规划;
(2)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国际水协定和条约;
(3)对那些范围超过一个自治区领域的流域,授给水源特许权;
(4)对那些范围超过一个自治区领域的流域,授给用水许可权和保护权。这种授权的具体做法可由各自治区去研究解决。
第16节 1、按照其法律规定,各自治区对完全位于它们界限范围内的水源享有有关水权,它们应根据下列原则使用好这些权力把水管好:
(1)本法第13节规定的原则;
(2)水源管理机构中集体单位的用户代表名额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