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打架,郁闷】1.8米高的插座是否应采用安全插座?
tianshaoyi
tianshaoyi Lv.7
2012年05月17日 15:55:12
来自于防雷减灾
只看楼主

这个问题本来是一个简单问题,但当规范规定不一致时,往往使人不知所措。例如电气规范《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8.0.7条规定“住宅内插座,若安装高度距地1.8m及以上时,可采用一般型插座;低于1.8m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电气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8.1条规定住宅“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注意:JGJ16-2008晚于下面GB50368-2005)无疑,这是电气专业最重要的规范,根据这些规范,1.8米高的住宅插座可以采用普通插座。可偏偏一些建筑规范,与此规定不一致,例如《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5.5条规定:“住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而且本规范均为强条,按此标准,两个电气规范均违反了强条。最新的电气规范,例如刚开始实行的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8. 1. 3条既规定“住宅建筑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有关规定。”第8.5.5条又规定“住宅建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 8m 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制定规范的依据是什么?看不看其他规范,特别是本专业规范?你这个变了其他规范是否失效?因为你并未说明其他规范或标准同时废止,而是各说各话,让人怎么掌握?因为住宅建筑规范是强条,必须强制执行,但这种不同专业规范打架的情况,还是让人感到很郁闷。

这个问题本来是一个简单问题,但当规范规定不一致时,往往使人不知所措。例如电气规范《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8.0.7条规定“住宅内插座,若安装高度距地1.8m及以上时,可采用一般型插座;低于1.8m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电气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8.1条规定住宅“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注意:JGJ16-2008晚于下面GB50368-2005)无疑,这是电气专业最重要的规范,根据这些规范,1.8米高的住宅插座可以采用普通插座。可偏偏一些建筑规范,与此规定不一致,例如《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5.5条规定:“住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而且本规范均为强条,按此标准,两个电气规范均违反了强条。最新的电气规范,例如刚开始实行的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8. 1. 3条既规定“住宅建筑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有关规定。”第8.5.5条又规定“住宅建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 8m 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制定规范的依据是什么?看不看其他规范,特别是本专业规范?你这个变了其他规范是否失效?因为你并未说明其他规范或标准同时废止,而是各说各话,让人怎么掌握?因为住宅建筑规范是强条,必须强制执行,但这种不同专业规范打架的情况,还是让人感到很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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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heime
2012年05月17日 18:36:21
2楼
这个不属于规范打架的范围~~~只能说住宅规范要求更严格而已。
GB50055和JGJ16都没有禁止你1.8m用安全插座。何来矛盾。
再说每本规范总则都会来一句: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这个有点像疏散指示的设置一样。低规、高规都不要求住宅楼梯做疏散照明,但是民规要求。只能说是提高了要求,提高要求也没什么不好,只要是合理的。
如果确实有矛盾的话,比如国标让你做火警,行规说不用,那肯定以国标为准。

[ 本帖最后由 geheime 于 2012-5-17 18: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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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aoyi
2012年05月18日 15:22:04
3楼

没有矛盾吗?假定我1.8米的住宅插座采用的是普通插座,根据前两个规范,是可以的,根据后两个规范,是不行的,根据不同的规范审图,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怎么说不矛盾?2米高的插座采用了安全插座,也没有规范禁止你的。所以,不是严格不严格的问题,而是可不可以、允许不允许的问题,是违反不违反规范的问题。现在,1.8米的插座如不采用安全插座,可以肯定是违反强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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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肥猫
2012年05月18日 16:39:19
4楼
规范有矛盾是正常的,你看一个是九几年的规范,一个是零八年的规范,执行的话肯定是从严从新执行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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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heime
2012年05月20日 12:09:28
5楼

筒子,规范不是你这样看的吧。每本的总则都说得很清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还有设计时要满足其他有关标准。难道你看规范都不看总则的?上次我画个工业建筑,审图的还拿民规来说事。
你选1.8m不用安全插座,是满足了前两个规范,但是没有满足住宅设计规范。你选1.8m用安全插座,则几个规范都满足。
住宅设计规范:总则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民规:总则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通用设备:第1.0.4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如果你选出1.8m不用安全插座,那就是你的设计有问题,而不是规范有问题。另外,规范提出1.8m,你就装1.8m,我估计你也就这么想想而已。到目前为止,我还没看到有人装在这个高度。1.8m的高度提出只是让大家做设计好有界限,至于包不包括这个1.8m,我觉得你可以不用去钻牛角尖。照这么发展下去,我看以后我用安全插座的时候都装1.79m,用普通插座都装1.81m好了。
做设计不能只看一本规范,住宅电气规范说面积小于60的一居室进线不应小于6平方,难道你也要选个6平方来挑战下住宅设计规范的10平方进线,然后说规范矛盾了?
看规范很多人喜欢直接看条文,总则和术语都是直接跳过。上次有人跑来问我基本无功功率是什么,还说在网上发了个帖子,没人知道,大家还在讨论,什么样的说法都有。我让他看GB50052去,看了几遍还是不知道。最后忍无可忍,我说你Y的,看规范都不看术语解释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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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heime
2012年05月20日 13:07:23
6楼
另外举个例子补充一下,哪种才是规范矛盾。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文。
灯具接地的目的是为了作间接接触防护:从这个意义上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是主要矛盾,小于2.4m人伸臂可触及,大于2.4m人维护时,通过梯子、屋架梁等也可触及,只是机率不同。照明配电设计中,绝大多数是采用接地故障保护,理所当然应采用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PE线。不用Ⅰ类灯具,不接PE线,就无法实施接地故障保护了!从这点来说,很合情合理。
再看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当然现在有2011版了,还没执行。
第4.4.3条 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说了只适合Ⅰ类设备。
再反观第4.4.2条。
第4.4.2条 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可不采用本规范第4.4.1条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二、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三、采用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五、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从这里看,我们可以采用安全超低压来防止间接人身电击。
Ⅲ类灯具则是采用安全特低压供电的。见GB7000.1-2002《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再看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7.2.13条和《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 16895.21-2004 )第411.1.4条是隔离变压器二次回路及带电部分是不允许接地的。
很明显,灯具要不要接地和安装高度没有直接联系。采用Ⅰ类灯具,GB50034第7.2.12条: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不管任何高度,都应接地。
而采用Ⅲ类灯具,是不应接地的。
问题来了,当你采用Ⅲ类灯具特低压供电而灯具高度又低于2.4m的时候,请问你是接地还是不接地呢?很明显从大量规范上来看是不该接地的。但是GB50303就是有那么一条强条。

有些场所要用到本安系统,接或不接都有强条等着你,我只能说大家抓几个萤火虫当灯泡用好了。

[ 本帖最后由 geheime 于 2012-5-20 13: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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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aoyi
2012年05月21日 19:21:42
7楼
同意你的部分看法。但是我必须向你说明问题的提出是源于2009年我的一个住宅小区设计,设计说明一字不差的拷贝了民规JGJ16-2008的一段话:“10.8.1 住宅(公寓)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当时这个规范刚刚开始实行,大家正在学习中,住宅电气规范更是今年的事,还没出。没想到审图人员认为这段话违反强条。一看住宅建筑规范(2005),果然违反了,但民规是新出的,本以为没问题,结果还是不行,你说,怎么看才行?难道规范没问题?不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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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aoyi
2012年05月21日 19:40:48
8楼
谁都知道III类灯具采用的是安全特地电压,不可以接地,而2.4米“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的规定,指的是交流220V的低压,而且这条规定,已被后来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的规定取代。2.4米的规定也就没有意义了,接零的说法今天更是不规范的。我承认,这里存在矛盾,过时的规定应该修订,即使是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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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aoyi
2012年05月21日 19:42:46
9楼
安全特低电压,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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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heime
2012年05月22日 16:05:02
10楼

我很欣赏你这种态度。
我也是搞设计的,而且是住宅居多。拿到一个项目,首先要做的是看相关的建筑规范,然后防雷防火规范,然后就是所有相关的电气规范。之后才能确定做法。不能只看一本规范。首先做到熟悉规范,才能做好项目。图纸上的任何一点都要有依据可查。在熟悉规范的情况下,就可以玩插边球了。
比如说,浴室局部等电位连接你会怎么做呢?在以前没出住宅设计规范2011的时候,我会简单写上一句,见02D501-2-P16,现在我不写了。为什么?因为图集上没连接卫生间插座的PE线。
回到你说的住宅小区项目,既然是住宅,最起码要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吧,其他规范再作为补充。会出现违反强条的原因,是因为你对相关规范不熟悉。换句话来说,既然做住宅,住宅规范都满足不了,还能叫住宅么。
说穿了,这个问题也不能怪你。民规虽说是结合了很多规范而编成的一本规范,但里面的内容确实是错漏百出。给你个建议,做项目之前,最好先看看相关规范,最后再看民规有哪些补充。合理的就接受,不合理的就不管了。
就像住宅楼梯间的疏散指示一样,其实从防火规范是看不出来要做疏散指示的,只要求做应急照明。但是JGJ有,既然有,做就做吧,不做老有专家拿民规来说事,免得麻烦。
做设计就是不违反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做一个让建设单位或业主满意的设计出来。你不知道的规范不代表别人不知道,或许你这样设计,这个专家没提,下个专家就会提出来。但是提不提都好,设计有问题就是有问题。现在是终身责任制,出事了挺烦的。在规范规定不统一的情况下,应该先想办法找出两全其美的办法,实在没办法了,就按照行业标准服从国家标准的理念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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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heime
2012年05月22日 16:13:40
11楼
上次在论坛看到关于用的规范最多是哪本的意见调查。大部分人选的民规。
这让我很纠结。说真的,民规虽然包含的内容很多,但是也只是从其他规范抄过来拼凑的一本规范而已。先不讨论民规到底编得怎么样,民规到底是民规吧,做工业建筑总不用看了吧。供配电规范、防雷这些总该是什么类型的建筑都要看的了吧。
民规我也看了很多遍了,看的次数越多后悔的次数越多。
现在我的看法是,就算有再多的时间,我也不想再看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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