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个江苏的项目,对当地不够了解特请教个问题,根据江苏地规《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8。8。2规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或者部位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普通住宅、商住楼中住宅的公共部位 2、存在安全隐患需整改的现有建筑 3、其他需设置的场所 第一条我有些蒙,这是什么意思,如果建筑定性是一类高层普通住宅的话,按国家规范是住宅公共部位是可以不做喷淋的,但江苏水地规这条是为了强调什么?是说一类高层普通住宅走道要设简易喷淋吗
在做个江苏的项目,对当地不够了解特请教个问题,根据江苏地规《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8。8。2规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或者部位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普通住宅、商住楼中住宅的公共部位
2、存在安全隐患需整改的现有建筑
3、其他需设置的场所
第一条我有些蒙,这是什么意思,如果建筑定性是一类高层普通住宅的话,按国家规范是住宅公共部位是可以不做喷淋的,但江苏水地规这条是为了强调什么?是说一类高层普通住宅走道要设简易喷淋吗
望做过当地项目且被消防审过的同行不惜赐教,不胜感激
2楼
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简易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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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是在公共部分设置简易喷淋系统,不用按正规的喷淋来做。这个比国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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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严的一头污水
这么搞有P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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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按地方规范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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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感觉江苏审图有些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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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一类普通高住中有:商业网点住宅、纯住宅2种
商业网点做、还是住宅部分的公共部位也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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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陕西部分城市也这样要求,也就是前室走道加自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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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呵呵,看样是走道、前室设,住宅内部不需要设,就是其所说的自动喷淋局部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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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2011年江苏省施工图审查给排水技术问答
5、《省水规》 8.2.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普通住宅的公共部分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在审图中建筑高度60~100米的一类高层住宅执行此条款要求公共部分设自动喷水系统,但在实际操作中该条款在消防部门审批中也有不设喷淋系统而通过审批,因该条款与《高规》、《省水规》 8.1.1条有冲突,如何执行。
答:《高规》 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普通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公共走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普通住宅中提高标准业主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建筑内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先根据《省水规》 8.1.1条进行判定,当判定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再根据《省水规》 8.2.2条确认是否可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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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同意楼上意见,一般不超过100米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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